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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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结合近年流行的团购方式,从保险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规范、财务和营销策略等方面分析团购保险的可行性与发展趋势。
关键词:保险团购交通事故价格便宜投保人
一、什么是保险团购?
团购,是指消费者联合起来,根据薄利多销的原理,商家给出低于市场价优惠的一种模式。随着团购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和服务加入团购中,其中也包括保险产品。
现在的保险团购形式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保险公司在自己的网络销售网站上设立团购版块。第二种是,独立的保险团购网站,销售与其合作的保险公司的团购产品,这类网站只销售保险团购产品。第三种是,保险公司与专业的团购网站合作,推出其团购保险产品。
在讨论保险团购之前,我们必须要区分清楚保险团购与保险网上直销、其他产品团购、团体保险之间的异同。
1.保险团购与保险网上直销
保险网上直销的产品价格,较之市场价格便宜不少,因为通过网络购买保险,节省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但网上直销并不等同于团购。按照团购的量大价优的原理,团购的价格应该比网上直销的价格更低。从现在的各家保险公司的网站来看,设立团购版块的公司并不多,仅有的设立团购版块的保险公司,在团购条件上也是有限制的,比如必须是合作企业的会员、员工等。
2.保险团购与其它产品团购
在一般的团购网站上,保险产品与其它的产品一样,标上一个较高的原价,打上非常低的折扣。但是,保险产品的性质跟其它产品不一样,它的定价需要考虑保险条款的变化,被保险人的不同,历史损失数据基础上对未来损失率的估算等。这就使在团购网站上保险产品的原价上存在着猫腻。保险产品的原价有可能虚高,也有可能其合同本身减少了承保范围,增加了除外责任。消费者是十分难判断其真实价格。
3.保险团购与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业务。参加团体保险的团体,不能是为投保团体保险而组成的团体,而必须是已经存在的、有特定业务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正式法人团体。符合上述条件的“团体”为投保人,团体内的成员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保单给投保人。
而保险团购的“团体”是为投保团体保险而组成的团体,与团体保险中的“团体”大不相同。
二、什么保险适合团购?
现在的保险团购市场上,常见的的保险险种有车险,意外险、旅游险、留学保险。
意外险、旅游险、留学险的共同点是,保险期间短,保费数额小,定价不受被保险人的差异影响。因为保费不随被保险人的差异而变化,只随保额大小,主险及附加险种类而变化。由于这三类保险大部分人的选择差别不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统计,推出最为大众化的团购产品。而且这三类产品保费小,需求高,消费者接受度高,所以是适合推出固定的团购产品的。而车险,会考虑车辆状况、驾驶者状况、上一年度道路交通事故等因素差别定价,所以车险并不适合进行团购。
最适合的进行团购的保险产品是固定化的保险卡。保险卡的价格固定,可以在相应保险公司的网站上查到相应的保险卡价格,避免了团购网站提高保险产品原价、吹嘘其折扣的情况。
另外,其他常见的保险,如家财险、投连险、医疗险等,由于要考虑到被保险人的财产、身体状况,定价不能统一,也不适合团购。这些不适合推出固定的团购保险产品的险种可以采取团购优惠券的形式,比方说10元购买满200减50等不同档的优惠券,将自主选择权交给消费者。优惠券可以在网上直销,电话直销,传统方式等多种途径使用,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求。
三、保险团购的法律分析
1.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解释和说明义务的担忧。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大部分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地位差异较大。因此,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和说明对投保人真实的理解保险合同至关重要。
而在团购保险时,由于程序简易,时间有限,投保人难以得到保险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义务。特别的对于免责条款,由于涉及到保险事故理赔的核心与关键,保险人解释和说明就更加重要了。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条款说明的不清晰会带来诸多问题。一方面,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理解的不清晰,容易造成纠纷,违背投保人当初投保的目的。另一方面,当保险人难以证明免责条款经过明确说明时,依据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人的利益就会受损。
因此,在团购保险时,如何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经过明确说明,是摆在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面前的重要问题。
2.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义务的履行问题。
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订立合同后保险人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附格式条款是合同订立的程序之一,也是保险人被赋予的义务。
由于团购保险营销的特殊性,要保持页面的简洁和吸引力,因此一般缺少投保单,更不用说格式条款。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既不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也有碍于保险公司的合规经营。
3.消费者对团购保险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担忧。
现在团购网站多如牛毛,其网站信誉、团购质量也有很大差异。有的团购网站甚至出现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往往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交了费,到消费地点的时候才发现根本没有这样的团购。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具有雪中送炭的保障功能。如果团购网站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损失的可能不只是所付的保费,还可能在获得事故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根本没有投保,不仅保费被骗,更不能获得期待中的保险金。
因此,选择有信誉的团购网站,是团购保险的消费者尤其需要注意的。
四、保险的营销分析
保险公司之所以推出团购保险,原因不在于节省佣金和形成规模效应,最重要的原因是为保险公司做广告和获取潜在客户的信息,从而抓住潜在客户。
一般来说,人们倾向于在已经投保过的保险公司继续购买保险。因此,通过团购这种新生事物吸引消费则的眼球,并吸引消费者投保,不仅可以提升公司的知名度,还可以挖掘大批的潜在客户。
团购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推广手段,有利于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吸引大量客户,但是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团购并不不适宜作为保险的长期销售手段。
五、结语
作为新生的保险营销手段,团购保险一般适用于车险,意外险、旅游险和留学保险这种,保险期间短,保费数额小,定价不受被保险人的差异影响的保险。虽然团购保险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和财务问题,但是作为提高公司知名度和挖掘潜在客户的重要手段之一,保险团购的发展令人期待。
参考文献:
[1] 保险团购保险吗?中国保险报. 2011.5.25
[2] 团购直销第1书. 肖建中. 北京大学出版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
[4] 规范航意险销售的若干法律思考. 中国保险报. 2010.10.27
[5] 理财师:0元团购保险不妨一试. 中国新闻网2011.07.05
个人简介:
卢菁(1989.7- ),性别:女,籍贯:广东广州,学历:大学本科,职称:无,研究方向:保险、社会保障
周淑娴(1989.6- ),性别:女,籍贯:广东东莞,学历:大学本科,职称:无,研究方向:保险、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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