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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改革设想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农村金融将依然是农业投入的主体,如何改进农村金融体制,将直接关系到农民生活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甚至农村社会的稳定。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国家财政将会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的投入,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农业企业和广大农户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投入仍将主要依靠金融信贷资金。因此,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疏通农村信贷渠道,确保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条件。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这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构建我国新型农村信贷体系指明了方向。
  
  农信社改革:分配机制、法人制度及其信用环境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基础力量,但目前在支农服务中存在能力弱、素质低的缺陷:业务品种开发滞后,办理业务时间长、效率低、灵活性差、差错率高;结算渠道不通畅,无法实行通存通兑;电子化建设滞后,服务手段科技含量不高;部分人员素质低,难以对农户提供信息、技术、市场等全方位的服务。
  加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的重要作用,就要坚持商业化改革的方向,创新经营方式和贷款机制,建立权责明晰、约束严格、奖罚分明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员工薪酬与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回收贷款“三挂钩”的分配制度。
  制定统一规范、管放适度的贷款程序和约束规则,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对有支付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拆借。对问题突出、运转艰难的农村信用社要制定及时稳妥的市场退出机制。
  要确立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有效防止对联社的行政干预行为。要明确赋予县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职责,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严厉的约束监管机制。
  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广“信用农户、信用企业、信用乡村”制度,积极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农发行改革: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同步发展
  
  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
  建议农业发展银行在目前基础上调整充实业务范围,积极开办粮油产业化经营贷款,并逐步开办扶贫开发项目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业务。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应严格区分开,实行分类管理和分别考核。对政策性业务,建立国家账户,实行项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并按特定业务逐项确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商业性业务,建立银行账户,自主承担经营利益和风险。
  此外,要引入市场机制,允许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委托、代理、投标等方式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杠杆作用。比如,通过补偿率招投标、询价等方式,确定扶贫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由其在县扶贫办提供的备选农户名单中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发放扶贫贷款,再将中央财政下拨的扶贫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该金融机构。在经济发达地区也可以将中央财政下拨的扶贫贴息资金全部发放给受贷农户,由农户自主选择商业银行按正常的商业贷款利率获取贷款。
  
  遏止商业银行“农转非”:“税贷挂钩”激励农村贷款
  
  农业银行近年来的市场定位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业务范围已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无异,尽管迫于政策压力承担一部分支农贷款任务,但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其支农贷款比重仍逐年下降;与此类似,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也普遍出现趋利导向,吸收的部分资金被用于获利率较高的非农领域,资金“农转非”现象日趋突出;而其他商业银行更是视农业为慢热、低效、市场风险大的领域,纷纷从农村撤离,把资金投向回报率高、见效快的行业。
  为调动金融机构增加农村贷款的积极性,国家可对不同地区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税率政策,将减免税与存贷款比例挂钩,引导资金流向农村。
  如以县为单位,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贫困和非贫困两类地区。贫困地区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非贫困地区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金融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与在当地的支农贷款投放实绩相结合,对支农贷款达到60%以上才能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保险:保险与信贷挂钩
  
  农业保险目前严重滞后,这使得农业投资项目缺乏高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和风险分散渠道,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户就无力归还贷款,这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开展农业贷款的积极性。
  为此,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自办、代办、和与政府联办农业保险,允许农业发展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
  加强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合作,实行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配套发放,对已投保的农业项目与农户优先发放贷款。
  建立支持农业保险的政策体系,将农业保险纳入农村政策扶持体系,将受灾农户财政补贴改为生产自救性的保险补贴,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税收优惠,对经办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机构适当减免所得税。国家应该加快制订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农村金融体系: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组织+资金合作组织+民间信贷
  
  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从农村撤离后,农村信用社几乎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惟一的“正规军”。缺乏必要的竞争使信用社在本地行政区域内几乎处于垄断的地位,改革和创新缺少内在动力。与此同时,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长期处于游离状态,难以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制约和保护。
  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的适度竞争,应允许设立县区范围内的社区股份制金融机构,民间资本、民营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均可参股,国家统一制定具体的监管约束制度。
  邮政储蓄具有网点多、结算通畅、深入农村的特点,但目前对外不办理贷款业务,吸纳的存款基本流出农村。可结合邮政体制改革,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地方,适时成立商业化性质的农村邮政储蓄银行,专门经营农村邮政金融业务。对那些不具备成立农村邮政储蓄银行的地方,可开办邮政储蓄资金“协议存款”业务,引导资金返投农村。即:允许邮政储蓄资金在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大额协议存款方式存放,接受协议存款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要将协议存款资金全额投放农村,在一定期限内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大力培育和发展由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发起的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小额信贷组织不吸收存款,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资金运用限定在对区域内农户和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自由协商。要抓紧推动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尽快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
  支持发展以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资金融通限定在当地村或生产合作社成员之间进行。国家对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实行免税政策,允许资金互助组织从借贷利息中提取部分收益设立风险基金。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发展与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联手互动。
  民间信贷是农村融通资金的传统方式,现阶段仍然是农户之间资金互助的重要手段。要制订公正合理的民间借贷规则,通过在借贷双方采取完备手续、信誉自律、亲邻见证、村规民约等方式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同时,要依法严厉打击在一些地方业已存在的高利贷和借贷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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