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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及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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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全球性的气候变异,加之各种暴动、恐怖、骚乱等灾难性事件的威胁,巨灾发生的频率将会继续增加,造成的损失也会持续扩大。因此,加强和完善巨灾风险应急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而保险业所承载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发展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
  【关键词】巨灾保险 资产证券化 发展
  一、应对巨灾风险的实践与策略
  (一)巨灾再保险
  目前,保险实务中巨灾风险传统解决方案是巨灾再保险(Ca-tRe),其中,最具优势的是单项事件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CatXL):再保险公司承担介于自留额(下限)和限额(上限)之间的损失,最初(分出)保险公司承担低于自留额和高于限额的损失。为了检验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的承保水平和价格,瑞士再保险公司提出两个参照指标——参考损失和保费责任比。参考损失是指一次具体巨灾损失,是一个拥有平均资本总额的保险公司用来确定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购买量的标准,参考损失随着国家、地区、巨灾风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额与参考损失之比反映了巨灾再保险供给程度,保费责任比(巨灾保费与巨灾保额之比)反映了巨灾再保险价格变化情况。国际再保险业用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来分析世界巨灾保险发展状况,衡量一个国家再保险水平,以及它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的位置。目前,世界最大的巨灾再保险市场是美国、英国和日本,它们的市场份额约为60%。
  但是,瑞士再保险公司市场调查表明,国际巨灾再保险一直处于不充足状态,集中表现为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非常小,承保损失在实际巨灾总损失中的份额也很小。由于巨灾再保险一般不允许跨年度定价,价格具有短期特征,因此,巨灾再保险需求状况会及时通过再保险费率反映出来。助世纪90年代初,美国安德鲁飓风和北里奇地震使国际巨灾再保险市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巨灾再保险供不应求,再保险费率在1991 1994年间不断攀升。为了缓解巨灾再保险压力,提高承保能力,业内人士将目光投向资金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希望寻找到巨灾再保险的替代品或补充方式,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
  (二)巨灾风险证券化
  保险风险证券化(Securitization of Insurance Risk),一种称为保险连结证券(Insurance Linked Securities)或保险衍生工具(In—surance Derivatives)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保险风险证券化通过再保险公司或特殊用途工具(sPV)发行基于保险风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代替再保险公司,将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从保险角度看,保险风险证券化将再保险容量从原来保险业内部扩大到了外部的资本市场;从金融角度看,保险风险证券化具体实施过程就是一个资产证券化过程,这里的资产就是保险公司的负债。据统计,1994年以来全球大约有50多家再保险公司和投资银行发行了价值127亿美元保险连结证券,其中近2/3与巨灾风险有关。因此,可以说保险风险证券化就是巨灾风险证券化,所产生的金融工具就是巨灾风险连结证券。
  1992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首次发行了巨灾期权——财产理赔服务期权(PCS),但由于市场反映不理想,此类交易目前已经萎缩近乎终止。1994年汉诺威再保险公司成功发行了8500万美元巨灾债券,开创了巨灾风险证券化新局面,现在市场上有巨灾债券、巨灾互换、巨灾期权、应急资本、行业损失担保、债券连结期权、基准风险交易等品种。由于一般意义上的巨灾保险事件发生与否与资本市场涨幅没有关系(美国“911”事件是个特例,目前恐怖主义定义和相关保险问题仍在争论中),因而,巨灾风险连结证券的收益与现存证券的收益无关,那么,对于包含巨灾风险连结证券的投资组合和不包含巨灾风险连结证券的投资组合来说,前者的有效投资边界位于后者的有效投資边界的上方,也就是说,给定风险水平,前者的收益高于后者的收益;给定收益,前者韵风险低于后者的风险,因此,巨灾风险连结证券对投资者是有吸引力的。目前,巨灾风险连结证券已经有了完善的承保和投资会计准则,发行量也在逐年扩大。
  随着巨灾风险不断向国际资本市场转移,人们开始考虑巨灾风险连结证券是否能够替代巨灾再保险,但就目前情况看,巨灾风险连结证券仅是巨灾再保险的补充,原因是市场对巨灾风险连结证券的需求量受到巨灾再保险供给量的控制。巨灾风险连结证券要挣脱巨灾再保险束缚,成为一个成熟、独立、常规性交易,就必须增强巨灾风险证券化透明度和降低巨灾风险证券化成本。尽管Cox&Pedersen(2001)以巨灾债券为例说明了巨灾风险连结证券化的可行性、定价方式和现实意义,但是,保险信息严重不对称和较高市场运作成本很难让更多保险公司放弃熟悉的巨灾再保险,转向新兴的巨灾风险连结证券,同时,也使巨灾风险连结证券在资本市场缺乏竞争优势。正如资产证券化典型代表——抵押担保证券的发展过程一样,巨灾风险连结证券的发展不仅限于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本身,更需要政府监管、税收、法律规定等外部环境的积极支持和配合。
  二、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
  我国的巨灾保险才刚刚起步,规模较小、保障面窄,而且社会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透过2008年南方发生的冰冻雪灾和汶川大地震可以看出,保险业在我国巨灾风险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比较有限,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研究我国巨灾风险的损失分担机制、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一)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视市场力量
  政府必须慎重控制其承担巨灾风险的程度,避免在重灾年份由于大量救济而严重削弱国民经济。我国政府的支持作用更多地应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程性防灾防损措施等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对部分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实行强制性保险,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对遭受特大灾害的社会成员以无偿援助形式提供必要的、适当的、部分的救济;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投保、奖励防灾,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建立并公布自然灾害风险景气指数,指导保险公司科学承保等。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主体,为了提高其承保巨灾风险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并指定专门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作,以应对巨灾风险带来的巨额赔付,增强保险公司和国家共同分担巨灾风险损失的能力。
  (二)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重点发展再保险市场
  从国外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环,除了投资防灾工程和再保险等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外,发达国家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产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我国也必将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然而现阶段,我国再保险的法定分保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已降至到零,而国际知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等也已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中国再保险公司面临机遇和挑战。因此,在尚未建立起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之前,有必要先重点发展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扩大国内再保险规模,培育再保险联合体,鼓励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
  (三)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增强保险技术支撑
  我国发展巨灾保险还需要相关的保险技术作支撑,合理地制定巨灾保险的费率。从国外巨灾保险衍生品的发展演变来看,一个公正客观的巨灾损失指数可以成为开发出标准化巨灾保险产品的数理基础。但目前在没有足够的历史数据,又缺乏足够精算人才的情况下,要想精确制定我国巨灾保险费率比较困难,如地震保险主要由于地震精算技术有限以及保险公司的费率制定权限不够,无法对风险较高的地震险种制定和执行合理费率,所以大多数财险公司没有将其列入承保的基本责任范围。因此,今后一方面需要和相关机构调查、搜集全国各地各种巨灾的发生频率、密度、历年财产损失及分布情况,建立各种自然灾害的巨灾数据库;另一方面需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产品开发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专业的保险公司参与到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中来,如地震模型管理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再保险经纪公司等。
  (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公众认知程度
  从国外的发展模式来看,相关法律法规是发展巨灾保险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我国也应尽快制定与各种巨灾风险有关的保险法律法规,以保证我国巨灾保险的顺利开展。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在今年两次巨灾过后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的过程中,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来提高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调动公众投保积极性,扩大保险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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