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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必须关注职工利益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周小川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中国企业改革的方向是股份制,公司治理是股份制改革最核心的内容,公司治理原则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就是利益相关者的安排问题,即他们的权利、他们的作用和对他们如何保护的问题。从定义的角度看,广义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投资者在内,但投资者的利益已在《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讲到的利益相关者,更多的是指职工、有稳定关系的上下游企业如供应商以及债权人。有一些涉及到环境的企业,其利益相关者还涉及到社区。
  在1999年经合组织《关于公司治理的五项原则》中,对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单独作为一项原则来介绍的。文件列出了四项内容:第一项,公司治理框架应当确保利益相关者受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到尊重;第二项,利益相关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当能够获得有效补偿;第三项,公司治理框架应当提供利益相关者参与增进企业绩效的机制。例如,在董事会中设雇员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或其它形式的利润分配机制,或者在某些重要决策上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还特别提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确保债权人参与管理;第四项,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过程时应能够得到相关的信息。
  经过几年公司治理的实践,2004年经合组织对公司治理指引又做了一次修订。在这个修订版中,更加强调员工和债权人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提出应发展“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包括单个员工和他们的代表机构,应该能够自由地和董事就公司所发生的违法和不道德行为表达他们的看法,员工表达的看法和员工表达看法的权利应该受到重视和保护。要建立信息能够安全、保密送达董事会的渠道;二是“提高参与程度的机制”,例如,在董事会中增加职工代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包括养老金投入在内的利润分享机制等等;三是强调债权人对公司运作发挥外部监管者的作用,并提出建立有效的清偿框架,以及有成效的债权人执行机制。
  应该说,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角度来讲,中国企业员工的地位和员工参与管理的程度应该能够做得更好。但是,关于利益相关者,我国还没有制度性或原则性的框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历史上产生的一些失误所导致的。
  比如员工持股问题,一是缺乏法律程序,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所谓职工股、原始股,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职工股的操控或安排基本上是由内部人所掌控,同时又没有经过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及必要的法定程序,从而出现了大量舞弊、贿赂的现象;二是由于行政定价的程序有问题,定价水平往往过低。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上半期,任何一只股票只要一上市,市场价格和原来的行政定价之间就有一个跳升,而且跳升的幅度非常大,巨大的利益空间变成了利益输送的机制。
  但是,现在这些条件已经改变了。公司法越来越明确,也不会再出现完全在内部人控制情况下,不经过任何程序,甚至没有任何职工名单就搞职工股的可能性。所以,跟过去所担忧的很多问题相比,现在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自身情况,总结经验和教训,推进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这样做有利于和谐增长,特别是有利于科技型企业、人才密集型企业和以知识为基础的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为中国创造更大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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