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资产评估理论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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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新艳
摘要:资产评估学是一门发展尚不成熟的学科,关于评估基本理论的构成要素许多学者理解各有特点,但无论如何划分,基本理论的一般特征是不变的:具有高度的抽象,产生于高度的理念之中;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受具体实务类型的影响;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是高度理性思维的结果。
关键词:资产评估;经济学;产权
资产评估作为一门学科,必须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并目在经济学基本理论体系中有其适当的定位。如果不能从理论上系统深入研究,建立公认的与经济学理论发展相适应的资产评估理论体系,评估学很难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因此,针对资产评估行业经济学基础薄弱的现状,加强资产评估理论的经济学分析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资产评估的目的有资产评估一般目的和特定目的之分。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或基本目标是资产的公允价值。特定目的就是引起资产评估的资产业务对评估结果用途的具体要求,包括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作、企业清算、担保、企业租赁、债务重组等。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资产评估目的体现的不仅是资产的供求关系,还体现了资产的稀缺性以及对稀缺资产进行占用、处置和让渡而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
一、产权及产权性质
产权经济学家都把产权视为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关系,即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而不是人对物的关系;产权是一组行为性权利,或者说是一个“权力束”;某种物品经济价值大小决定于该物品所附着权利数量和强度。产权是一束权利包括:使用权,在权利允许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权利;收益权,在不损坏他人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从事物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决策权,在权利所允许的范围内改变事物的形状和内容;转让权,在权利所允许的范围内出租或出售。产权具有以下儿种性质:
第一,产权具有排他性。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两个人不能同时拥有控制同一事物某种相同的权利,特定权利只能是一个主体。由于排他是存在排他的成本的,当产权主体的排他成本低于排他的可能收入时,排他就是必要的。产权主体为了降低排他成本,会容忍一定程度的产权模糊。
第二,产权是有限的。产权之间有清晰的界限,产权的主体是可以明确界定的,否则会导致产权的纠纷;任何产权都是有一定的数量、时间和空间的范围。
第三,产权是可交易的。作为产权客体的资产是劳动创造的,并目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因此产权也是具有价值的,同时由于产权是排他的,可以从产权权利束中分离出来,因此产权是可以交易的。
第四,产权是可分割的。产权的可分割性有两方面含义,权利束中的各项权利是可分的;相应的由各项权能行使带来的利益也是可分的。既然产权是可分解的,那么产权也是可以合并,它们都是产权配置的乎段,为资源配置提供了广泛空间。产权交易按照产权属性的分割性可以分为整体交易和部分交易;按照时间的可分性分为永久性交易和有限期交易。
二、资产评估目的的产权特征
不同的评估目的不但体现着资产评估结果的具体用途,还决定着对评估对象的利用方式和使用状态的约束,以及资产评估市场条件的宏观限定。评估目的众多,其约束和限定也十分复杂,而从产权的角度对评估目的进行划分和分析,能够比较清晰地将影响评估价值判断的众多复杂的约束和限定反映出来。
(一)评估目的界定了不同的产权主体
产权主体是占有产权的不同行动团体和个人。产权主体可以使私有的、集体所有的也可以是国家所有的。不同的产权主体,资产评估服务的对象和责任对象是不一样的。资产产权主体的所有制对资产价值也会产生影响。不同的所有制下产权主体获得报酬和承担成本不同,所面临的风险也不相同。所有制的集中度越高,产权主体进行活动的动力越大,由于掌握特殊资源而获得的报酬越多,资产盈利能力越强,但是相对面临风险更大,评估时要综合这两者对资产价值的影响。而所有制集中程度低的资产,往往不是为了盈利,其报酬和费用可能更多地分散到每个人身上,比如公园、公交、教育等并不是为了盈利,其收益更多地体现为社会福利,难以用货币计量,但是一旦其所有权可以变更,所有者承担的资本化利润或亏损就会产生。因此,评估时有必要考虑资产交易前后的产权主体的所有制变动情况。
(二)评估目的体现为产权变更的不同程度
根据产权的可交易性,评估目的可以划分为涉及产权变更和不涉及产权变更;由于产权的权利束和权利及收益的可分割性,进一步可以将涉及产权变更的评估目的细分为权利束整体转移的整体产权变更和细分权利转移的部分产权变更。
第一,整体产权变更:包括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企业联营、破产清算。对于以整体产权变更为目的的评估来说,无论产权变更的资产涉及的是有形资产或是无形资产,单项资产或是资产综合体,资产具有特定的或一类投资者,关注的是资产在连续经营条件下给投资者带来的预期收益,因此评估时应当优先以效用价值理论和货币时间价值理论为基础。
第二,部分产权变更:包括资产或产权的担保、租赁等。对于以部分产权变更为日的的评估来说,一般更看重资产实体的现有实际价值和变现能力,而不考虑资产的增值因素。以资产抵押为例,对于接受资产抵押的一方来说,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其主要考虑资产抵押方的还款能力和以资抵债能力,更关心资产的变现能力。接受抵押方并不通过对资产的实际的使用经营来获取收益,资产的未来获利能力对其来说并不重要。因此,评估时应当优先以要素价值理论为参考。但是如果抵押资产具有很强的资产增值能力,如某项领先的专利技术或知名品牌等无形资产,这实际上能够提高抵押方的还款能力和实践,意味着资产有很强的变现能力,这时评估可以适当以效用价值为参考。
参考文献:
1、姜楠.关于资产评估准则中价值类型选择问题的理论思考[J].中国资产评估,2002(5).
2、周叔敏.国外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实用性分析[J].中国资产评估,2009(2).
3、刘玉平.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思考[J].中国资产评估,2010(2).
(作者单位: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管理科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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