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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有偿删帖之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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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络有偿删帖已经形成灰色地下产业链,严重挑战正常合法的网络空间秩序。通过对网络有偿删帖表现形式的梳理,从多部门法角度指明有偿删帖的不同侵权对象和法律属性。依照删帖人的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2013年两高解释,网络有偿删帖的刑事处遇主要指向敲诈勒索罪等侵财贪利型罪名和非法经营罪等妨害社会秩序型罪名。以法治的手段规制网络有偿删帖行为,需要在合理区分有偿删帖的类型和性质的基础上,保护私力救济,准确适用非法经营罪,加强平台监管和行业自洽,净化网络空间。
  关键词:有偿删帖;网络黑产;非法经营罪;平台监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8.083
  根据2019年7月《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发布的数据,2018年底中国网民数量已达8.29亿,其中手机网民8.17亿,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中国公民社交、工作和政府管理的重要场域。信息多元化时代,网络发帖、删帖同时存在,有偿删帖行为也相应滋生。2015-2019年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联合启动了多次针对网络水军、网络敲诈勒索、网络有偿删帖等不法行为的专项治理,多地法院也对网络有偿删帖作出有罪判决。
  1 网络有偿删帖的法律属性
  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作为重要的舆论场,公民、企业、政府机关等纷纷借助微信、微博、短视频内容平台等媒介发表言论、宣发产品、拓展影响。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也给部分失德失范的网民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机会,网络空间里的信息鱼龙混杂、真假交织。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切实履行平台监管义务,重视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和隐私权保护,对于涉及公民或公司企业的特定个人信息(如消费习惯、行动轨迹等)、隐私信息、虚假不实信息(如损害商誉信息、侮辱诽谤信息、虚假财务报告等)的发帖,应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申请,在审核之后必须及时予以删除或更正。
  网络删帖的有权主体主要是发帖人本人、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政府监管部门,通过正常合理的程序进行删帖,一方面是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名誉权、言论表达权、监督权和知情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对网络空间秩序、企业正当竞争和商品商誉的维护。网络有偿删帖不同于网络平台管理人员依职权或依维权申请,按照规范程序删除涉嫌虚假宣传、侵犯隐私、恶意诽谤等不良信息的行为,而主要呈现为“公关公司”接受公民个人或企业的有偿委托,采用多重手段控制、消除或覆盖委托人认定的网络“负面信息”的行为。
  该“负面信息”是由委托人单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的认定,不完全具备客观性和正确性,此信息既可能是真实披露的信息,也有可能确实是伪造的信息。如2019年湖北省查获的北京迪思公关公司等非法经营案中,涉案的删帖委托人就包括山东步长制药、安利日用品、辅仁药业等知名企业,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和顺利开展私募基金,步长制药专门针对有可能影响其IPO的财务状况等“负面信息”进行了网络搜索、筛选和雇佣删帖,妨害了相关利益人通过网络获取全面、合法、真实的信息。此外,鉴于美团、淘宝等电商平台上的或真实或恶意的“消费者差评”对商户的负面影响,地下市场甚至滋生了“公关公司”故意雇佣人员网购后进行差评——以差评为把柄对商户敲诈勒索——收钱后删帖的黑色产业链,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侵犯商户信誉。
  网络有偿删帖行为与虚假炒作、有偿软文等被合称为新形式的“互联网公关行为”。从民法的角度看,网络有偿删帖是对公民言论表达权、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侵犯,未经发帖人允许即删除其作品的行为也是对著作权人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从经济法的角度看,是对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是对消費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商品商誉的侵犯;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是对网络空间治理领域行政监督权、公民监督权的僭越,是对正常经营秩序、媒体传播公信力和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的践踏;从刑法的角度看,网络有偿删帖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犯罪。
  2 网络有偿删帖的刑事处遇
  网络有偿删帖的手段在不同的案件中表现不一,或表现为“公关公司”收费后通过向百度、微博等互联网公司“投诉—反馈”等正常渠道实现删帖目的;或表现为“公关公司”收费后通过黑客技术“破解管理员密码—侵入网站数据库或账户—获取删除权限”等方式实现删帖目的;或通过贿赂互联网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借由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司的“正常删帖”实现删帖目的;或通过贿赂、胁迫、发律师函等方式直接与发帖人进行沟通,由发帖人删除已发布的信息;还可以是通过发布更多的“正面信息”、置顶“正面信息”等方式实现对“负面信息”的稀释、覆盖或下沉,从而达到变相删帖的效果。
  在不同的案件中,从事网络有偿删帖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体不尽相同,其触犯的罪名也相差各异。
  2.1 侵财贪利型犯罪
  “网络水军”“五毛党”等网络用户群体一向备受诟病,也是网络空间诸多犯罪行为的潜在主体,实践中大量出现的针对演艺明星、知名企业、特定普通公民的网络水军“危机公关”就是实证。例如公民甲或某甲“网络营销公司”通过偷拍偷录、采访调查等或正当或非法的方式知悉了公民乙或某乙公司的隐私信息、违法犯罪事实等之后,或本原,或断章取义,或编造虚假信息以后发布到多个网站,并通过网络水军的转发、转评等加速信息传播与发酵,该信息的继续传播、热议将会使得当事人的名誉、社会形象受到不良影响,乙迫于舆论压力、法律威严等主动联系甲付费删帖,或甲主动联系乙“破财消灾”,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此对乙进行精神胁迫、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如果该“负面信息”是由合法媒体或其他公民在行使监督权下发布于网络,无论信息内容真假,乙(某乙公司)为了尽快消除影响通过QQ群、舆情监控分析公司等找到甲(某家公司)并委托有偿删帖服务,甲通过贿赂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司管理人员的方式实现删帖或变相删帖,数额较大的,则甲与收受贿赂的互联网公司管理人员分别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2 妨害秩序型犯罪
  如果网络有偿删帖行为人在处理删帖业务的过程中,通过伪造公司营业执照、律师函、个人证明、公文证件印章等方式,以有权委托人的“合法外衣”向互联网公司提出删帖请求、投诉申请等方式实现删帖效果的,其手段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或伪造变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罪名,并符合牵连犯特征。如果是通过DDOS攻击、SQL注入、XSS等黑客技术等侵入数据库,导致数据信息被破坏、删改或网站瘫痪等严重后果的,则将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经营性)或备案(非经营性)。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主要指向有偿的新建网页、网站、游戏、电商等行为,用户需要付费后才能获得相关信息服务;非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主要指向无偿的、共享的、公开性的信息服务。凡未履行许可或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律视为违法。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網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凡未经许可或备案、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有偿删帖或网络有偿发布虚假信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两高解释出台以后,网络有偿删帖行为从打法律擦边球的灰色地带,被明确为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网络有偿删帖也从公开的“拿钱消灾”转入地下,并以“舆情监控”“搜索优化”“危机公关”等改装换面伪装生存。
  3 网络有偿删帖的法律规制对策
  3.1 合理区分有偿删帖的类型和性质
  2013年两高解释对网络删帖行为在分类时主要侧重于其有偿或无偿的属性,但实践中当事人雇佣网络推手删除的信息并非全然是虚假有害的。对于网络上发布的侵犯公民隐私、名誉或商业信誉的虚假的、侮辱性、恶意诽谤类信息,受害人诚然可以通过网站投诉举报通道进行维权,但是也不应当全然禁止除此之外的其他私力救济手段。通过雇佣网络推手、“公关公司”等在更短的时间内以稀释、下沉、覆盖等技术手段“变相删帖”的行为,客观上并未将这些侵权的信息彻底删除,但却能起到及时止损、最大限度降低受害人损失的效果,能够减缓网络谣言、虚假不实信息传播的范围,并为其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权争取时间,是对正常合法社会秩序的尊重和保护,对于这类具有私力救济属性的网络有偿删帖,不宜一概被认定为犯罪。
  3.2 准确适用非法经营罪
  对于网络有偿删帖的非法经营罪认定问题,学界一直以来都有不同于两高解释的声音。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具体指向的主要是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但从实践来看,很多从事有偿删帖的行为人并未以公开注册的公关公司、文化公司或营销公司的形式存在,而是散布于微信群、QQ群等网络空间,借助微信、QQ、手机号等个人通信形式开展有偿删帖服务,这种私人之间的沟通形式并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两个《决定》中规定的事先许可或备案,将其认定为破坏市场准入制度有所牵强。非法经营罪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刑法中口袋罪的典型代表,在罪名的适用上存在容易扩大解释的倾向,实务中必须保持克制和刑法的谦抑性,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所有的网络有偿删帖一律划入非法经营罪之下。
  3.3 加强网络平台监管,净化网络空间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网络有偿删帖行为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打击力度,另一方面需要充分激活网民、网络平台和政府网信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和责任感。尤其是要加强网络平台自身的平台监管机制,健全网络评论审核追踪机制和投诉反馈的快捷反应机制,彻底落实网络实名制,对恶意差评损害商誉、故意发布虚假不实信息、传播妨害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信息等行为,应建立网信部门和网络平台、网络警察的共享信息数据库,形成行业自治、政府监管和网民自律的全方位监督约束网络,真正实现风清气正的清朗网络空间。
  参考文献
  [1]刘宇超.有偿删帖涉及多种犯罪[N].北京日报,2019-10-9(014).
  [2]苏云,魏再金.有偿删帖行为之刑法规制误区及其匡正——兼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
  [3]纪然.浅谈网络非法删帖案件办理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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