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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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运用博弈论分析方法,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主体、行为策略及支付函数等进行分析,以促使会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用达到“帕累托最优”,实现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纳什均衡。并借助于博弈分析的结论,指出改善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博弈分析
一、引言
按照经济学的理论假定,我们每个企业和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会根据“效用最大化”或“利益最大化”原则来选择其行为,经营者作为自愿性信息披露者,向其利益相关者披露会计信息,是信息的供给方;而会计信息使用者:所有者、投资者、政府监管部门,是信息的需求方。所有者关心的是自己投入的资产能否得到保值增值;投资者关心股票的价值和企业的业绩;经营者关心经营业绩的增加是否给自己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围绕企业如何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这个问题,博弈各方就会出现利益冲突,由此引起不同的行为选择,从而构成复杂多样的会计信息博弈过程。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博弈论分析
博弈分析的目的是预测博弈的均衡结果,即给定每个参与人都是理性的,也就是说,在给定博弈方选择策略的条件下,每个博弈主体将会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即每个博弈主体所接受的策略集合,这个策略集合就是纳什均衡。
1、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
经营者管理着企业,对企业的经营运作负直接责任并能对企业经营状况和自身的经营业绩做出客观的评价,因而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而所有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过程,只能通过经营者披露会计信息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由代理理论可知,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就会利用信息优势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是自己利益最大化,这就产生了代理成本问题。所有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愿与经营者签订契约来对经营者进行监督,而监督代理契约的执行要耗费成本,成本的发生就会降低企业价值,经营者的奖金、分红和其他报酬就有可能因此而降低,他们就有了自愿披露信息的动机。假设两者的效用矩阵如表一。
在静态博弈分析中,所有者和经营者的选择都不是唯一的,即所有者可以选择监督或不监督,经营者选择自愿披露或不自愿披露,双方都不存在占优策略。因此,需要将静态博弈模型扩展到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
(1)设所有者监督的概率为p,则经营者自愿披露和不自愿披露的期望效用分别为R=8p+10(1-p)=10-2p,R=6p+12(1-p)=12-6p,令R=R,得到p=1/2,由此得出该效用函数情况下的均衡结论:如果所有者监督的概率大于1/2,经营者的最优选择是自愿披露;如果小于1/2,则经营者的最优选择是不自愿披露信息。
(2)设经营者自愿披露的概率为q,则所有者监督和不监督的期望效用分别为R=8q+6(1-q)=6+2q,R=10q+2(1-q)=2+8q,令R=R,得到q=2/3,由此得出该效用函数情况下的均衡结论:如果经营者自愿披露的概率大于2/3,所有者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督;如果小于2/3,则所有者的最优选择是监督。
2、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
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投资者更愿意获得相关的会计信息以帮助他们估计公司预期价值以及投资风险,而经营者考虑到可能会泄露商业机密而不愿意全面披露会计信息。但根据信息传递理论,好消息的公司将通过传递信号将其与坏消息公司区别开来,市场也会做出积极的反应,好消息公司的股票价格就会上涨,进而权益资金成本降低,公司的筹资能力就会增强,因此又有自愿披露信息的动机。同时,那些业绩一般或较差的企业由于认识到沉默将被视为隐瞒坏消息,并导致投资者对企业前景的怀疑,因而也将自愿披露某些信息。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效用矩阵如表二。
经过双方多次博弈后,将会得到一个纳什均衡,那就是投资者不投资,经营者不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社会资源不能被有效地利用。从表中可以看出:若经营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投资者投资,那么两者的效用都比纳什均衡下的效用高,即该状态是纳什均衡状态的帕累托改进。那么,如何达到这种状态呢?如果此时政府监管机构介入进行必要的干预,假设干预之后,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效用矩阵如表三。
此时就达到了(购买股票,自愿披露)这一纳什均衡状态。因此,信息披露管制是在有关利益集团之间进行非合作博弈而无法达到高效的情况下,政府介入进行信息披露管制的结果。如果不存在信息披露管制,那么上市公司经营者就有极大地自由对其披露内容进行选择,可能会违规披露。
三、对策建议
根据上述对各博弈主体的行为选择策略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建立基于声誉机制的经理人市场
声誉是一种能保证契约顺利实施的重要机制,而且是比法律更有效、成本更低的长期机制。在声誉经济学中,声誉是一种有价值的可交易的无形资产,它将经营者的当前业绩与其未来收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不良信息披露将诋毁经营者个人的声誉并招致更多未来收益的损失。出于对自身未来收益的维护,经营者有动机约束自己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的经理人市场,不良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也不会影响管理者的未来收益,间接地保障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因此,政府有必要建立基于声誉机制的经理人市场。
2、完善惩戒机制,提高违规成本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但维护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必须依靠法则。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时企业的自主行为,如果无需承担信息披露的任何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就有可能披露包括虚假信息在内的任何信息。因此立法部门首先应完善民法体系,防止上市公司违规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另外,只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度才能起到应有的预防违规的作用,对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应根据其违规的性质,如果是故意欺骗投资者的行为,应加重处罚,尤其是经济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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