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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实行前后,关于律师会见都难的几点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 英,高天姿

  摘要:新律师法实行后,新律师法的规定使得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从过去的起诉阶段前移至侦查初始阶段,但从实际操作上看,如果侦查机关的侦查措施和手段不能同步跟进,那么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权可以说是名义上扩大,事实上缩小,成了单兵突进,缺少后援,会造成进退维谷的境地,准确的说,原先刑辨律师对会见难的感触是如临大敌、面对深渊,而现在的感觉是诚惶诚恐、如坐针毡。下面,我们谈一下新律师法实行前后,关于律师会见都难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新律师法;律师;会见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217-01
  
  一、律师法实行前,律师会见难存在的问题
  1.以前,在申请会见时,律师往往被办案机关内部复杂的人事管理关系所羁绊,侦查机关又互相推诿,等刑辩律师摸清楚分管领导是谁、审批程序如何后,还会碰到主管人员出差、开会等原因无暇办理的实际情况等等。这些不仅消磨了刑辨律师的锐气,还要无端延长很久时间。有时候再碰见一个讲歪理的承办人,真叫你秀才见到兵有理说不清。
  2.以前法律没有规定律师会见场所以及会见室的建设规范,会见受看守所规模、后续改造等因素的影响,有的看守所需要律师把羁押者带出看守监管区,要求律师自备刑具,徒增了律师的看管职责;有的直接进入黑暗潮湿的监室会客间内,在男女监室的视野里,听着嘈杂的尖叫声履行会见职责;在一些大城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要隔着一层防护栏和一层玻璃,通过电话会见,交流非常困难,签字也更不容易,律师却无能为力。
  3.律师会见次数多少因案情不同而有所不同,特别是刚刚发案,刑辩律师和侦查人员在看守所碰车的现象时有发生,出于多种心理因素,一般情况下,刑辩律师总是退避三舍让侦查人员先行提审。如果律师频繁会见致使侦查受挫或流产,又有谁能保证没有报复行动呢。
  4.办案人员将被羁押人员肆意隐匿,通过更改姓名或送往异地羁押,来防止律师提前介入会见,达到防止律师干涉侦查的目的。
  5.此外,在重大的共同犯罪、当地政法委督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被判处死刑即将执行的案件,律师会见尤其困难,层层限制让律师望而却步。“防止证人串供”、“高级官员职务涉及党的机密”以及“死刑犯心理承受能力有极限限制”等成了冠冕堂皇的理由,让律师不能会见。
  二、律师法实行后,律师会见难存在的问题
  首先,因为新修订的律师法缺少相关规定,还是走老路子,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书和会见函,期待的结果自然还是书面批准或者口头允诺。办案机关受惯性影响仍以各种理由或者根本就不提出任何理由而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律师要达到会见委托人的目的,不得不继续采取“向领导或上级部门反映”等非法律的手段“曲线救国”;在客观上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大打折扣。其次,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的问题随着律师法的实施而消失,但是几乎所有的看守所的录音、录像设备没有依据律师法而拆除。由于办案机关和看守所的紧密关联性,律师仍然受到一种不尊重、不信任的境地。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律师会见的时间尽量缩短,继续适用没有变动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多只是参考律师法的新规定。再次,在会见过程中,为防止新的陷阱出现,能在出事后留有排除串供或者教唆抗拒、翻供的嫌疑,不得已自己全程对会见过程全程录音。可以说侦查人员不在场比在场“监督”给律师的精神钳制更大。
  三、如何面对和处理会见难的问题
  (1)律师要严格遵守有关会见的现行法律规定。这样做既可以避免遭控方指责的麻烦,又可以达到支持办案机关工作的目的。(2)在申请会见时,律师要不畏权势,仗义执言,勇于维护法律赋予律师通过会见保护司法公正的权利。(3)职业律师要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同执法机关齐头并进、相互配合,认真履行会见职责。(4)从立法上,进一步规定律师提前会见所应尽到的保密义务。
  总言之,在目前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而新律师法即将施行的现实条件下,应由有关部门以解释的方式扩大律师的保密义务,将律师会见后的保密义务从传统的民事领域扩充到刑事领域,虽然,律师会见是律师制度集合体中的一个点,相对于庞杂的司法制度来讲微不足道,但它却是律师“权力”的标志。律师会见权利能否在立法中充分保证,首当其冲要摧毁这块影响司法制度改革的坚冰,我们相信刑辩律师会见难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会进一步改善和各地市律师协会以及大多数刑事辩护律师的共同努力,律师持有“三证”直接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大多会得以实现,这也预示着和办案机关的明争时代宣告结束,让律师群体发挥出强大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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