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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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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家进行税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掌握国家发展的基本国情,以更好的建设和发展国家。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不断增加,原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社会的高速发展,因此就需要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更好的满足现在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的对每个人的收入进行合理的分配。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改革发展  问题研究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的第7次正式修订。此前六次修订,多是围绕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等问题的小幅度修改,与之前相比,本次改革范围更广泛,内容更细致,因此备受关注,讨论热点颇高。
  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背景
  (一)工薪阶层与劳动者税负偏重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前的累进税率制度主要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这就增加了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阶层的税务负担。而对于那些炒股票或者购买基金的较高收入群体,或者以租金为主要所得的人来说,则按并不高的比例征税,这样以投机或者以经济优势取得收入的人群反而比更辛苦的工薪阶层者缴纳更少的税,不符合我国现行的市场发展机制。
  (二)以“月”为单位纳税不合理
  我国目前采用的个税制度的征收期限依旧实行每月征收。对于年度总收入相同的群体来说,各个月份收入差距不大的人所缴纳的税额与各个月份收入差距较大的人所缴纳的税额不同,无法体现税收制度的合理性。
  (三)由于计税次数的不同,即使所得相同所缴纳的税额却不同
  在原来的分类计征制度下,对于非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次数征收税费。众所周知税负水平是受计税次数影响,即不同的计税次数就会导致相同的收入缴纳不同的税费。如此,纳税人就会对收入进行分拆,以达到缴纳更少的税额,甚至通过拆分所得做到不纳税。这样的计税制度便会对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起征以来不断调整改革,但考虑到住房、医疗、教育三大巨头消费,个人所得税对刺激消费的作用并没有达到目标。近年来我国居民的收入不断提高,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助于低收入群体增加收入,扩大他们各方面消费在收入中的占比,提升生活质量。最新的个人所得税发生了以下变化:
  (一)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税收项目调整
  根据新的规定,个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由42000元提高到6万元每年,大大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除此之外,从2019年1月1日起,在计算综合所得时,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税目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11个变为9个。
  (二)扣除范围扩大
  除了原本可扣除的“五险一金”,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还可以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租金支出和住房贷款利息从综合收入中扣除。这一步改革将家庭因素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体现了税收由个人向家庭模式的转变,进一步贴近生活,减轻了納税人的负担,使得居民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三)税率优化带来减税效应
  本次改革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税率结构,缩小了税率级距。最低档税率级距上限提高到3000元,第二档税率级距上限提高到9000 元,之前需要按最低税率纳税的一部分纳税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之前按10%税率纳税的一部分人可以降低到3%的税率,由此可以看出此次改革有利于降低中低层收入群体的需缴纳的税额,增加高收入群体的税额,以此减轻中低层的负担。
  三、对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
   (一)增加综合所得的涉及范围
  虽然我国2018年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在很多方面进行了调整,但仍然有些方面没有考虑全面,使得个税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它的收入分配作用。 新个税中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加大了对收入来源渠道多元化的征税力度,体现了征税公平的原则。但是对于以租金和投资等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群体,并没有对他们产生任何影响。对非劳动所得征收相应税费,才能更加体现税收制度的分配调节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我国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该项目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中低层家庭的负担,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后才能正真实它的公平性。一是全国上下实行同等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人们的收入水平不同,对于欠发达地区可能并不会减轻底层收入者的经济负担;二是我国的个人税收制度应该扩大扣除的附加范围。比如,生育支出和大病支出的扣除,还有应该结合家庭情况考虑,比如家庭是否有老弱以及残疾人,即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基本生活支出等。在考虑这些因素后,适当的扣除一些费用,将会极大地减轻低收入家庭税负,充分体现税收的调节职能。
  (三)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税收征管体系是一个综合系统,涉及到除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外的多个部门,因此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征管体系,以减少税收征管漏洞。 首先要提高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程度,税务部门应该依靠互联网以及大数据系统,联合银行、社保 部门、用人单位等,全面汇集纳税人信息,形成全方位的监管平台。其次就是对纳税人身份的识别。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为每位居民设置一个唯一的代码,通过其能够了解纳税人全部涉税信息,确保税收的每一环节都能得到监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12-18.
  [2]王秀燕,董长瑞,靳卫东.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居民消费:基于准实验研究田.管理评论,2019 31 C02) : 36- 48.
  [3]李红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J].经济师,2010(01):247-248.
  [4]王树锋,徐晗.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商业会计,2017(02).
  作者简介:王一帆(1992—),女,汉族,甘肃会宁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兰州财经大学,研究方向:企业理财与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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