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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世界经济法律体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付颖哲

  当今的经济全球化体系中,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事实上,世界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更多地应当看作是国际经济体系建立的助燃剂。可以说,除了经济运行内在的经济规律以外,世界依靠被国际经济法律制度规范的世界经济紧密地联系起来了。
  因为现存的世界经济行动的关联(交易联系)关系,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化必然会产生对世界经济运行的影响。有鉴于此,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必须重新对国际经济法律体系进行构建。
  可以说,现有的国际经济法体系是以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核心构建起来的。
  
  国际经济法涉及领域
  
  一部分持“广义说”观点的学者强调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即使是各个国家内部的经济运行也必然存在联动关系,所以国际经济法应当有所涉及。法律首先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如果涉及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就应当纳入到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当中。因此,只要是关于国家之间经济交往的国家和私人之间的民事和经济关系都应当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所涉及到领域。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国际经济法的一般理论,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它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而它规范的对象是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行为。对于私法主体之间跨国地贸易行为是由国际私法加以调整的。国际经济法规范国家行为,国际私法规范私人行为,从学科分类和体系构建上这本身没有什么疑问。但是这种体系划分本身就割裂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私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密切关系。所以,在经济全球化体系之下,新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应当包含国际经济关系的方方面面。
  从世界经济一体化角度以及各国经济联系的紧密程度来看,对于任何一个参与到世界经济秩序中的国家来讲,其国内的经济关系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世界经济相连。所以从体系上讲,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除了规范国际经济关系之外,还应当包括间接影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除了包括那些直接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且也包括通过规范国内经济关系而间接作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单纯的国内法律规范。
  
  世界经济法律体系
  
  世界经济法的基本框架由其所规范的目标来描述清楚,而它的目的是用法律规范世界市场秩序。这一任务在原则上区别于法律对国内市场的规范任务:首先,它使世界经济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成为可能,并形成长期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最终在长期稳定的交易秩序下完成的商品交易会成为国际经济主体之间市场分工的基础。对此,应当制定必要的规则作为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法则,稳定交易秩序。其次,一旦交易法涉及因为市场失灵而导致国家干预时,特别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总体利益(国家、公共利益)时,国家、国际组织在法律框架内适度的影响国际经济运行就成为必要,对此所制定的法律制度被称为是干预法。最后,是一项法律的任务,它保障世界经济秩序不因国家干预而导致分裂,它原则上确定在经济交易中的国家干预的界限,并且区分私人因素和公共经济因素,对于这些必要的规范称为是秩序法。 这样,在正常的世界经济运行中就形成了以私法主体之间交易为基础,以国家干预为例外,以规范国家干预为保障的世界经济法律体系。
  
  交易法
  
  世界经济运行的基础不是国家或政府之间的经济交换,而是单个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也就是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世界经济联系从本质上来讲是世界范围内市场形式的私法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对于经济全球化而言,不能不正确地对待世界经济的“私人化”趋势。这一趋势从结果上符合由经济主体组成的世界经济社会的图景,世界经济体系正是通过各国经济之间联系建立起来,并且因此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也作为世界私法社会基础来对待。因为,在世界范围内的私法关系中,居于主要地位的是经济关系,其次才是诸如婚姻、家庭等私法关系。
  经济交易的标的实际上是经济主体让与和交换对经济资源的支配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支配权)以及经济产品的让与或交换。世界经济法律制度首先是确定哪些可以成为经济主体,而这些法律制度大都来自各个国家自己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主体法律制度,例如民事权利、行为制度,主体制度等等。其次,作为世界经济交换的基础性前提条件,在全球范围内制度性地确立和保护经济主体对经济资源的所有和支配必不可少的,这也是世界经济交换的起点。最后,世界市场上的经济交换是通过世界范围内有效的债权法律制度得以实现的,即全球化的交易规范,它保障了作为经济交易的约定得以执行(主要指向的是合同法律制度)。
  
  干预法
  
  毫无疑问,市场经济需要政府适度干预,目的是消除市场经济自发调节时产生的不利因素,也因此产生了对市场失灵进行国家纠正的问题,特别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等公法利益。国家干预是在市场失灵或者超出国家经济决策者预期的情况下启动的,它与每一位经济主体来讲休戚相关。
  各个国家的历史、社会、经济以及政治的不同使得他们国家干预市场的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在世界经济中,每一个独立的生产者承担生产费用并且参加到世界经济交往当中,其目的是要其它国家的经济主体分担生产费用,并获取经济利益。因此,需要公众承认的国家干预,目的是控制私法主体的行为,以至于能够照顾到公共的利益。因为,依靠公法手段实现他国经济主体的私法权益,这本身也是有关于自己国家的公共利益。但是必须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对国家干预加以规范,使国家干预具有全球性的特质,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上与世界同步。不论是国家干预法,或是国际干预法来讲都是世界经济法的一部份。
  
  秩序法
  
  一方面,市场经济主体自由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缺乏规制的市场自由本身会对自身造成损害。国家干预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交易法和干预法之间存在着一个紧张关系。国家干预越剧烈,那么市场交易的空间就越狭小。据此,各国的干预法最终决定着市场关系的规模和市场化的程度,并且随着干预法的全球化而最终决定着世界市场关系的规模和市场化的程度。因为国家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国家干预法也间接影响着世界经济。所以,应当从国家经济和世界经济两个层面制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范,一方面在国家层面上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出发点对国家的干预经济的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另一方面,在世界层面上对国家干预对外经济的行为,例如贸易壁垒等等,以及世界经济组织的干预世界经济的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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