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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郑淑臻

  摘要:税前扣除优惠能刺激捐赠行为,美国捐赠税收优惠力度大,捐赠业快速发展,捐赠业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中国捐赠税收政策抵扣率低,抑制捐赠积极性,需要适时提高捐赠抵扣比率。
  关键词:捐赠;抵扣税率;比较研究
  
  近几年,美国的捐赠业如火如荼,其原因主要是美国政府适时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中国的捐赠业起步较晚,发展缓慢,金融危机形势下制度缺失必须快速改变,需适时借鉴美国促进捐赠业发展、发达、走向成熟的政策、机制和手段,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利用形势为我所用,采取提高捐赠抵扣比率的财政政策,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促使人们乐善好施、捐赠资助,刺激中国捐赠业趁势发展。
  
  一、美国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作用
  
  对捐赠的免税,既是通行的国际惯例,也是刺激捐赠的有效手段。捐赠是个人或组织将拥有处置权或所有权的资产无偿赠与他人。捐赠行为不仅是扶贫济困、救死扶伤的慈善行为,还是值得崇尚的社会美德。
  对捐赠行为,政府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扣除捐赠额,那么扣除额就降低了捐赠的净成本。用每1美元捐赠者所放弃的当期消费来测算: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如果捐赠额没有税前扣除,那么1美元捐赠收入会使潜在捐赠者的潜在消费减少1美元。如果捐赠额可以税前扣除,假设纳税人的边际税率为M,那么纳税人每1美元的捐赠额就会使他放弃(1-M)美元的消费,即扣除捐赠额后捐赠者放弃的当期消费较小,(1-M)<1。如果没有扣除,那么不利于捐赠者捐赠积极性的提高。这足以说明捐赠的税前扣除真正起着刺激社会捐赠增加的作用。就公司所得税而言,如果捐赠额不予扣除,对公司收入的双重征税意味着边际公司税率和边际个人税率会影响因公司捐赠而导致的个人即期消费的减少。如果公司捐赠能够全额扣除,假定捐赠对公司利润和补偿不产生增或减的影响,用放弃股息的即期消费来表示,1美元公司捐赠的价格就等于(1-T)(1-M),其中,T是边际公司税率。按照美国查尔斯・T・克劳特菲尔特、里查德・L・舒梅尔伯特用两个灵敏度估计值的计算,取消捐赠税收扣除将使个人的慈善捐赠减少10-20%。取消捐赠税收扣除会使公司捐赠减少15-45%。
  (一)美国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捐赠事业在其发展过程中,虽然基督教博爱思想、救世情怀与利他主义一直是西方人捐助行为的精神动力之一,但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远大于基督教文化因素。如邓小平曾说过的:有一个好的制度,好人可以充分做好事,坏人无法做坏事。
  美国税法规定,“公司法人捐赠享有经调整后毛所得10%的税金扣除额优惠。”同时对纳税人捐赠扣除有3种补充规定:“一是总的慈善捐赠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调整后毛所得的50%。二是对产生资本利得的财产捐赠按公平市场价值进行的扣除不能超过调整后毛所得的30%。但愿意放弃与财产升值有关的扣除额(即用调整后的基值作为扣除额)的纳税人不受30%的限制。三是对特定非经营性私营基金的捐赠有更具体的限制规定。超过限额部分的捐赠可以向后结转5年以得到扣除。”
  美国税法还规定“捐赠的财富不在征收遗产税的范围之内,而且捐赠金额的1/2可以用于冲抵遗产税。”
  就所得征税来看,公司法人所得10%的扣除优惠,范围广,力度大,限制条件少。而且捐赠额5年期结转的扣除,大大增加了捐赠的吸引力。美国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使不少人月收入中的50%以上纳入国库,这种高额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本身利于捐赠,加之捐赠抵扣幅度大和可以结转的优惠政策,更为捐赠起了有力的推动作用。美国具有高额严格的遗产税,税收这一杠杆的调节作用便得以充分发挥,在捐赠与缴税之间,选择捐赠则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所以,高额的遗产税利于人们做出捐赠的选择,而捐赠纳税制度的减半优惠又起到引导和调节作用。可以说美国的税收政策为捐赠的发展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二)美国税收优惠政策对捐赠业的作用
  1、美国捐赠业的发展。由于捐赠税收政策的优惠,美国的捐赠业不但起步早,发展也快。美国的捐赠始于拓荒时代,北美最早期的公益组织之一是公益捐助人、大政治家本杰明・佛兰克林1743年建立的佛兰克林基金。19世纪兴起慈善基金,20世纪60年代前期美国全国公益来源有八成来自个人捐赠,2002年度美国人为慈善事业的捐款达到了2400亿美元,相当于巴西整个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富人流行用捐款来建设博物馆、音乐厅和大学。如今捐赠出现了全球化趋势,捐赠人开始关注如何帮助全世界的贫困国家解决问题。现在新一代捐赠人更加关注人类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卫生、教育等。
  2、美国捐赠业对高等教育的作用。由于税前扣除优惠力度大,刺激了美国捐赠业的快速发展,捐赠业的兴旺又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教育捐赠是世界各国筹集教育经费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对美国来说捐赠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美国高等教育捐赠历史悠久,许多大学成立之初,大多是由教会牧师或私人捐赠。耶鲁大学的初期筹建是10位牧师集资完成的,1718年又为感谢英国商人依莱休・耶鲁的捐赠而更名为耶鲁学院,1732年乔斯夫谢菲尔德捐巨资建该校“谢菲尔德科学学院”。哈佛大学是1638年由哈佛捐赠300卷文献和800镑捐款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高等教育捐赠走向成熟:募捐数量大,募捐手段规范,募捐范围广。在美国教育研究行业体系中,整个收入结构是政府补贴的份量与接受捐赠的份量旗鼓相当,政府补贴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13.57%,捐赠收入占14.21%,捐赠收入比政府补贴收入高出0.64个百分点,捐赠收入已是高等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见表1)。据美国教育资助委员会统计,1993-1994年度,捐赠收入中各类来源为私人对高等教育资源资助高达1235亿美元,校友会捐赠341亿美元,其他个人捐赠28亿美元,公司企业捐赠251亿美元,基金会捐赠254亿美元,宗教组织捐赠24亿美元,其他组织捐赠85亿美元。以1994年为例,高等教育的捐赠收入中,美国大学所接受的捐款总额占高校总收入的7%。私立高等院校的捐赠收入达到整个教育经费构成的1/10。捐赠收入成了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美国社会捐赠在美国大学的成长以及人才的培养方面,发挥了其独特的威力。
  
  二、中国捐赠税收政策的内容和现状
  
  (一)中国捐赠税收政策的内容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16日通过)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中国还有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等捐赠;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给予的捐赠;向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向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和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等,可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2008年起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捐赠做了很大调整,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及比例有所提高,扣除依据(即基数)发生了变化,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但公益救济性捐赠仅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文化事业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直接作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即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扣除。只有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许的25家全国性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比率看似上升了,但在特许范围内,真正能享受到优惠的受众度特别低:一是比率太低:12%的捐赠扣除起不到真正的刺激作用和快速发展的效果;二是特许范围太窄。这种做法虽利于捐赠业的规范管理,但增加捐赠难度且不符合中国人直接捐赠的传统习惯。况且优惠领域太窄,尤其教育捐赠中只对农村义务教育范围的学校捐赠进行所得税全额扣除,城市义务教育及高中不在此列,高校更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由此,中国捐赠政策比率太低,力度太小,步子太慢,适用范围太窄。

  
  (二)中国捐赠业的现状
  由于现行捐赠税收政策的规定,抑制了人们捐赠的积极性。同样的慈善捐赠,在国外,企业家、贤达为自己能够向慈善机构捐巨款而自豪;国内捐赠者们都十分低调,因为捐赠优惠力度不大,人们的捐赠积极性一直不高。中国慈善总会透露,目前,全国私人捐赠不足10亿元。资料显示,中国人均捐款额一度仅为0.92元,不足人均GDP的0.02%,志愿服务参与率仅为全国人口的3%。2002年度美国人为慈善事业的捐款达2400亿美元。2003年,美国个人捐赠达2410亿美元,人均捐款460美元,占当年人均GDP的2.17%,志愿服务参与率为全国人口的44%。中美捐赠额相比(见表2):美国的人均捐赠额是中国的3800倍,人均捐赠占GDP比重是中国的108倍,中美捐赠相差悬殊。2005年中国慈善榜排名前136位的慈善家一年共捐款不到10亿元人民币,而2000-2004年美国的比尔・盖茨的慈善捐款就达到100.85亿美元。中国的慈善捐赠只有15%来自富人阶层,99%的企业从未参与过任何捐赠活动。
  
  三、加大捐赠税收优惠力度的措施
  
  (一)提高捐赠抵扣比率
  任何个人和团体向慈善、公益、教育等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年度利润总额20%以内的部分,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捐赠抵扣比率由12%再行提高,比原来提高8%。最高限额达到20%,这才真正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才能起到刺激捐赠的政策作用。
  (二)扩大捐赠抵扣范围
  无论是直接捐赠还是通过公益组织捐赠,经过一定的审核验证都予以抵扣。不要设置苛刻的限制性条款,促进捐赠范围的增加和捐赠渠道的增加。从税收制度上鼓励企业向慈善业伸出援助之手,鼓励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超限额部分允许结转
  对于企业当年捐赠超过当年扣除限额部分,允许企业向以后年度结转并得以扣除。规定在一定比例内准予企业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最长不超过5年。允许企业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既鼓励捐赠,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利于企业逐年消化一次性较多的捐赠,也符合国际惯例。
  (四)建立捐赠审核制
  对于捐赠行为,建立严格的捐赠收入和使用审核制。对捐赠收入进行跟踪审核,改“特许制”为“审核制”,只要是向税务机关认可的非营利组织所作的捐赠,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对捐赠收入的使用进行审核,保障各项捐赠收入的合理使用和高效利用。
  (五)进一步完善捐赠运行机制
  一是通过制度机制来改变人们的习惯、理念和意识,疏通制约中国公益事业大发展的“瓶颈”。二是通过机制运用多元化、多渠道等方式开拓慈善捐赠的资金筹措渠道,引导资本流向亟待发展的领域。三是通过机制达到资金的高效运转。
  总之,通过捐赠政策的引导和激励,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热心公益慈善事业,根据自愿和量力的原则捐资捐赠。用政策效用促使人们乐善好施、乐于助人,倡导人们关注他人、关注社会;营造一种更加富有社会责任感的高尚的社会风尚,面对金融危机,形成人人携手共同应对的信心和力量,促进中国经济平稳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Z].2007.
  2、李建发,郭鹏.大众化高等教育财政政策及改革[J].教育与经济,2004(4).
  (作者单位:上海金融学院。作者为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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