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对价格鉴证工作的深入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秀梅

  摘 要:价格鉴证工作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司法工作和法制建设。由于价格鉴证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本文从对价格鉴证的认识角度出发,分析当前价格鉴证社会经济环境,深入探究当前我国价格鉴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价格鉴证;探究;改进
  中图分类号:F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98-01
  
  价格鉴证是价格服务活动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同时也是对价格服务活动的有效改进和拓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鉴证已不仅是一种服务活动,更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持社会稳定等社会建设活动起到重要作用。现阶段,价格鉴证正在逐渐向客观、公正、公平的方向不断进步,在保证司法以及行政公平角度提供有效的服务。
  一、价格鉴证概述
  价格鉴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通过审价,对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价格、各类有偿服务收费进行的价格认证、鉴定和评估。价格鉴证是一种审价性质的活动,价格鉴证包括认证价格、鉴定价格、评估价格是三种不同的具体审价行为。对于价格鉴证三种具体的审价行为,其中价格鉴定是对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财物或者其它标的价值进行的鉴别和认定;价格认证是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各种商品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的公证性认定;价格评估是对生产、流通领域的财产进行的估价。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是相互独立的三种价格鉴证形式,同时三者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价格鉴证业在我国始于1997年,是新时期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行业也是一个非常年轻的行业,发展到现在不过十几年,无论是基础理论、技术方法,还是法律依据都不是特别成熟,与此相关的风险也更加突显,需要在各个方面加以完善和注意,现阶段提高价格鉴证工作的水平至关重要。
  二、价格鉴证工作本质探讨
  价格鉴证工作是价格活动的一部分,该词汇首次出现是在原国家计委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通知中,此后,国家价格鉴证师制度逐渐规范,并通过各种形式对价格鉴证的内涵和本质做出定义和界定,我们现阶段所接触的价格鉴证是不断完善和改进的结果。从其构成要素而言,其主体是依法设立并具备职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对象是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司法行政等活动中所涉及的具体的财产、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具体的运行过程是通过价格鉴证机构对对象的鉴定、评估和认证工作,其前提是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国家机关或者市场主体的委托。价格鉴证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涉及价格的服务活动,是专业价格鉴证机构通过发挥机构所具有的专业技术特长,提供具体的价格鉴证服务,为有关主体或者行政司法机关解决价格争议或者裁定具体的裁决提供有力的文件依据,在市场经济以及法治社会中为价格鉴证标的的主体维护其在价格方面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价格支持依据,是调节利益主体间因价格判定不同所造成问题的强有力的工具。
  三、价格鉴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价格鉴证工作起步比较晚,而且国家、社会所投入的关注并不够,虽然近些年价格鉴证工作取得较大进步,但仍然存在诸多缺陷:
  (一)价格鉴证管理滞后,价格信息不灵。
  从价格鉴证管理的角度而言,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价格鉴证执业资格制度,但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推广,价格鉴证也未有较好的实行;从各个省份区域来看,全国也只有少数几个省份出台具体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条例,各地价格鉴证机构所遵循的操作规程、鉴证程序、鉴证方法以及原则等都存在差别,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执行原则;从价格鉴证管理机构的角度而言,目前价格鉴证管理滞后,无论从具体管理操作还是管理机构职责都比较混乱,未能很好执行价格鉴证管理工作的职能。在信息社会的今天,信息是处理任何事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要求,基层价格鉴定中各自为战、工作经验交流少、信息交流不畅、价格信息网络不健全、价格信息不灵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时期价格鉴定工作的发展。
  (二)法律依据不明确,鉴证机构行业状况复杂
  从法律依据的角度而言,目前我国并未出台完整的有关价格鉴证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规范,各个地方价格鉴证机构也存在着操作规范、鉴证方法、技术标准等各不相同的问题,一方面为统一的价格鉴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价格鉴证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同时,目前我国有较多的从事价格认证、鉴定和评估的机构,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也有诸如价格鉴证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等制度,行业之间也有不同的行业规范、行业参照以及行业操作规程,给价格鉴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带来很大难度。
  (三)价格鉴证工作人员素质偏低,尚不能满足大范围开展价格鉴证工作的要求
  从目前我国价格鉴证工作发展状况而言,虽然国家队价格鉴证机构的整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并取得初步的成效,各地的价格鉴证机构也逐渐发展健全,但由于专业人才缺乏的原因,价格鉴证从业人员还存在着巨大的缺口。各地价格鉴证机构普遍出现“三多三少”现象:一是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二是价格鉴证师少,涉案鉴证员多;三是专业人才少,管理人员多。
  四、创新型发展价格鉴证工作
  价格鉴证从现象上来看,是价格鉴证人员对价格鉴证标的物价格或价值所做出的推测与判断,但究其实质并不是主观臆断,而是把标的物的客观实在价值通过鉴证活动正确地反映出来,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创新型发展价格鉴证工作,主要出发点应该是从法律角度予以规范,由于目前价格鉴证行业比较复杂,各种规范较多,必须从法律法规角度进行规范,加强行业统一性和全国范围内的一致性建设;其次,需要进行人才的培养,人才是进行价格鉴证工作的主体,需要培养专业知识扎实、知识宽度和深度都能达到要求的人才,为专业进行价格鉴证工作积蓄力量;最后,就是要加强行业管理,政府机关从自身管理入手,协调行业管理,同时也要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自我管理水平,加强信息的交流沟通,强化信息化建设,为价格鉴证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基础。
   作者单位:山东省微山县粮食和物价局
  参考文献:
  [1]龚秀松.积极探索努力提升价格鉴证技术水平[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04.
  [2]崔卫霖.新时期价格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价格天地,2002.10.
  [3]陈千恩,佘华月.做好新时期价格认证工作[J].恩施日报,2008.12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53877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