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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恩施州非公有制企业税赋负担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 烨 杨秀奎

  摘要:大多数恩施州非公有制企业在整体上税赋尚处于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但是,政府管理部门服务的欠缺,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自身社会、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加大了非公有制企业的税赋痛苦指数。通过对非公有制企业税赋负担的相关因素分析,文章提出政府部门应当更多地采取“放水养鱼”的方法,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的实际税赋负担,通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减轻非公有制企业家对税赋的心理负担。
  关键词:恩施;非公有制企业:税赋负担:思考
  
  一、非公有制企业税赋负担情况
  
  调查表明,不同行业对税赋负担的反映差异明显,尤其是在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领域,农业企业对税赋负担的敏感程度更高;在制造业,大部分企业认为税赋负担较重,其主要原因是;在毛利润相同的情况下,由于恩施州的运输成本和人力成本较高,因此感到税赋负担较重;在服务业,一般以智力和知识提供服务的行业认为税赋负担处于合理水平,如设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凡能够进入一般非公有制企业难以进入的行业的企业,由于竞争压力较小,对税赋负担也没有明显的沉重感,如拍卖、典当等领域的企业;另外,一般小型的贸易型企业,对税赋负担也没有明显的沉重感。这些企业都属于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对25家各类企业的问卷调查表明,认为目前的税赋负担非常沉重的有3家,认为较重的有16家,认为不重的有4家,没有感觉的有两家。但是,在涉及税收是否公平、透明,是否存在变相和强制收费,政府服务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管、卡、压和以权谋私,政策导向是否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企业负担是否加重等问题上,所有的企业主或多或少表示了不满意。在对今年缴纳税款的预期上,超过70%的企业家认为呈小幅上升趋势。
  上述初步调查基本能够反映出恩施州非公有制企业对税赋负担的感觉:大部分企业认为偏重,认为负担非常重的数量和认为直接负担不重的大体相当。但是,非公有制企业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整体环境的乐观度极低、对政府管理部门管理的满意度极低,加大了非公有制企业对承受税赋负担的心理压力。
  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之前,大量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内资变外资再进入的形式来降低自身的税赋负担,导致出现了奇怪的“维尔京”现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后,非公有制企业的名义税赋负担将得到减轻,但在税收之外的收费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税收之外的各项政策走向也不明朗,众多的不确定因素,影响着非公有制企业家投资实业的积极性。
  
  二、非公有制企业税赋负担的相关因素分析
  
  通过对各类和各种不同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的调查了解,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对税赋负担截然不同的感觉,说明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依然存在着“人治”为主的基本特色,税赋负担极不平衡,局部和部分时段负担较为合理,但从整体和全局来看,公正、公开、公平程度亟待提高。具体来说,非公有制企业税赋负担与下列因素有关。
  
  (一)与企业的劳动密集程度有关
  劳动密集程度越高,对税赋负担的敏感度越高。与此相对应的是,资本密集型和技术、知识密集型企业除了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的因素之外,员工数量少是一个最主要的因素。由于劳动密集型企业需要雇佣大量的劳动力,这些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是纳税者,企业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必需同时为员工所需的纳税额度买单。除此之外,随着政府对劳动者保护力度的加强,企业为劳动者支付的劳动保护成本快速增长,加大了企业的成本压力,直接降低了企业对税赋负担的承受能力。
  
  (二)与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有关
  竞争的激烈程度越高,对税赋负担的敏感度越高。从现在的政策来看,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其形式上看来是公平的,但这种迟到的公平并不能消除当初的不平等,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行业分割和我国的改革开放特有的渐进式特点,导致了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的初级阶段极不平等。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或由于人际关系,或由于某种机遇,或通过某种非正常途径,提前进入了部分非竞争领域,在行政垄断的保护下分享了更多的商业利润,大幅快速提高了自身的经济实力,这些企业对于目前这种“一刀切”的税赋负担的承受能力远高于未能进入这些领域的企业。
  
  (三)与企业在产业链中所处的位置有关
  越是处于产业链的末端,企业相应承担上游转移的税赋负担就越多,再加上自身应缴纳的税赋,明显感到多重征税的压力。从我国企业的获利模式来看,获利最多的是上游企业,尤其是资源类企业,如石油、煤矿等行业,恩施属于自然资源比较缺乏的地区,加工类、制造类企业处于产业链的下游,自然要承受更多的产业链上游转移的税赋负担,而且,这种产业链越长,环节越多,下游承受的压力越大,企业对税赋的承受能力越弱,对税赋的沉重感越强。恩施的非公有制企业中,房产类企业对税赋负担的承受能力最强,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恩施目前最大的自然资源就是建设用地,谁更早以更低的价格获得土地,其商业利润越高,对税赋负担的承受能力越强。
  
  (四)与当地、当时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由于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官员的政绩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和财政税收有关。当一个地方,或某一阶段的经济发展迅速,大部分企业获利能力提高,财税增加指标超越了预期,财税部门就会放松税收征管,或者推出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使税赋负担整体呈宽松状态,企业的税赋压力得以缓解;相反,如果整体经济发展出现困难,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的税赋负担压力必将同步增长。恩施目前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感觉到税赋负担较重,正是发生在原有的支柱产业获利能力下降,土地收益日益减少,而政府财政超常规增长的背景之下,就目前恩施的情况来看,非公有制企业的税赋负担可能尚未达到最重的程度,因为“两路”(沪蓉西高速公路、宜万铁路)及楼市的拉动,带来了占主导地位的国有经济体利润的大幅度增加,一旦主体经济获利能力下降,非公有制企业的税赋负担必将进一步加重。
  
  (五)与政策走向有关
  目前恩施非公有制企业的税赋负担加重呈结构性特点,由于成本的不断上升和工业园区的建设需要,恩施确定了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生态旅游服务业作为发展重点,对污染环境、设备落后、获利能力弱的产业、行业采取限制政策,在此背景下,加大对这些企业的税赋压力,逼迫其退出现有领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恩施许多非公有制企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整体科技含量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获利能力有限,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属于淘汰对象。随着政治民主进程的推进,在行政直接干预手段受到限制之后,采取

加大税赋负担的市场手段来达到调整经济结构的目的,自然成了管理部门首选的措施。
  
  (六)与税收主体行为的规范程度有关
  不规范的税收征管行政行为是导致非公有制企业感觉税赋负担沉重的主要因素,有时甚至是致命的因素,最典型的就是“秋后算账”式的清算征收。如2007年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式征收。1993年开征的税种,长期没有认真征收,时隔14年之后试图再算总账,实在是一种令人匪夷所思的不良行政行为,如果完全按照条文要求征收,将导致众多非公有制企业设置“税收陷阱”,为拉住企业,政府往往给予各种税收优惠,一旦这些企业效益下降,或者有迁往别处的想法,政府则以严酷的税收征管手段胁迫企业,导致企业税赋负担急剧加重。
  
  (七)与企业管理者和管理层的节税能力有关
  我国税收征管的“人洽”特点决定了企业家及其管理人员个人自身意识和能力差异将转化为税赋负担差异,各种政策和法律、法规存在着众多差异和矛盾,透明度不高,同样的企业,同样的行业,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的节税意识和节税能力的差异直接导致了企业税赋负担的差异。企业在产品的销售中,不同的销售方式不同的促销手段,可以导致巨大的税收差异。如前所述的“维尔京”现象,就是企业的节税手段之一,另外还有诸如通过不断变更企业登记,不断享受政策的优惠。再如,通过少报利润或制作亏损的财务报表,达到少交甚至不交税的目的。而如果缺乏节税意识或者缺乏节税知识,就不能充分享受政策优惠,企业税赋负担就会大幅度上升。
  
  (八)与企业的规模及经营模式有关
  如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中以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为主的现状一样,一般来说,企业税赋负担也同样呈“两头轻中间重”的状态,企业规模越大,效益越好,承受税赋负担的能力越强,其税赋负担越轻。这种税赋负担的轻松并非是指因为承受能力而相对轻松,而是由于管理部门往往对这些优质企业格外垂青,分外照顾,该类企业的绝对税赋负担不断减轻。而税赋负担沉重的往往是一些规模适中、获利能力一般的企业。另外,以自由资本为主经营的企业对当前税赋负担的承受力较强,而以借贷资本为主经营的企业,普遍感觉税赋负担沉重。
  
  三、消除非公有制企业家对税赋的心理负担
  
  非公有制企业是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政府部门应当更多地采取“放水养鱼”的方法,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的实际税赋负担,通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减轻非公有制企业家对税赋的心理负担。
  
  (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法制化水平
  要严格税收征收的范围和幅度,不断压缩地方政府在税收管理上的“自由裁量”空间,制约其自由征收权力,减少政策、法律、法规的差异和矛盾。要以法律规定,确保GDP增长和财政增长的基本同步,限制地方财政收入的超常规增长。
  
  (二)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公平程度
  要改变“一刀切”式的貌似公平的粗放型管理模式,改变简单划一的税收征收制度,在核定企业税额时,应把企业在增加就业方面的贡献列为重要参数,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设定较低的纳税额度。根据不同的行业进入门槛,设定相应的纳税额度,门槛越高,税率越高,对垄断行业,可以设定更高的税率。对直接面向一般消费者的低端服务业,在设定税率时,要考虑上游税赋负担转移因素,尽量减少重复征税。
  
  (三)不断增强税收征管的公正程度
  增强公正程度,一是要缩小税收征管主体和对象地位悬殊的不正常现象,抑制税收主体过分的强势地位;二是要保证纳税者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可以考虑建立税收征管有效期制度,凡企业税收漏征、少征达3年以上者,应追究征管部门的责任,而不再向企业追征税款。对税收行政中的乱作为行为,加大对主管领导和行为人的处罚力度。
  
  (四)不断增强税收征管的公开程度
  应严格实行税收征管年度公告制度,税收征管以年度公告为准,几年度内不公布征收规定的,应视为政府部门主动放弃本年度某种税的征收计划,政府部门再次征收时,应当设置重新开征的时间,且不得早于新规定发布之日,对过去未予征收的税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征收。
  
  (五)营造尊重纳税人权益的社会氛围
  要为纳税人提供应当享受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如为子女户口迁移、上学、就医提供方便和保障,对纳税意识强、数额大、遵纪守法的非公有制企业纳税人,在从政、社会保障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断增加非公有制企业纳税人的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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