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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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於 慧
一、理论依据比较
1970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公布的第16号意见书中,购买法以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的形式对企业联合进行会计处理。收购公司按取得成本记录所取得的资产减去所承担的负债。取得成本和所取得的有形资产及可确认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的差额记作商誉。收购公司的报告收益只包括被收购公司自取得后的经营成果,并且,这些经营成果的计算要以收购公司的取得成本为基础。权益结合法处理企业联合是将其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交换权益证券将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由于这种企业联合并不要各企业支出任何资源,因此不能认为是收购。企业联合完成之后,原来的所有者权益仍继续,会计记录也在原有的基础上保持。联合各公司的资产、负债等要素按合并前记录的金额记录。被合并公司的收益包括合并发生的会计期间该实体的全部收益项目,即还包括被合并公司合并前该期间的收益项目。此外,以前会计期间的收益也应合并报告。
1998年IASB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22号――企业合并》第18条,用购买法核算购买企业的原则类似于核算购买其他资产的原则。购买法以成本作为记录购买的基础,其成本的确定取决于购买交易。采用权益结合法时,合并后的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包括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发生当期以及所披露的任何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项目。IASB在2001年10月的会议上原则上通过了对所有企业采用购买法核算。FASB于2001年6月公布了《第141号公告》,规定从2001年6月30日开始,美国所有的企业合并一律采用购买法,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
购买法将企业合并视为一个主并企业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并企业净资产或股权的一种交易,这一交易与企业直接从外界购入资产并无区别。企业合并后,购买方获得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而被并方丧失了对原有经济资源的控制权。所以,购买法的理论依据是被并企业的非持续经营假设。权益结合法将企业合并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主体对一个联合后的企业或集团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贡献。因为合并的完成不需要任何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流出资产,它仅仅是经济资源的整合,而且不存在新的计价基础。所以,权益结合法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和被并企业的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
二、会计后果比较
所谓会计后果,是指不同会计政策的运用将导致对外报告业绩的差异并对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产生影响。对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或权益结合法反映,往往导致对外报告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反过来又决定着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取舍。尽管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一般不影响企业对外报告的现金流量,但它们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
(一)对合并财务状况的影响。在购买法下,购买方按照公允价值对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重新进行计量,产生了新的计价基础,净资产的价值变动以及商誉必须在购买方的单独报表或合并报表中予以反映。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一方在编制单独报表或合并报表时,计价基础保持不变,继续沿用合并另一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既不反映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动,也不确认商誉。在物价上涨或资产质量较好的情况下,采用购买法所报告的净资产通常大于权益结合法。此外,购买法下被并购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实施合并的企业中,其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而权益结合法下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留存收益均可转入合并企业,并可用于股利分配。
(二)对合并经营成果的影响。采用购买法一般会报告较低的利润。第一,就合并当期来说,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合并利润仅包括购买日后被并购企业所实现的利润,而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的合并利润包括被并购企业合并时整个年度所实现的利润,因此采用权益结合法可使合并企业在增加利润上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第二,就合并后期来说,购买法下会产生由购买价格高于所确认的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而导致的商誉问题,其摊销或计提减值准备会影响合并年度的报告收益。而权益结合法下,由于资产按账面价值计价,账面价值往往又低于公允价值,因而这些资产存在着未实现的升值,如果出售这些资产,便可增加企业集团合并后年度的利润;即使不出售,亦可通过以较低的账面价值记账的成本摊销来实现增加利润的效应。
三、经济后果比较
经济后果是指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选择将会对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行为或企业价值产生影响。
从债务融资的角度看,从理论上说,信贷决策取决于上市公司的还款能力,而还款能力又取决于上市公司核心经营业务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资产抵押和信用担保能力。但在实际工作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评估贷款人的还款能力时,对盈利能力的重视并不亚于对现金流量的考虑。因此,盈利能力、资产抵押和信用担保往往是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在这种融资评价环境下,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选择完全有可能影响到上市公司能否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此时,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选择决策不仅具有明显的会计后果,而且可能带来严重的经济后果。
从股权融资的角度看,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新股发行、配股和增发新股等融资战略能否实现,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其净资产收益率能否达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对外报告的盈利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能否通过中国证监会的融资审查这种独特的融资环境下,净资产收益率俨然成为上市公司的“生命线”,也意味着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选择受到融资条件的不当影响,并反过来对融资结果产生影响。
从监管环境看,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发生亏损时,其股票将被特别处理,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时,其股票将被停止交易。在我国,面临被特别处理或退市的上市公司,摆脱困境的常见手法就是所谓的资产重组,包括资产置换或收购兼并。其他条件保持相同,要求此类上市公司采用购买法,则其经营业绩可能雪上加霜,甚至被淘汰出局,而允许它们采用权益结合法,则其经营业绩可能一夜之间由绩差公司变成绩优公司。可见,对于这类上市公司而言,是选择购买法还是选择权益结合法与公司命运息息相关。
四、利弊比较
(一)在计量合并业绩方面,购买法明显优于权益结合法。购买法以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计价基础,在报表中对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价值变动以及合并中产生的商誉进行确认和摊销,在合并业绩的计量上实现了投入与产出的对称性配比。而在权益结合法下,投入与产出的配比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合并业绩往往被夸大。
(二)在优化并购决策方面,购买法优于权益结合法。购买法有助于增强企业管理层的受托责任感,迫使他们在做出并购决策时,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首要标准对购买出价进行审慎权衡,防止他们出于私利或为了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而从事“价值毁灭式”的并购行为。相比之下,由于权益结合法既不必反映全部购买价格,也无需确认商誉,股东难以对企业管理层并购决策进行有效监督,受托责任可能因此被弱化,容易诱发企业管理层做出不经济的并购决策。
(三)在实现资本保全方面,购买法在理论上要优于权益结合法。权益结合法以较低的账面价值作为并入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以后各期由这部分资产耗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也相对较低。这样做的后果是原本该留作再生产的价值作为利润进行分配,会造成价值补偿不足,侵蚀资本,难以实现资本保全,这也必然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的利益。购买法能保证价值足额补偿,资本免受侵蚀,更好地维护股东利益。
(四)在防范利润操纵方面,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均存在明显的缺陷。利用购买法操纵收益主要表现为三种方式:一是利用公允价值确定或资产减值计提的自由裁量权,蓄意低估被购买方的资产或高估其负债,以便为合并后报告较高的盈利创造空间;二是以采取协同效应举措为借口,蓄意高估重组准备,并在合并后秘密转回或用于冲减经营费用;三是利用高估未完工研发费用,蓄意低估合并商誉。在这三种收益操纵手法中,第二种手法在采用权益结合法时也经常出现。
可见,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会计政策。但总体而言,购买法在近年来日益受到准则制定机构和会计职业界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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