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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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 伟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定的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货币资金。社会保障基金是一个大概念,在我国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和个人必须参加的;二是补充保险,即企业年金(原来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辅助性保险,由企业及职工自愿参加;三是“全国社保基金”,它是中央政府的一项社会保障战略储备资金,2000年开始建立,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资金来源于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投资收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得以实施的重要财力储备。目前已有2200多亿元。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状况。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是指由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对象征收社会保障费(税)的一种行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又称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它是国家依法确定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所需专向基金取得和形成的渠道,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环节。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模式筹集和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前提和财力保证。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主渠道: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筹基金的筹资渠道,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企业缴费、个人缴费三方面。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企业及劳动者个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必须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份额。例如:1999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70%左右建立统筹基金;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政府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的筹资机制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从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角度看,国家财政主要负担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管理社会保险支出的行政费用,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属于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理所当然应由财政支出;二是通过财政拨款弥补社会保险费用收支不足的部分,即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国家财政扮演着“最后出场”的角色,是社会保险的后盾。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各个项目发生困难、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包括各级地方财政在内要给予适当补贴。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主要应该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区服务四项。
(二)辅助渠道:基金的运营增值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增值,包括储蓄增值和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社会保障基金通过储蓄取得的利息和通过投资而获得的利润,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之一。社会保障基金数额较大,投资收益率越高,则获得的回报和收益越多。
(三)特殊渠道:减持国有股,变现国有资产,发行长期国债等。
二、现行筹资方式的缺陷
(一)主渠道不畅,收入能力偏低。主要表现在:
1、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监督的法规不健全,致使主渠道来源收入获得不稳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只有《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劳动保障部成立后,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政策规定。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等。但总的来看,这些文件和规定都停留在部委一级,法规层次不高,特别是不能设定处罚权,缺乏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而我国现时人们的社会保障法制观念不强、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效益不好的情况下,有些负有缴纳社会保障税费法定义务并具有缴纳能力的义务人,拒缴、拖缴或者以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义务的现象,并非鲜见。
2、社会保障覆盖面低,导致主渠道筹资收入低,保障能力不高。有一些特殊群体,如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被排除在体制之外。这样既难以体现公平性,也使当前筹资能力降低。这些人群当前若加入制度中,必然可以缓解当前支付压力。
(二)养老保险基金存在贬值风险,保值增值压力较大。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方式仅限于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其他国家债券和专户存款方式。这几种方式很难满足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
(三)减持国有股,变现国有资产由于受当前法律环境及金融环境的影响,操作难度较大。对于如何划拨国有资产及如何变现这些资产,还处于摸索阶段。
三、改革建议
(一)尽快在《宪法》的指导下,进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工作,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措施。首先,为了维护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秩序,对负有缴纳社会保障税、费的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以提请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申请权,或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起诉权。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依法享有提请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申请权和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可以通过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的手段,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人履行缴纳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和罚款;对于给被保障对象造成损害的,责成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维护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秩序,促进资金及时、全额到位,形成规模,是必不可少的。其次,为了维护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秩序,对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于失职、渎职而拒付、迟付或少付,使被保障对象遭受损害的;对于单位和个人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社会保障金的,社会保障受益人和经办机构有权提请行政裁决或司法裁判,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按照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状况,可以考虑率先建立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制度,失业保险金实行省级统筹管理,提高养老金的全社会统筹能力和调剂水平。这样,可以缓解资金不足和抗风险能力,克服目前全国养老和失业保险缴费率和支付标准差别过大的问题,提高基金的安全性。
(三)积极稳妥地扩大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尽可能使社保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目前,我国的股市还不太成熟,因此,社保基金应该慎入。而城市基础建设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于是国家主持项目,所以投资风险较小,而且收益也较高。并且通过支持国家建设,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人民收入,从而使社保基金收入增加,实现良性循环。但是,其缺点是流动性较差。可以通过不同的投资组合来弥补其缺陷。
(四)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体系,每年由人大定期公布基金运营情况,保证社保基金安全和人民知情权。
(五)尽快出台关于国有资产减持及变现的操作规程,使得有制度可循,为支付高峰到来时的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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