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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育红

  [基金项目]王育红(1981-),女,河北邯郸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200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企业与公司法。
  [摘要]公司的社会责任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协调利益失衡的产物。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加速,公司对社会的影响也愈加增大。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认知及建设,对中国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n003-3890(2006)05-0037-03
  公司最初的目标是实现作为公司投资人的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不可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在鼓励投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对社会的影响逐渐加大,如果公司只把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它就可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择手段,侵害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其在理论上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目标,在实践中也极易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甚至混乱,结果影响一国的经济发展。所以,不能再将公司的责任仅归结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对股东以外的其他个人、群体同样负有责任,这就是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有关公司的社会责任,美国学者克斯,戴维斯和罗伯特・伯洛姆斯图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决策者采取保护与促进社会福利行动的义务一有如他们对待自己的利益一般;台湾学者刘连煜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经营的某一事项符合社会多数人之希望,为满足与实现该期望而放弃经营该事项的营利之意图;中国学者刘俊海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应为:公司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公司把对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是无可厚非的。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进程中,公司应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所在。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道德上的责任还是法律上的责任一直是学者们讨论的话题。在对其进行探讨的初期,更多的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道德层次上的问题。公司的社会责任最初是―种道德责任,发展至今,其性质已演变成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两者并重兼而有之。可以预见,随着公司对社会整体影响的进一步加大,许多本来是道德上的社会责任将会上升为法律上的责任,由法律对其加以规定。反之,随着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加强、道德水平的极大提高,从前是法律上的社会责任也有可能不再由法律来调整而作为―种共识由道德加以调整。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
  
  (一)公司对雇员的社会责任
  在公司企业中,雇主对雇员拥有权威,并有权索取剩余收入;而雇员在一定的限度内有服从雇主权威的义务,并挣得固定的薪水。但雇员作为公司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1]首先,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拥有知识和技能的雇员是公司竞争致胜的决定性因素,要将这种决定性因素发挥出来,必须给以一定的激励,创造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否则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其次,公司雇员作为一种人力资本,具有―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雇员与公司紧紧地联结在一起,只有保护好雇员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公司充满活力。最后,随着现代公司治理方式的不断发展,雇员不仅成为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而且成为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从而成为公司的所有者。因此,为了保障公司雇员的利益,而且也为了促进公司的永续发展,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雇员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公司对雇员的责任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在劳动法意义上保证雇员实现其就业和择业权、劳动报酬索取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社会保障取得权等法律义务,也包括公司按照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雇员承担的道德责任。
  
  (二)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消费,衣食住行等消费内容成了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作为产品的最终使用者,公司的价值和利润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的选择,如果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令客户满意,通常客户会形成一种对公司产品或服务的较强的偏好,以而促进消费者对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持续性消费。同时,消费者作为单个客户能力的有限性,又使得消费者在客观上处于一种社会弱者的地位。基于这种原因,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倡导者将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视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主要是保障其产品或服务安全的责任,让消费者知情的责任,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责任,保障消费者求偿的责任等等。
  
  (三)公司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在控制权和现金收益要求权上有所差别。他们是不同状态时公司的“状态相依所有者”。[2]如果公司有偿债能力,股东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此时债权人是合同收益要求者。但如果公司偿债能力不足,债权人就有可能接管公司并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而债权人对公司的控制通常是通过法定破产程序进行的。但债权人总是希望公司能正常运营并营利,以使其债权有所保障。因此,公司的债权人是公司的一类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公司应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可视为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此外公司还对作为整体的债权人负有依谨慎的注意义务从事经营活动并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责任。
  
  (四)公司应负环境保护责任
  20世纪以来兴起的环境正义运动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对自然的利用是区分不同群体的,而不是全人类都平等地享受了利用自然带来的好处。同样破坏自然带来的环境恶化也不是平等地由每个人来承受。强势群体有能力避免环境恶化的后果,而弱势群体则只能无奈地忍受。种族不平等、经济地位的悬殊、工业活动的数量、城市结构等都在影响环境公平的实现[3]。而且,环境问题不仅仅是关于人类自身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生物界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人类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具有生态良知[4]。所以,作为环境破坏最大制造者的公司是更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这项事业中来。虽然各国都规定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但这是远远不够的,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考虑周全。公司除了积极承担法律规定了的责任外,还应主动承担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环

保社会责任。其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合理利用资源厉行节约。因为地球上很多资源都是不可再生资源,人类在利用时要合理利用,提高效率。(2)自觉有效地处理“三废”,防止环境污染。工业废物是环境破坏的主要因素,因此公司在排放“三废”时应进行有效处理。(3)慷慨解囊,资助环保事业。
  
  (五)公司对所在社区的社会责任
  公司特别是巨型公司对所在社区的经济、治安,以及文化等方面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1)公司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居民收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当地就可以有较多的就业岗位,居民收入会增加,福利会提高。(2)公司员工的素质及企业文化精神对社区的治安、文化建设会产生一些影响。(3)公司的扩张也会对社区居民带来影响。比如公司扩建可能要动迁居民,开发新项目或许会带来污染,等等。所以,公司应对其所在的社区及其居民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具体表现为:(1)同等条件下从所在社区优先招聘员工,努力扩大所在社区的就业机会。这样他们会更拥护公司的发展而公司也能更好地协调与所在社区的关系。(2)积极支持所在社区的建设,为所在社区的全面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六)对社会公益活动的责任
  
  公司的这项责任的内容最为广泛,包括了向社会公益事业诸如医院、社会福利院、贫困地区等提供捐赠,招聘残疾人、生活困难的人、缺乏就业竞争力的人到公司工作,为教育机构提供鼓励和培养学生的各种奖学金和助学金等,举办与公司营业范围有关的各种公益性的社会教育宣传活动等等,均属此列。公司对社会公益活动的责任是一项传统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
  
  三、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对策
  
  中国企业目前往往很少考虑社会责任,对如何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还茫然无知。因此,系统而全面地把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融入法律体系之中,非常必要而且意义重大。以下是针对中国公司法在此问题上急需完善之处:
  1.应针对公司社会责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应进一步完善劳动者、消费者与其他非股东利益代表在公司机构中的参与制度。应借鉴挪威的公司大会制度,对中国传统股东大会的组成结构作进一步改革,同时容纳股东利益代表与一定比例的非股东利益代表。董事会也应导入劳动者、消费者、用户、公司所在社区与其他非股乐利益代表的参与制度。为了进一步增强非商事目标对董事权力与义务的影响应该制定详细的、协调股东与非股东利害关系人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则,以引导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公司内部应当设置专门负责社会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并由社会任免。同时,有必要依据公司的社会责任来强化监事会对利害相关者的保护。可以将监事会的组成规定为由股东代表、银行代表以及职工代表等组成,这样监事会就相当于公司利害关系人代表大会,有利于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建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没有一套比人类良心更强大有力的奖惩制度,任何实质性的经济制度都不可能很好地运转。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设计出强有力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政府应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公司自愿、全面地履行社会责任。在公司内部,可以把经营者的报酬与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联系起来,并作为考核其绩效的标准之―。
  3.立法中应当导入社会公开法律机制。为鼓励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应当导人和贯彻有关公司社会责任事宜的社会公开制度。但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主要局限于财务性公开。故应当重新设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把股东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与股东、证券投资者和债权人一道纳入社会公开机制的保护。对公司信息享有知情权的主体应当扩大到所有公民,由传统的财务性公开,扩大到包括社会性公开在内的广泛内容。当然也应同时注意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公司的社会责任已成为当前社会重要的话题,《财富》和《福布斯》等商业杂志在企业排名评比时都有“社会责任”标准。公司的社会责任其精神实质是要求公司做一个诚信、正直、有责任感、富于同情心的这样一个有健全人格的“人”立足于社会,为社会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做出贡献。总之,社会倡导公司对社会负责,推动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管体制,需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贯穿这一公共政策。
  
  [参考文献]
  
  [1]李维安等.公司治理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张单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马缨.美国环境公平研究概述[J].国外社会科学,2003,(2).
  [4]邓名瑛.论生态良知[J].伦理学研究,2003,(2).
  责任编辑:学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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