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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治理的不完全信息博弈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娜 苏 锋

  摘要:文章运用博弈论分析方法,通过两个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了上市公司股东和高层管理者之间的博弈,说明在不同的监督和激励下,各个主体的选择行为及其相互作用机理,并指出可以采用加大企业内部监督力度等方法来完善公司治理。
  关键词:公司治理;博弈论;不完全信息
  
  一、研究背景
  
  近期,随着“格力电器董事长4000万收入成A股薪酬之王”等一系列高管薪酬问题被披露,公司治理问题又重新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而关于公司治理的说法颇多,王立彦、刘军霞认为公司治理应该取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安排计划、股权计划等内部控制机制,而且包括市场、法律制度、中介机构等外部控制机制,可以说,凡企业与其利害关系人之间的隐性或显性制度安排都可以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机制。在现代企业中,股东往往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于是委托职业经理人对企业进行管理,股东希望代理人(经理人)能够尽最大努力使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权益最大化),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做出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权益的决策、行动。而这些问题能通过契约来避免的是非常有限的,为了更好地避免此现象的出现,促使代理人更好为委托人寻求更多的收益,股东常常会选择监督或激励的方式。本文则运用博弈论分析方法,从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均衡的角度,对上市公司股东在对高层管理者进行监督和激励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在不同情况下,各个主体的选择行为及其相互作用机理,并给出相关的建议和启示。
  
  二、博弈模型与分析
  
  股东在对其代理人(高管)进行管理的时候,采用较为广泛的是监督和激励两种方式。由于双方目标的差异,代理人往往会采取两种行为。要么是利己行为,即为个人利益服务,例如,装修豪华办公室、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资产等等;要么是利企行为,即一切以企业利益为出发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作为代理人,在股东不同的激励政策下,付出努力程度也不同,这也会给双方带来不同的收益。而有的企业缺乏对代理人的监督和激励,使得代理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本文将从博弈论的角度对委托人实行的监督和激励进行分析。
  (一)基本假设
  公司治理博弈的基本假设包括:假设公司治理博弈的当事人有两个,包括高层管理者(仅执公司内部执行层)和股东;双方均已知博弈的结构和自己的收支情况;股东的纯战略为激励或不激励、监督或不监督;高层管理者的纯战略是选择高努力或低努力、利己行为或利企行为。
  (二)基本模型
  1、监督
  假设该博弈是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见表1),我们可以求解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为此,我们做出接近于实际的假设:即高管选择利己行为和利企行为、股东进行监督与否、股东监督时能否查出、是否会被揭发等都是不确定的。其中:高层管理者利己行为所得收益为A(A>O)。高层管理者利企行为所得收益为-A;如果高层管理者利己行为被查出后将被处罚(如扣除工资、奖金等)为B(B>0)。股东的监督成本为C(C>0),是指股东为了对高管进行监督而需增加的一切费用;若股东不监督则可节约监督成本C。如果高层管理者利己行为,而股东不对其进行监督,则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其他相关利益主体揭发,这时公司的形象受影响,股价有可能会下跌,股东的收益将会被影响,影响的收益为D(D>0);二是未被揭发,高层管理者的利己行为未被发现,则股东短期收益未受影响。高层管理者的利己行为,股东虽对其进行了监督,但未发现,则高层管理者得利己收益,监督部门发生监督成本。
  假设高层管理者选择利己行为的概率为p,高层管理者选择利企行为的概率为1-p;股东进行监督的概率为q,股东不监督的概率为l-q;股东监督时查出问题的概率为u,未查出问题的概率为l-u;股东不监督时揭发的概率为v,未揭发的概率为l-v。
  这时,股东的预期收益为:
  Q=q・{u・[p・(B-C)+(1-p)・(-C)]+(1-u)・[p・(-C)+(1-p)・(-C)])+(1-q)・{v・[p・(-D)+(1-p)・C]+(1-v)・[p・0+(1-p)・C]}
  高管的预期收益为:
  R=p・{q・[u・(-B)+(1-u)・A]+(1-q)・[v・A+(1-v)・A]}+(1-p)・{q・[u-(-A)+(1-u)・(-A)]+(1-q)・[v・(-A)+(1-v)・(-A)])}
  股东和高管预期收益最大化的一阶条件是:
  Q′=upB-C+vpD+pC=0
  R′=A-quB-quA+A=0
  于是,可得该监督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为:
  p*=2C/(uB+vD+C)和q*=2A/[u(B+A)]
  即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下,为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高管以p*的概率选择利己行为,股东以q*的概率选择监督。
  2、激励
  假设该博弈是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见表2),我们可以求解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为此,我们做出接近于实际的假设,即高管选择努力和不努力、股东进行激励和不激励等都是不确定的。
  具体假设是:假设高层管理者选择努力的概率为t,高层管理者选择不努力的概率为1-t;股东进行激励的概率为r,股东不激励的概率为l-r。
  这时,股东的预期收益为:
  W=r・[t・F+(1-t)・H]+(1-r)・[t・K+(1-t)・N)
  高层管理者的预期收益为:
  L=t・[r・E+(1-r)・J]+(1-t)・[r・G+(1-r)・M]
  股东和高管预期收益最大化的一阶条件是:
  W′=tF+H-tH-tK-N+tN=0
  L′=rE+J-rJ-rG-M+rM=0
  于是,可得该激励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为:
  t*=(N-H)/(F-H-K+N)和r*=(M-J)/(E-J-G+M)
  即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下,为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高管以t*的概率选择努力度,而股东以r*的概率选择激励。
  (三)博弈模型综合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监督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中,高管选择利己行为还是利企行为的概率受股东监督与否的影响。如果股东加大对高管的监督力度,则高管利己行为的概率p将降低;如果减小对高管监督的力度,则高管选择利己行为的概率会加大。监督对高管来说,是一种有效的约束。同时,如果在高管选择利己行为时,增大股东监督时查出的概率u时,即提高检查监督质量和水平时,高管选择利己行为的概率p也会降低。相反,如果股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概率u下降,如监管水平不高,监管人员寻私等,高管选择利己行为的概率p就会上升。相反,假如股东不对高管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外部相关利益主体也会对其监督。如果外部监督力度增强,高管利己行为被揭穿的概率v增大,则高管选择利己行为概率p将会降低。这意味着企业内部人员和社会公众对高管利己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此外,股东的监督成本c(或不监督时的节约成本)增大时,会使高管选择利己行为的概率上升。因为,此时股东监督检查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
  在激励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中,如果股东对高管进行激励的概率r增大,那么可以有效地提高高管付出努力的概率t;相反,如果股东不激励的概率1-r增大的话,高管不努力工作的概率1-t也会加大,这时高管则更多选择的是安于现状,避免那些可能会给企业(股东)带来更高收益的高风险的项目,从而影响企业(股东)的收益。

  
  三、相关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公司治理的关键问题是解决好股东与企业高层管理者关于监督和激励的博弈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大内部监督力度
  在对企业进行管理时,股东往往通过企业高层只获得有限的公司信息资源,而信息的不对称使股东被代理人肆意的掠夺。我们应制订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能够及时、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使股东能得到较为详尽的资料进行监督。此外,还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责。在内部形成一个监督网,多个主体进行监督,提高监督的效率,进行有效的约束。
  (二)构建人力资源信息库
  各企业联合建立一套完整的人事档案,强化对经理人声誉资本的监控和管理,准确地反映其不同时期高层管理人员价值变动情况,并将其资料公布网上,构建高层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信息库,让更多的相关利益主体参与监督。这样,高层管理者会更多地选择长期利益而放弃短期利益,在他们努力去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同时,市场也能及时给予他一个新的价值,实现更多的长期收益。一个规范有序的高层管理人员市场的形成,能够加大社会的监督,降低企业自身的代理成本。
  (三)深化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的完善有利于企业解决代理问题。企业不仅要将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业绩挂钩,还要针对不同时期不同行业的发展来制定相应的薪酬发放标准,而不是简单地与企业股票价值相联系。此外,还需从法律上,对其劳动所得给予保障。但是一定要避免,企业中要么激励不足,要么激励过度。无疑,高层管理者在企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才能为企业带来更高的收益。但同时,企业也应加大对高层管理者的处罚力度,才能激励其更好地为企业及股东服务。
  
  参考文献:
  1、王立彦,刘军霞.A-H股双重报告差异与公司治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韩东平,叶元煦.基于博弈论解析财务管理目标[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1(8).
  3、姚海鑫等.关于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不完全信息博弈分析[J].会计研究,2003(12).
  4、吴泰来.基于博弈论的企业家行为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9(3).
  5、谢振忠.对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激励与监管的博弈分析[J].乡村经济,2008(4).
  (作者单位:李娜,山西大学商务学院;苏锋,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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