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关系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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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人权公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拒以确定其相互间在保护人权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国际人权公约旨在世界范围内保护普遍人权,人权的保障和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国的宪法和宪政制度。可以说,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在保护人权这一价值目标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二者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的。因此,如何处理好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关系,关系到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出二者在人权保护上的巨大作用。
关键词:国际人权公约 宪法
一 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之关系的法理分析
在当今世界,国际人权公约是实现国际人权保护最主要的国际法。而国际人权公约要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必定需要有转化成国内法这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它与具有国内法最高效力的宪法之间的协调关系,也显得尤为重要和值得研究。要对二者的关系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笔者在这一部分中,试通过法理的角度来分析二者的关系。
(一)从国际法角度看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的关系
1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学说
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问题,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理论:(一)、国内法优先理论 该理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的效力依赖于国内法才能获得,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二)、国际法优先说 该理论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的效力低于国际法,因此国内法要绝对服从与国际法(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 该理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互不隶属,地位平等
2 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在法理上的辨证关系
西方国家的理论虽然都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二者的关系,但都有一定的片面性。从辨证的角度来看,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是紧密相连的,相互补充的。首先,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该要充分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其次,在实施国际法时,也必须尊重他国的合法主权和国内的法律体制。因此,作为国际法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作为国内法的宪法之间应该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具体来说,宪法在制定有关人权保护的条文时,可以参照有关的国际人权公约,而国家批准和实施国际人权公约时,也要充分地考虑本国宪法的权威性。
二 我国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比较
1 我国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统一性
我国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我国现行宪法在人权保护方面基本上体现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前提下,较好地借鉴和吸收了国际人权保护和其他国家宪法人权保护的经验和教训。
国际人权公约中确立的人权基本上可以分为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和第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一代人权的概念是最早被提出来的,在国际社会上,它也最早被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国内法所确认和保护,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美国的《独立宣言》和《人权法案》、法国的《人权宣言》和1793年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对于第一代人权的保护在每一部宪法中都有体现。而在现行的82宪法中,确认和保护的第一代人权包括以下8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自由权;(3)、宗教信仰自由权;(4)、人身自由权;(5)、人格权;(6)、住宅不受侵犯权;(7)、通信自由权;(8)、批评、建议权。而第二代人权主要是指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它又被称为“积极的权利”。从我国现行宪法的条文中来看,我国宪法对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主要涉及到9项权利。
2 我国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差异性
尽管我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在保护人权方面具有统一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二者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这两个方面:
第一,二者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价值基础不同。国际人权公约的产生是在二战之后,“人权”这一名词最早就植根于西方传统的“天赋人权”的价值关和价值文化。在经过了二战的硝烟后,国际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才是近代国际人权公约得以迅速发展的基本原因。因此,从很大程度上说,国际人权公约是西方国家的产物。具有浓厚的西方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观的色彩。
第二,我国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中所规定的人权的性质不同。按照莫纪宏教授在《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一书中的说法来看,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权利应当是普遍人权。而国内宪法的权利则可以被视为国内法中诠释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普遍人权在国内发上的概念。对于这样的观点,笔者还是比较赞同的。换句话说,以莫教授的观点为根据,笔者进一步引申一下,即国际人权公约中所确立的普遍人权是各国宪法中所共有的一些基本人权,它的人权内容肯定包含了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权保护的规定,但是我国宪法中基本人权的范围肯定要小于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普遍人权。
三 协调我国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关系的对策研究
1 发展并巩固基本人权的宪政观念
洛克说,人权是一国立法的基础,也是一个社会必须尊奉的最高原则。宪法规范本身是否含有人权方面的内容及其运作是否以保障人权为依归,是人们崇尚宪法,认同宪法并希望别人也对宪法加以认同的首要价值目标。我国宪法在人权保护的精神上与国际人权公约无疑是一致的,在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现行宪法第四个修正案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预示着我国逐渐在宪政上明确昭示基本人权的原则。宪法是一部人权保障书,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条件成熟的时候我国宪法也可以模仿西方一些国家在序言中作出对基本人权保护的宣言。
2 完善和修改我国的现行宪法
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对现行宪法进行以下几点的修改,以适应国际人权公约对于基本人权的保护:
首先,我国宪法应该加紧赋予公民罢工权。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罢工权因为与公民的工作权有很大的联系而成为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规定罢工权利,这给我国政府处理因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罢工时事件时遇到了很多的问题,最后往往一行政干涉的形式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工作者的权利。其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在我国宪法中恢复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我国目前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是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体制引起的。
3 充分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
既然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在条文上发生冲突是必然的,调整国际人权公约的条文也是不现实的。那么可行的方法就是完善我国自己的宪法,同时灵活地发挥我国宪法解释的作用,以期取得在人权有关条文上与国际人权公约一致性。这种灵活的做法既不会损害我国宪法的权威性,也可以使我国公民享有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保护,进一步提高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的保护程度。
具体来说,在我国,宪法解释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属于立法机关解释。这无疑给我国的宪法解释提供了便利。在具体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来协调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的关系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接受了有权提出宪法解释的主体关于解释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建议后,应该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同时听取各方的意见,决定是否作出解释。通过这些宪法解释时也需要严格按照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能通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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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蔡高强著:《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内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第一版,第145页
[6]参见莫纪宏著:《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227页
[7](汪国华:《近代主权概念的演进及其价值》,《湘潭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33页
作者简介:徐晶,男,(1988-),上海人, 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国际法专业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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