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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风险种类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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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P2P的风险起源、风险表现及其影响三方面阐述自融自保、大额标的、底层资产三方面的表现和风险结果,最后分析了P2P行业监管现状,以及从征信体系建设、科技手段、投资者适当性、风险控制标准规范等四个方面提出来提高监管效率的途径。
  【关键词】P2P风险表现;风险结果;解决途径
  一、P2P平台的风险来源
  P2P起源于英国,中国的P2P始于2007年,鼎盛于2015年,2018年开始显现集中退出态势。鉴于P2P平台的自身特性,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不得从事线下营销。结合《实施方案》相关精神,笔者认为有3个方面的风险点值得重视,即:P2P平台是否自融自保、是否发大额标的、底层资产是否清晰。
  我国网贷行业起步虽略晚于发达国家,但发展较快,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网贷市场,网贷规模远超其他国家。2017年我国网贷余额约为1771亿美元,而英美两国网贷余额约445亿美元左右。截至2017年末,英国有129家P2P平台,其中P2P行业协会中的8家会员的市场份额逾九成。
  二、P2P风险分类及其影响
  (一)平台自融自保,即P2P平台资金没有流向真实借款人,而是平台本身或股东借款自用或者让平台自己的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所融资金用于平台、股东的自有企业或偿还债务等。
  (二)发行或拆分大额标的。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多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不许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在同一平台借款不得超过100万元。
  (三)底层资产不清晰。简言之,就是资金流向、借款对象、借款用途、风险分担不明晰,投资者对此完全或者部分不知情。底层资产质量决定平台投资人的财产安全,纵观近年来倒台、暴雷的平台,绝大部分病根都与底层资产有关,表现在虚假标的、自融发假标、资产质量不高、资产重复抵押、期限错配、资产执行率低等,出现逾期、坏账,平台无法及时兑付,窟窿越来越大,走向跑路或清盘。
  (四)平台垫付逾期。资金募集端向投资人承诺保本高息和刚性兑付是P2P平台的潜在风险,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只负责寻找和对接资金供需方,为双方提供真实的信息,网贷平台不得进行刚性兑付、逾期垫付。
  三、P2P自身风险防控的主要途径
  (一)穿透底层资产2015年11月,中央结算公司发布《关于增强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要素等事项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底层资产的类别及定义,底层资产划分为15类,其中主要是金融资产,分别是现金及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新增可投资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衍生品、代课境外理财投资、商品类资产、另类资产、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
  (二)依法合规经营平台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睬红线和高压线,拒绝长借短投、期限错配、拆分项目。如果出借人集体转让借款标的、赎回资金或者新进入资金骤降,期限錯配的风险就会无限放大,进而导致挤兑风险。
  四、投资者提高分辨能力的主要途径
  投资者应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坚持“高风险高收益”原则,坚决抵制高息保本诱惑,拒绝盲目的、赌博式的投资心理,珍惜一生的血汗钱。建议投资人加强防范意识,提升金融安全知识素养和防范能力,必要时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灵鲲金融风险查询举报中心”或者国家工商局信用平台对可疑的风险平台状态进行查询,更好地保护自身和家人的财产安全。
  五、P2P行业监管现状及提高监管效率的途径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2018年8月13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8年8月22日下发的《P2P网络借贷会员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清单》是对“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具体要求的分解和细化,对实际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P2P行业面临的监管形势
  2018年对于P2P意味着行业大洗牌,也是行业从野蛮发展走向合规理性的分水岭。据媒体不完全统计,从6月19日至6月26日仅8天时间内,全国范围至少有42家平台“爆雷”。即便是还在正常运营的平台,也难敌行业状态低迷的大环境。
  (二)P2P行业监管建议
  1.将P2P机构接入征信平台
  2019年9月4日下发的《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辖内在营的P2P网贷机构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这一举措是我国网络借贷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将在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利益、提高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方面发挥作用。
  2.将科技手段融入P2P监管全过程
  目前更多的科技手段是运用到P2P事中监管,如何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与腾讯合作推出灵鲲金融安全大数据平台,已经实现现金贷、P2P、虚假投资理财预警、金融传销等场景的风险预警。
  3.出台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目前大多数投资者都缺乏金融投资专业素养,投资行为带有明显的从众、赌博心理,缺乏识别项目风险和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因此,加强投资前的投资人风险评测和教育迫在眉睫,这方面可借鉴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的做法,对投资P2P的自然人从其资产金额、负债金额、愿意承担的平台投资风险金额、损失比例、P2P投资占家庭财产占比、投资者投资年限等多方面进行刻画,将不适合参与及承担有可能发生兑付风险的P2P投资者提前排除。
  4.探索平台风险控制标准规范
  风控是金融的核心,也是P2P平台的核心,只有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才能保证资产端的质量从而保障广大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因此,探索制定平台风险控制标准规范有利于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探索统一的、标准化的平台风险控制流程在理论上是完全有必要的。
  作者简介:
  杨丽敏(1984-),女,藏族,青海门源人,本科,高级经济师,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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