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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周 秒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风险管理中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它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然而,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和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巴塞尔协议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自身的缺陷。巴塞尔委员会从上世纪末开始组织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发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也就是通常讲的“新巴塞尔协议”。与原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协议”有两点大的改进。一是在结构上确立了“三大支柱”的框架,即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第一支柱重点规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应当达到的标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了检查的基本目的、主要原则、总体理念和主要内容;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总体要求、具体内容和时间频度等都作了具体规定。第二点改进是对“第一支柱”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做出重大修订,采用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多种方法来计算资本要求,允许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确定风险权重,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
  
  一、对照新巴塞尔协议的标准,我国银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充足率水平低,资本结构不合理。按照1988年的协议,到2000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为5%,远低于同期国际上著名的大银行,如汇丰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2%,花旗银行为11.32%,渣打银行达到14%;而2003年以来,国家向中行、建行注入450亿美元的资金,才使中行、建行的资本充足率勉强达到8%,而工行、农行仅为5.54%和1.44%,到同年末各类金融机构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也仅为6.3%。在新协议下会使银行也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资本充足率水平低,资本结构还很不合理。2000年末国际活跃银行附属资本及扣除项占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汇丰银行为29.29%,花旗银行为25.39%,渣打银行则是达到了49.18%,而我国银行核心资本占资本总额的91.06%,附属资本仅占8.94%。
  (二)不具备内部评级体系的基本条件。新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计算出客户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各类贷款损失率等信用风险量化指标。建立内部评级系统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是金融机构内部已经积累了持续两年的、并在整个结构和信贷资产组合范围内保持一致的违约率、违约损失率等历史数据,若还需检验其有效性,还要积累大量的评级决策、评级记录、评级标准、信用级别的变动。我国银行的数据尚未集中,且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数据质量不高,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的尚未真正建立。
  (三)风险意识淡薄
  1、由于我国所特有的经济环境,使金融市场过度地受政策保护,市场风险表示得不是很激烈。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混业经营以及银行业的开放,市场风险会突显出来。另外流动性风险被我国居民由于各种原因驱使的高储蓄率所掩盖,并且四大商业银行有强大的国家信用支持,种种假象使得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在实际操作中,银行比较重视信贷风险,而忽视了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
  2、我国银行没有形成自己的风险文化。员工普遍认为风险管理是管理层甚至是风险管理部门的事,是单位领导、风险管理人员和信贷员应该考虑的事情。部分业务人员谈险色变,看作是业务发展的绊脚石,宁可不发展业务也不冒风险;还有些业务人员片面追求速度,不顾风险,追求数量,资产质量下降,没有形成全行认同的风险文化。
  (四)外部监管水平不高。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一是尚未形成重视效率的监管理念。一直以来我们的监管以限制竞争、保障安全为指导思想,以直接控制资金价格、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为手段,虽然比较好地维护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但是也已经越来越不适应金融市场化与国际化的发展需要,严重损害了我国的金融效率。二是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不仅承担着金融监管的任务,还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在中央银行的宗旨上把促进经济发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在多重目标中举棋不定,缺乏独立执行监管政策的条件。三是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非量化的监管方式给监管部门甚至监管人员留有极大的弹性发挥余地,使其可以凭借人为的裁度相机处理国家和银行、银行和企业的矛盾,并使之服从于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
  
  二、对照新巴塞尔协议的标准,各银行的改进措施
  
  (一)建立健全资本金补充机制。要改变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低的现状,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对银行进行综合化的改革。首先,上市融资是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有效方式,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尤为迫切。其次,银监会于200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允许商业银行申请发行次级定期债务,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这一举措给予商业银行一种较为自主的增加附属资本的方式,将对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产生积极的作用。再次,应适当降低银行业的税费负担,提高银行的盈利水平,以提高银行的自身积累能力。自身积累本应成为银行资本的一个重要来源,但较高的税费负担减少了可供积累的资金数量,已经影响到了我国银行的发展,因此应合理地调整相关规定,降低银行的负担,促进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以及银行业的良性发展。最后,成本控制也是增加盈利,进而增加自身积累规模的一个有效途径。
  (二)建立完善科学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用先进的国际通用会计制度,是银行业风险管理所需数据和指标的重要前提条件,其影响着风险管理指标的一致性、真实性和可比性。新巴塞尔协议的有效实施需要以银行业充足的数据以及先进的信息系统为基础。国际同业的经验表明,70%~80%的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建立过程中,精力主要消耗在数据清洗和数据结构整合方面。西方国家的银行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多年的积累,处于领先地位,他们在技术方面比较容易满足新协议的要求,而中国的银行则缺乏足够的有效数据并在信息技术方面处于落后地位。要达到资本要求的国际标准,从长远来看,国内商业银行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从而保证包括风险评级在内的所有管理工具的数据需要。
  (三)加强对银行业的金融监管。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严格监管纪律,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第三,要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制定综合配套政策,使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自主决定对风险管理不合格银行的处罚,提高监管水平,确保金融安全。
  (四)规范信息披露,加强市场约束。市场约束和金融监管构成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两个重要手段,与后者相比,市场约束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因为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市场参与者会时刻关注银行的行为,使得市场约束比有关当局的监管更及时有效。新协议将市场约束列为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三支柱,并对银行信息披露给予了新的强调。我们应强化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逐步推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具体而言:第一,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对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资本充足率等领域的关键信息要准确核算,从内到外、逐步公开;第二,努力提高银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可以性,对违规者予以严惩;第三,相应提高信息披露的频率,严格披露程序,规范披露指标,防止市场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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