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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许玮玮 谢墩游

  摘 要:供应链金融要是研究企业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整合问题,这三流的整合是企业最为核心的内容。中国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仍处于发展初期。先对供应链金融业务在中国的发展现状进行简单介绍,再讨论该业务存在的各种风险,最后鉴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各种风险,提出合理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6-0088-02
  
  一、供应链金融现状
  
  最早从事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是1803年荷兰一家银行开办的仓储质押融资业务。在国外,世界排名第一的船公司马士基、快递公司UPS都是供应链金融活动的参与者,该块业务已经成为其最重要的利润来源。在金融业,法国巴黎银行、荷兰万贝银行等都对大宗商品提供融资服务、以销售收入支付采购贷款等。在国内,深圳发展银行是供应链金融的先驱,民生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以及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也相继逐步涉及供应链金融业务。
  
  二、供应链金融存在的风险
  
  供应链金融虽是降低融资风险的一种有效工具,但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管理者对物流业资金监管不力,金融手段落后,导致供应链金融不能跟上物流发展需要,存在许多问题。
  
  (一)法律缺失产生的风险
  目前,中国的供应链金融仍处萌芽阶段,虽有《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进行规范,但针对供应链金融相关的条款却不完善,另外,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整个供应链的业务操作进行规范整合,因此,业界利用法律漏洞谋取利益,产生法律风险的几率不低。同时质押物所有权问题以及合同的条款规定等,由于业务涉及多方主体,质押物所有权在各主体间流动,产生所有权纠纷的可能性很高。
  
  (二)融资企业产生的风险
  1.融资企业信用风险。融资企业多为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信用缺失成为制约其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客户的业务能力,商品质量以及客户之前的商业信誉等形成了供应链金融的潜在风险。同时,中小企业在融资时面临许多不利因素,如规模小、制度不健全、透明度差、资信不高等。据调查,50%以上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经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连续经营记录,60%以上信用等级是3B或3B以下。这些都让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风险变高。
  2.质押物风险。质押物选择风险。并非所有的商品都适合做质押物,合适的质押物应具有质量稳定、适用广泛、价格波幅小、易于变现、保存和监管等特征,比如钢铁、有色金属等。由于质押物市场价格波动,汇率变动造成的变现能力改变等,使企业无法按原计划销售产品而产生的质押物产品市场风险;当融资企业无法按时还贷时,银行有处置质押物,获得补偿的权利。若质押物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银行在处置质押物时,可能出现质押物变现价值低于银行授信敞口余额或无法变现等而产生质押物变现风险。
  
  (三)金融机构产生的风险
  1.操作风险。中国的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间短,风险管理经验不足,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贷款工具缺乏灵话性,内部监控系统不完善等。同时对质押物的估值是否客观公正、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损益。因此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银行存在着很大的操作风险。
  2.银行内部管理风险。主要包括银行管理机制完善程度,监督机制严格程度,管理水平,决策正确与否,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素质高低、业务操作失误率而带来的风险。
  
  (四)物流企业产生的风险
  1.质押物监管风险。物流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时,一般要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对质押物的丢失或损坏负责。而银行同物流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或信息交换不及时等情况都会影响决策的准确性。物流企业管理是否科学,监管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是否有提前预警机制等都对质押物监管风险产生影响。
  2.控制质押物存量下限的风险。由于质押物的流动性,有进有出,因此要求物流企业不仅要对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规格型号进行有效监管,还要使质押物的库存数量保持规定额度。否则,一旦控制质押物存量不力或质押物进出库时出现提好补坏、以次充好现象,将给整个业务链带来很大风险,影响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进行。
  3.仓单风险。中国《合同法》中虽规定了仓单上必须记载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和填发时间等内容,但现在企业多以不具有有价证券性质的入库单作质押,同时中国目前使用的仓单多数仍由各家仓库自行设计,形式很不统一。从而使操作困难,容易发生失误和内部人员作案等风险。
  
  三、应对供应链金融风险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由于受到诸多限制,且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规定不完善,政府部门应加快修订和完善中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包括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准人资格、行业管理办法以及操作指南等,为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范奠定法律基础,促其健康有序发展;另外,从法律角度保护相关人合法权利方面,尽力简化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操作程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降低合同谈判成本。
  
  (二)应对融资企业风险措施
  1.多方努力,建立信用机制。针对信用风险,商业银行、物流企业及融资企业应充分合作、信息共享。首先,融资企业应从大局和长远出发,提升自身能力,提高自身信用度。在供应链组建之初,核心企业选择合作企业时,应对各拟加盟企业严格筛选,通过订立各项契约保证信任,尽量避免摩擦;其次,物流企业应发挥其掌握融资企业及质押物第一手资料的优势,对融资企业信用进行评估管理;再次,银行要完善其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法,建立相关制度,如客户资料收集制度、资信调查核实制度、信用动态分级制度、合同与结算过程中的信用风险防范制度、信用额度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对客户进行全方位信用管理。最后,银行要严格审查质押物原始发票、付款凭证、交易合同及权属证书等凭证,对其权属进行认真的静态和动态审查,避免质押物所有权在不同主体间流动引发权属纠纷。
  2.建立信息收集和监控机制。针对质押物市场风险和变现风险,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行情正确选择质押物,并设定合理的质押率。一般来讲,选取销售趋势好、需求弹性小、市场占有率高、知名度高的产品作为质押商品,并建立销售情况、价格变化趋势的监控机制,及时获得产品市场资料,避免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风险和变现风险。
  
  (三)应对金融机构风险对策
  1.优化方案,建立应急机制。对供应链金融实施方案进行优化。商业银行在有约束条件或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时所制定的决策方案,进行局部优化,针对不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优化方案。
  2.加强素质培养,强化内部控制。加强银行内部人员素质培养。定期对内部员工进行金融、管理、法律等知识进行培

训,全面提升员工业务素质;订阅相应报纸、杂志,使员工对商业银行的基本架构、业务范围、经营管理、风险合规等有清晰的认识。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一种方法。要强化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内控机制建设,首先要搞好“三道防线”建设,严禁有章不循、执纪不严等失控行为的发生;其次要遵循内控的有效性、审慎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独立性原则,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四)应对物流企业产生风险的对策
  1.加强监管,实施物流保险。加强对融资企业抵押货物的监管,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和信息化,并完善质押物入库、出库的风险控制机制,根据服务方式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制定操作规范和监管程序,预防因内部管理漏洞和不规范而引发的风险。
  随着供应链金融业务规模的扩张,物流公司有必要利用各种风险控制手段,提高自身的风险保障。而寻求专业化的物流保险产品,转嫁风险损失,是供应链金融业务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国内物流公司广泛应用的保险险种主要是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这两个险种都是针对物流过程中某一特定过程进行的保险,易出现延误、漏保和不足额投保的情况,难以满足供应链金融业务对物流品种高速周转的要求,专业化的物流保险产品的创新将成为供应链金融业务长远发展的有力后盾。
  2.确定存量下限,严格管理。银行根据所提供的信用额度、融资企业所交保证金及折扣比例来计算确定最低库存下限,其公式是:最低库存下限=(银行提供信用额度一融资企业所交保证金)/折扣比例。同时物流企业要对质押物的存量下限进行严格控制,满足库存量按确定比例折扣后的价值加上保证金后不能小于银行提供的信用额度,当质押物的存量达到规定限度时,要采取通知、警告、冻结等有力措施。随着供应链金融业务量不断增多,仅仅通过人工的手段控制存量下限难度越来越大,因此:企业可以应用具有存量下限控制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辅助操作人员进行仓储物的管理。
  3.统一仓单,专人管理。为避免操作的复杂性和交易的风险性,应对仓单内容、格式等进行统一的规定;同时派专人对创单进行管理,严防内部人员作案,减少操作失误,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有效性。
  供应链金融在中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不会阻止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对供应链金融特别是它有可能产生的风险,了解得越多就越有利于我们利用好这个工具,为供应链和金融的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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