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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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 朝 张 静
提要代理问题是研究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管理者(代理人)为股东(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服务。国外研究证明,股利政策能够从有效监督和风险调整角度不同程度地解决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我国在股改前,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成为非流通股股东掠夺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工具。股权分置改革的使命是把上市公司建成所有股东的利益共同体,使各类股东在制度层面上都处在平等的地位。股利政策的规范化成为顺利成章的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特殊的代理问题。
关键词:代理理论;股权分置改革;股利政策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关于代理问题
代理问题是研究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管理者(代理人)为股东 (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源。
最早将代理理论引入到股利政策研究的是罗泽夫(1982)。他认为股利政策能够减少公司的代理成本。一方面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管理者投资于净现值为负的项目,导致公司价值损失;另一方面为了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求,迫使公司经理进入资本市场为项目融资,而资本市场的事前监督能够解决原有股东监督的无效性。因此,股利政策能够从有效监督和风险调整角度不同程度地解决了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
伊斯特布鲁克(1984)认为,单个的股东监督造成的“不经济”使其对管理者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如果监督是由相关的债权人对企业进行,股东的财富就会增加。因此,股利政策可以作为减少代理成本的工具,在资本结构中提高负债比例,增加债权人对企业的监督,降低股东的监督支出,增加股东的价值;同时,企业支付较高的股利,还迫使企业不断走向资本市场进行筹资,管理层的经营业绩是新投资者购买新股的依据之一。因此,股利政策促使管理者改善经营业绩,增加企业价值。
詹森(1986)提出了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存在的代理问题,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作为代理人,为了谋求私利进行一些侵害股东利益的决策。比如,公司内部资金过多导致管理层过度投资问题。股利的支付能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一方面股利支付减少了管理者的过度投资;另一方面股利发放可以使得公司留存收益的供给资金的可能性变小,为了公司发展需要进行外部融资,这就意味着公司将接受更多的监督和检查。
二、股改前的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特点分析
(一)股利支付率不高,不分配的公司逐年增多。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特征是将上市公司的股份按所有者性质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国家股、法人股 “暂不”上市流通,形成股权分置。股权分置造成非流通股股权不能流通但有公司财务决策权,这就使得非流通股东有强烈的隐藏利润动机,少分配、甚至不分配,股利支付的水平总体较低。
“异常高派现”是2000年以来证券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除了极少数民营公司之外,这些公司的大股东有绝对控股地位,借助“公司首次筹资上市―高比例派现―取得再融资资格―再融资―继续高比例派现政策”这样一种特殊的融资循环机制,通过现金股利套取上市公司自由支配的现金流。
(二)股利形式不断推陈出新。我国上市公司常见的股利分配方式一般有三种: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而且现金股利亦不是股利分配的主要方式,公司送股、转增股本和配股比例大,公司股本扩张迅速。理论上,转增股本和配股不属于股利分配范畴,但在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的宣布往往伴随着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扩张行为,成为股权分置的中国资本市场特殊的股利分配形式。
(三)股利政策缺乏稳定性。在股权分置的制度背景下,很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在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前提下,为了自身利益随时调整包括股利分配在内的财务决策,造成股利政策的随意性。
(四)股利分配行为极不规范。“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股份公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我国特殊的体制决定上市公司存在国有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公众股等多种股票种类。考虑到不同投资主体的特点,有些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中对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区别对待,比如股利支付形式和金额都有所不同。
以上的分析表明,代理问题在我国表现为股权分置导致的流通股股东与掌握公司决策权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之争,这种特殊的利益之争使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实践与理论同西方国家相比,形成了股利的所谓“中国之谜”,这样的股利政策使持有流通股股份的广大中小股东处于被非流通股股东忽视、甚至掠夺的不公正地位。
三、股改后的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特点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2003年底,证监会尚福林、屠光绍在公开谈话中,首次认可了中国股市与西方股市存在显著的差异性,承认中国股市存在特殊的 “股权分置”问题。非流通股股东性质使股票价格的波动对非流通股股东影响很小,而流通股东则主要靠资本利得作为利润来源。这样,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在股利上就会产生不同的利益追求目标,使我国产生了一些特殊的股利分派现象。基于此,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正式启动,2007年12月31日已完成或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市值占应改革上市公司总市值的比重达到98%,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
股权分置改革的使命是把上市公司建成所有股东的利益共同体,使各类股东在制度层面上都处在平等的地位。股利政策的规范化成为顺理成章的事,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代理问题。
(二)股改后的股利政策特点
1、采用现金股利分配形式的公司比重有较大提高。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各股东对股利的偏好是一致的。实现全流通目标预期使得非流通股股东必须把二级市场的股价纳入到需要考虑的范围中来,现金股利成为最简单、最快捷传达公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号。
2、整体派现水平提高。股改后,每股股利的增幅与每股盈余的增幅是基本相同的,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整体派现水平在随着盈利水平的提高而提高。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在提高;另一方面也标志着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和盈利能力的相关性得到了加强。
3、股利分配行为比较规范,股利支付中“异常高派现”行为减少。股改后,大股东通过高派现来进行利益侵占的动机减少了。一方面随着非流通股可以逐步解禁进入二级市场实现全流通,非流通股东可以享受股价上涨带来的溢价收入;另一方面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向一致,非流通股股东也把提升公司股价视为己任。
(三)后股改时代的政策建议。要使股改对股利政策产生利好影响,需要各方面辅助政策的实施来巩固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考虑:
1、股权分置改革后规范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应着力解决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是上市公司支付股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波动大、缺乏连续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不强、不稳定、盈利质量不高造成的。
2、建立良好的内部监督机制。股权分置改革实现的是股权性质的改变,但短时间内仍然改变不了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所以应建立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形成不同类型股东之间的有效制衡,减少内部人控制,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在公司内部权力过大,损害中小股东利益问题。
3、建立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逐步实现稳步流通的监督机制。在一定期间内实现非流通股逐步流通是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方案中做出的重要承诺,为了保证这一承诺的实现,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形成实现承诺的一种强制力,促使第一大股东能顺利实现全流通,让市场来最终监督第一大股东行为,也为各股东之间形成制衡机制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减少股东间的代理成本。
4、强化上市公司债权人监督机制。以银行为例,可以利用银行在上市公司的信息优势,形成对上市公司较强的监控能力,加快确认商业银行战略性持股的法律许可,这不失为一项较好的政策选择。一方面银行不仅是上市公司最大的债权人,而且是公司资金的长期供应者,这意味着银行处于一种“准股东”的地位。虽然银行的长期债权和短期连续债权与股东的投入资本具有名义上的债权与股权之分,但是它们与股本有很强的相似性;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环境与西方国家相比,制度规则与市场约束的有效性还十分有限。所以,当银行的债权利益面临威胁和损害时,债权约束往往不能对该威胁和损害进行有效地防范。开放银行对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可以形成债权与股权的约束合力,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应展宇.股权分裂、激励问题与股利政策――中国股利之谜及其成因分析.管理世界,2004.7.
[2]吴晓求.股权分置改革的若干理论问题――兼论全流通条件下中国资本市场的若干新变化.财贸经济,2006.2.
[3]吕长江,王克敏.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9.12.
[4]李常青.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现状及其成因.中国工业经济,1999.9.
[5]艾文国,孙洁,张剑英.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中国软科学,2004.4.
[6]章诚.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影响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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