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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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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业保险是农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各国都对本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格外重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农业保险条例》的实施规范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遏制了我国农业保险不断萎缩的局面。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对农业灾害的补偿水平仍然偏低,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的保障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分析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原因,找到发展农业保险的有效途径,对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我国农业的现代化生产都至关重要。
  关键词:农业生产;农业保险;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4-0057-01
  农业保险既是现代化农业生产的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方式,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在促进农民生产技术的进步、稳定农民收入,以及增加农产品产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的农业保险在补偿农业灾害损失方面所起的作用却十分有限,即便是在农业保险发展鼎盛时期的1992年,农业保险对农业灾害损失的补偿金额也仅占总补偿额的25%左右,到2003年年末,农业保险的补偿金额仅占总补偿额的5%。2008年年初的雪灾农业保险赔款仅占总补偿额的4%左右,更凸显出我国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严重缺位。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下面从需求、供给、政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需求方面
  农业保险的需求方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大部分农户没有经济能力或者对保险不了解,从而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造成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影响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1]。
  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风险种类繁多、发生频率高、影响范围广、损失金额大,这严重影响了农产品产出的稳定性,再加上为了维持社会日常生活的稳定性,农产品的价格普遍偏低,这使得我国农户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2006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28倍,2012年城乡居民收入比进一步扩大到3.3倍,城乡收入水平差距较大,这是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再加上农业风险往往是巨灾风险,保险公司为了维持经营的稳定性,势必对农业保险要求较高的保险费率,高保费和低收入的矛盾,使得部分农户即使想要参与农业保险,也没有多余的资金来投保。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缺乏对农业保险的有效宣传,农户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都非常薄弱,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有的农户不相信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认为农业保险是“骗钱的”,因此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部分农户投保后过于依赖农业保险,认为买了保险以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一切的灾害损失都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因此不积极参与防灾防损,加大了损失程度,这就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增加,势必会引起保险费率的上升,农户更加买不起保险,形成恶性循环。此外,保险公司的监管不到位,少数投保农户抓住空子利用农业保险进行欺诈活动,使得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产生信任危机,道德风险增加,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难度。
  二、供给方面
  农业保险的供给者是经营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险机构,由于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损失金额巨大,农业保险利润水平往往较低,甚至经常出现亏损,因此大部分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产品种类单一,经营机构数量少,造成我国农业保险供给不足,从另一个方面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首先,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较高,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不同,保险标的大多是活的生物,使得农业保险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并不是既得利益,而是表现为一种预期利益,无法准确衡量保险金额;二是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的生长和繁殖与种植者和养殖者的行为密切相关,使农业保险易受道德风险的影响,难以准确厘定保险费率;三是农作物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修复能力,很难准确定损,确定理赔额度,造成理赔成本增加。再加上投保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所处的地理位置各不相同,自然条件差异较大,导致保险公司在承保及理赔方面的费用较高。此外,由于开展农业保险所需要的数据资料比较缺乏,并且开展农业风险区划工作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导致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较高,利润微薄,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2]。
  其次,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地域性,逆向选择风险大。我国土地面积辽阔,各地区的农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灾害种类及频率和强度也各不相同。一些灾害事故发生频繁的地区的农户,由于面临较高的风险,投保积极性较高,在这些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相对比较容易;而另一些地区灾害事故发生频率较低,损失程度不高,这些地区农户的预期损失概率小于农业保险保费率,所以不愿意投保农业保险;还有一些地区,虽然自然条件较差、灾害事故频发,但由于当地农户收入水平太低,无力购买农业保险。这造成风险过于集中,加大了保险机构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三、政府方面
  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原因除了需求和供给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态度和政策,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至关重要。
  第一,我国缺乏专门的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没有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农业保险发展30年来,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仅在第184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是我国目前唯一的规范和指导农业保险工作、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责的法律性文件。但是,条例对补贴险种、补贴比例、补贴方式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对地方政府给予农业保险补贴没有做硬性规定,没有组建有效的监管机构,导致政府在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时协同效应和工作效率较低,补贴效果不尽如人意。
  第二,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小。我国《农业保险条例》中也有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优惠细则。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营业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三方面。“保险机构从事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该项政策后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而世界上农业保险发展较成熟的国家,都对本国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实施了较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美国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法国对保险互助社的收入和财产免征税赋,日本对农业共济组织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等[3]。相较于这些国家可以看出,我国给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税收优惠还远远不足,仅减免了营业税和印花税,对所得税的优惠力度较小,且仅限于种养两业,优惠范围较窄。
  参考文献:
  [1]  黄颖.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14,(12).
  [2]  张慧雯,田欣宇.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1).
  [3]  苏晓鹏,冯文丽.论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J].税务研究,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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