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化解农村基层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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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经华 李进英 赵伟拓
提要本文探讨当前农村经济合同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形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对经济合同管理的失范,并对这方面的不足进行详细分析,找到潜藏的深层次原因,最后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建议
本文为2010年度河北行政学院院级课题“以规范经济合同管理为突破点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的科研成果(课题编号:2010XYKT053)
中图分类号:F322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并取得了极大成就。但在这一转型时期,农村信访问题日趋严重,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问题不断增多,信访数量逐年上升,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和基层党群干群关系。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课题组有关成员多年农村基层党政管理经验分析,这些农村纠纷和信访案件中绝大部分涉及农村财务管理问题,而其中又以关涉农村各类经济合同的居多,因此全面加强和规范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是当前有效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的有效手段。保障农村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运营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利于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创造安定团结的环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对当前转型期保持农村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当前农村经济合同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形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对经济合同管理的失范,并对这方面的不足进行分析,从而找到适合我国农村现状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一、农村经济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虽然经过多年的法制普及,但在农村地区,有些人仍不重视合同的作用,在一些事前认为不是很重要的交易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我们的调查,在一些涉及面较窄、标的较小,或某些人出于私利秘密发包、秘密承包的,则经常不签订书面合同,而是采用口头协商、直接敲定的形式,有时也辅以第三方见证等方法。这种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口头协定,很容易为日后纠纷埋下伏笔,约定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属于受害一方。
(二)经济合同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合理。有些当事人对合同非常重视,但受知识水平所限,合同形式极不规范,不用说条款、事项没有条理,字迹模糊不清,还有些仅靠发包方写个便条,承包方在条子上签名画押了事,更有些是用圆珠笔甚至铅笔、彩笔书写。在内容方面也不尽合理,合同条款不全、权利义务不明或不对等的现象很多。
(三)订立合同的过程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有些合同签订的过程没有按照法律的程序执行,例如集体组织作为发包人对外发包的过程中,特别是村委会、村民组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不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由个别村、组干部利用职权,直接签订合同。有些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大都有利于发包方,表现为承包指标、承包费用过高等,承包方只尽义务,享受不到权利,或借保护集体利益为名,损害承包方的利益等。
(四)合同执行随意性强,缺乏统筹管理。很多合同签订后即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发包方只收承包费,不尽管理义务,或擅自撕毁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等,承包方则采取拖延、少交承包费,或改变承包项目,或私自转包等。在合同管理方面,很多地方的农村经济合同无人管理或管理比较松弛,农业部门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农村合同管理机构,导致管理混乱,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二、合同管理工作失误主要原因分析
(一)乡村两级有关部门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意识不够。经济合同管理非常重要,但多数基层干部依然不够重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村干部未能及时公开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及履行情况,透明度不高,造成部分群众对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及款项均不清楚;经济合同履约率不高,承包金拖欠现象较为普遍。基层干部对于经济合同管理的这种态度,容易造成群众对干部产生误解,使干群关系紧张,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既不利于群众监督合同的履行,也不利于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乡镇有关机构设置不合理、不健全。在村级组织做好有关经济合同基础档案管理的基础上,乡镇层面必须发挥好统筹管理和调节仲裁的功能。但根据我们的调查,大部分乡镇未设立合同管理相关机构,仅有少部分设立的,也由于人员变动频繁又未及时调整,不能切实履行起应发挥的职能。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后应有必要的机构来进行仲裁和调节,以将纠纷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但当前我国乡镇并未设立相关机构,这就造成了一旦出现纠纷,矛盾就会迅速升级。
(三)村级原始档案管理水平较低。根据我们的调查,目前许多村委会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大部分是由村委会主要领导或其所指派的人负责全部合同管理工作,没有统一登记造册、归档管理,这种做法既不利于监督也容易遗失。经常是在发生经济纠纷时,村委会作为合同当事人却找不出自己保存的那份合同,从而使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乡镇政府对于合同档案管理也不是很科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够,业务能力不足。村级负责合同管理的人员由于缺乏培训、素质较低等原因,普遍存在专业水平不够,业务能力不足的现象。在其辅导下,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间在合同签订、鉴定和管理方面存在很多弊病,不规范的合同较多。有些合同因此失去法律效力而无法兑现,有些则因解释不清而出现纠纷。有些合同是根据村委会的“标准”合同而签订,但由于“标准”合同也并不标准,因此仍存在条款不规范、语句表达不清楚、存在歧义或多种解释等现象。
(五)事前和事后服务功能缺位。农村经济合同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包括前期辅导、事中参与和事后监督等,每个环节都有十分重要。但当前绝大部分合同管理工作只注重合同的签订,忽略了合同签订前的有关培训和辅导,以及签约后应有的跟踪回访工作。前期准备不足,造成合同本身存在缺陷。事后回访不够,则不能及时了解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对经济合同的履行能力,造成原本可以履行的合同,最后无法兑现,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对规范经济合同管理的建议
(一)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媒介宣传等形式,使乡村两级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为提高乡村两级有关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主要应采取以下行政手段:一是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形式,加强对有关部门该方面的思想政治教育,并以任务的形式要求相关人员组织学习;二是将该项工作列为乡村主要领导同志的工作重点,让领导同志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倾斜;三是组织合同管理方面的评奖评优活动,对表现好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较大幅度的奖励,在日常工作中,对从事合同管理方面的同志也提供较好的待遇,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扎扎实实抓好专业合同管理工作。还要提高广大群众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认识程度,让其充分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知道合同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并通过各种媒介普及、宣传合同知识。
(二)乡、村两级分别成立相关机构,专门负责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在乡镇层次成立农村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专门负责人开展工作,负责村经济合同方案的审核、合同的鉴定、督促村委会加强对农村经济合同的正常履行。该机构还应与执法部门共同组成农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的经济合同纠纷实行仲裁。村级成立专门的经济合同管理小组,成员有党员、干部、群众代表组成。合同管理小组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村内所签经济合同进行监管,审核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是否符合上级政府的相关政策,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在村级层面上起到一定程度的仲裁职能,并传达和宣传上级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最新规定。
(三)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做好签约各环节的服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各类经济合同的模版,使每类合同的签订有章可循,这项工作非常繁重,不是每个乡村可以完成的,需要县级政府帮助完成此项工作,乡村两级只负责具体普及和挑选模版的工作;其次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对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订立相应的原则和流程,签订合同的各个环节均要按原则进行审核,按流程进行操作,以使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得到有力的保障;再次还要对签约各环节提供良好的服务,合同签订前应通过培训等手段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该类合同的相关知识,并协助当事人对项目进行评估及各项准备工作,签约过程中的招标等环节,应力争达到规范运用,保障公平,签约后要及时分类、归档、保存,并进行跟踪回访,以保障合同能够有效执行。
(四)加强村级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要提高农村经济合同的管理水平,对村级管理人员的培训非常重要,村级管理人员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整个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有关部门要进行村级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合同签订及合同的管理、履行、变更、解除等。提高业务素质,使合同管理人员熟悉业务,促进合同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防止签订不符合法津法规的合同,提高合同正常履行的比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培训应采取多种形式,主要是集中讲授的形式,县以上级政府组织,在党校或其他培训机构开办培训班,短时间之内传授较多知识,再慢慢消化;也可采取现场培训的方式,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到典型单位进行学习,并让优秀合同管理人员介绍经验,进行现身说法;对于一些落后村,可以组织讲师到该村重点授课,对村里所有村民进行讲授,以增强针对性和培训效果。
(作者单位:河北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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