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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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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是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因为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再生性,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死刑存废一直饱受争议,据统计,明确废除一切死刑的国家及地区已超过139个之多。中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55种,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再取消9个死刑罪名。我国社会秩序的维护使我们对于死刑的废除不能操之过急,虽然没有直接废除死刑,但目前采取限制死刑的政策是合理的,而且这项政策还将长期采用。
  【关键词】死刑存废发展现状死刑问题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们国家的立法体系之中,死刑制度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权,因此,如何平衡适用死刑制度又保障生命权的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更需要严格落实死刑执行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犯罪分子的权利,另一方面还可以限制甚至是废除死刑的适用制度。
  一、死刑制度的发展现状
  19世纪至20世纪初,已有瑞士、巴西、乌拉圭、挪威等十几个国家废除了死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有许多国家死刑开始趋缓,在法律上宣布废除死刑。就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进步来看,废除死刑制度已经是未来的趋势。
  当今世界各国,对于死刑的态度分为四类:
  一、已经明确废除死刑的国家
  这些国家大多数集中在欧洲大陆,比如法国、德国、荷兰、卢森堡等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有一部分集中在拉丁美洲,如委内瑞拉、哥伦比亚、乌拉圭等国,以及最新的成为第105个国家废除死刑的国家:蒙古国;二、虽未明确废除死刑,但实际上已经停止执行死刑的国家,例如爱尔兰,自1954年以来,再也没有执行过死刑;三、极少执行死刑的国家,例如日本,每年平均适用死刑不足10件;四、正常适用死刑,但对死刑的适用和执行有严格规定的国家,贯彻少杀、慎杀政策,例如我国。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国虽然适用死刑制度,但是对死刑的适用条件有严格且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減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且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个罪名的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党的十八大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中央关于深化司法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三、死刑存废制度的趋势
  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在当今世界,死刑废除是一种势不可挡的文明潮流;但是也有观点认为,100多个国家废除死刑,那么杀人偿命如何保障?无疑,这是一种报复的心态,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等量报观念深深扎根于民众的心里。所以在如何适用刑罚,不仅需要遵守罪行法定原则,还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废除死刑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法律、刑罚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为了制止犯罪。惩罚不是目的,警示和威慑也只是手段,最关键的还是教育的作用。用死刑来“杀鸡儆猴”只是初级手段,从古至今,我国一直有死刑制度,但是犯罪还是依然存在。以武力压制式的威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废除死刑仍是未来刑罚完善的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死刑是对严重违反法律罪犯的一种复仇性制裁。二、死刑一旦执行,生命将无可挽回。冤假错案导致一个生命的丧失和整个家庭的坍塌。三、死刑的执行,对直接行刑人是一种长期的心里扭曲。四、生命权是人最重要的权利体现。四、随着法治文明建设的发展,感化教育才是文明的象征,以暴制暴的现象应当限制。五、死刑的存在与人道主义的精神相违背。
  当然废除死刑也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我国对死刑虽然没有直接废除,但也是秉持少用慎用的态度,即使若干年后我国要废除死刑制度,也需要做一番工作。首先,要全面提升人们的文化素养。从家庭教育、文化教育、社会教育入手,提高人们的综合文化素质,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充分享受教育资源,从根本上减少严重违法犯罪的现象。第二、坚持依法执政、推进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立法、司法、执法工作,建设让广大人民群众信任的法治政府。第三、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减少社会分层,保障每一个公民都享受国家的社会福利,切实保证人人权利平等。最后,引导民众对传统死刑观念的重新认识,淡化人类自古认为杀人偿命的观念,宣传用宽容之心去包容,用真诚之心去感化的观念。
  参考文献:
  [1]杨志壮.论我国死刑制度立法理念及其完善[J].法学论坛,2004(02):75-79.
  [2]胡陆生,杨开江.死刑废除的国际要求与反思[J].当代法学,2015,19(6)60-65.
  [3]赵秉志.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J].法学,2005,(1):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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