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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务派遣中的问题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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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与法律规范脱节的各种问题,例如同工同酬难以落实、政府公权力监督与执行的不到位、被派遣劳动者维权难等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由于我国劳务派遣相关立法存在一定问题造成的,也有是由于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执行机制和被派遣劳动者自身状况所造成的。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政府公权力、社会救济机制与被派遣劳动者自身这几个大方面来分析问题的成因。并在下一个部分中对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  派遣单位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由一个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由该机构将这个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使劳动者接受后一个单位的指挥与监督,在后一个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完成工作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其中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机构被称为派遣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直接控制管理的单位被称为用工单位。
  二、当今我国劳务派遣实践中存在问题
  (一)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
  根据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发布的《当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调查》一文中的数据显示:上海有40%的劳务派遣工在主营业务、一线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超过4年。山西省总工会经调查,在用工单位主营业务岗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占70.2%。工作年限达2年以上的劳务派遣工占74.6%。这个数据表示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在大量的不具有“三性”的岗位上使用了劳务派遣工。有一些用人单位的劳动派遣工数量甚至超过正式员工。若要连续长期在主要岗位上进行,则失去了劳务派遣其本身其作为辅助性用工的意义,同时也会为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二)逆向派遣多发
  逆向派遣就是一些单位先与自己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再让这些员工与单位指定的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由这个派遣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这些劳动者派回原单位工作。与普通的正向派遣相比,逆向派遣能够保证被派遣劳动者都能符合用工单位的工作需求,且与正式职工相比大大减少了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减轻了责任。但是在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往往会忽略三方的实质关系,仅从书面合同来认定用工单位并不是被派遣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主体,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从而使逆向派遣中的劳动者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同工同酬难以实现
  在实践中,根据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的《劳务派遣调研报告》,被派遣劳动者的收入平均低于正式员工,更不用说除了薪酬之外的福利待遇。在法律方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未对同工同酬加以明确定义,这就导致了同工同酬的标准存在以下问题:同工是指在所在岗位相同,还是说在劳动者自身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从事相同工作。同酬是指劳动者获得的报酬相同,还是说获得的报酬及相关福利待遇相同。
  三、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措施及建议
  (一)完善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有关规定
  如果仅根据工作岗位来确定同工同酬的标准,那么会有用工单位钻法律空子,使与正式工工作岗位相同的派遣工付出更多的工作量才能获得“同酬”的结果。笔者认为应当在法律中对同工同酬加以准确的定义,以保证其更好的施行。“同工”不仅是岗位相同,还要涉及到工作时间与工作强度相等的问题,否则同岗不同工,也难以称为同工。“同酬”则要保证除了劳动报酬之外,还要保证被派遣劳动者获得相对等的福利待遇。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相等的权益,而不造成这二者之间的差距。
  (二)禁止逆向派遣
  对比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我们不难发现,日本的《劳动派遣法》则有着明确的“禁止企业的离职员工一年内以派遣名义重新雇用”的规定,从法律上杜绝了逆向派遣的发生。因此筆者认为我国应当结合我国目前对逆向派遣现象多发,且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的情况,参考其他国家类似法律成果,进行禁止逆向派遣的相关立法。
  (三)对临时性、辅助性与可替代性的调整
  将劳务派遣岗位加以“三性”的限制,根本目的是将劳务派遣限制为辅助用工的形式,防止劳务派遣被过度滥用。但在实践中依然有大量用工单位在主要工作岗位上长时间使用劳动派遣工,不禁让人怀疑劳动派遣“三性”规范的合理性。
  劳务派遣的根本优势在于它的灵活性,能够促进就业。但是就笔者看来,对劳务派遣“三性”的规范本意是想要限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实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务派遣的良好发展,从而阻碍了现代劳动市场应有的多样性与包容性。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目前的劳务派遣的“三性”限制,应当将其废除,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做法:应当放宽劳务派遣的时长限制,以一年或者两年为限,不仅可以减轻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量,还可以增加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的稳定性,这样一来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认可从而转变为正式固定员工的机会就会得到大大的提升。对劳务派遣岗位限制也要进行调整。仅以是否为主营业务来划分是否可适用劳务派遣不仅有失公平,而且在实践中难以界定。笔者认为可以明确限制一些特殊行业使用劳务派遣,除此之外的行业及岗位开放使用劳务派遣。同时鼓励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吸纳成为正式员工,而不是仅将被派遣劳动者看作暂时使用的替代品。
  参考文献:
  [1]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当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调查[J].中国劳动,2012,(5).
  [2]白小平.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生产力研究,2012,(7).
  [3]尹文清.日本劳务派遣制度改革探析与借鉴[J].山东社会科学,2015,(12).
  作者简介:胡昂(1994-),女,河南周口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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