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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成就与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谢宜彤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救助对社会稳定的维护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应该充分发挥农村社会救助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第一道安全网的保障作用,从而减少农村贫困群体的比重,使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得以发展。本文首先阐述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已取得的成就,然后提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当前的国情,提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完善农村社会救助的基层管理、加强对资源的整合、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多元化、统筹城乡发展等政策建议,从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 农村社会救助 成就 问题 政策
  
  一、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已取得的成效
  1、财政投入不断加大。2009年,全国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296.66亿元,增长24.4%,2008年2743.59亿元,2007年2303.16亿元,2006年2123.90亿元,2005年1817.64亿元。由此可以看出,全国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在五年间高速增长,这对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提供了财力支持。
  2、受益农民人数不断扩大。2005年农村低保人数为825.0万人,2006为1593.1万人,2007年为3566.3万人,2008年达到4000万人,2009年为4700多万人,是2005年人数的6倍。随着参与低保农民人数的扩大,农村社会救助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第一道安全网,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制度建设不断完善。1996年,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开始启动,至2005年都未取得显著的成就,但自2006年起,我国农村低保制度高速发展。相关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农村五保户国家财政供养、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并行的是,城市也在针对现有的经济水平和人口状况调整其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制度等,都作出了巨大的调整。
  4、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困难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这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社会救助在农民因医疗、天灾、失去工作能力等情况下,能够使农民得到最基本的帮助,能够维持其最基本的生活,以防止其在走投无路时,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因此,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意义重大。
  二、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问题
  1、缺乏社会救助法律体系。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关于社会救助的实体法,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主要依赖主管部门领导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程度,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在社会救助的对象、主体、范围、标准等方面欠缺相关的规范。具体而言,缺乏一套规范的程序和必要的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体系。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本应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而一些不应得到社会救助的人群得到了救助。这不仅浪费了财政资金,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社会保障机制和效率优先机制也没有得到发挥。
  2、缺乏专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首先,量上的欠缺。由于我国目前主要由县、乡两级的干部管理农村的社会救助工作,没有专职的民政人员,在村委会也没有专职人员,而平均每个村子大概也就有1到3名民政助理管理社会救助工作。再加上这些参与管理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编制和待遇问题得不到解决,导致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更难在广大农村落实。其次,专业素质的欠缺。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很大,一些指标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根据具体地方的财政收入量身设定。而具体管理这些工作的民政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工作后的专业培训也没有及时到位,对农村社会救助的理论知识、一些指标的测定和调查方法等专业知识都很生疏。所以,目前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农村社会救助民政人员的培训工作,另一方面也应该积极引导优质的人才走向农村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岗位。
  3、缺乏经费。目前,社会救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拨款,筹资渠道单一。由于农村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收入,社会救助的经费在一定程度上不足。当前,税费改革更进一步减少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县、乡两级的财政收入更加困难。因此,只依靠地方财政资金很难保障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更不可能发展、完善农村的社会救助体系。
  4、缺乏统筹城乡社会救助。我国城乡社会救助之间的巨大差异主要是由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的。在城市,市民得到较多的社会福利,相应得到了更多的社会救助。从医疗救助的对象来看,由于城市根据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来确认其资格,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导致农村的弱势群体相对城市来说更难得到社会救助。从医疗救助制度来看,由于现行农村医疗社会救助制度在农村没有得到普遍的落实,硬件和软件都没配备齐全,导致农民在面对较高的医药费时,很难得到救助。相关的调查显示,从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来看,“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享受89%的社会保障,占人口总数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社会保障的11%”,显然农村大部分人口未得到社会救助。
  三、完善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1、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为社会救助事业保驾护航。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的“三化”,即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在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的“三化”过程中,要秉承用最精简明了的语言,综合阐述社会保障法律。但由于我国现在的经济实力和结构,以及农民人口相对城市人口巨大,短期内,要在底子很薄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建立一部新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很难。但《社会救助法》的出台时机已基本成熟。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对农村具体社会救助的对象、主体、范围、标准等作出规定,使得农村社会救助得到规范,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的“三化”。完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分别是针对单项救助项目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修订已有法律法规、出台《社会救助法》。
  2、完善农村社会救助的基层管理。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主要靠县乡一级的民政工作者,这些工作者有的是行政事业人员,有的是非行政事业人员,他们主要负责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救助标准的确定、救助范围等。因此,农村社会救助的民政工作者的能力和责任心,是关乎我国这个农村社会救助事业的关键因素。总体来讲,农村社会救助人员编制不足、专业素质欠缺,急需专业的培训。主要的解决办法有:体制建设上,基层应该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机构,不受部门观念、利益限制,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得到应有的人员编制和部门协调;体制建设之外,社会工作者的参与是缓解现有农村社会救助民政人员缺乏的好方法,应积极鼓励、宣传和劝导社会上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参与这个队伍,同时,应积极对在职的农村社会救助民政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提升专业素质,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
  3、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的整合。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相关的组织建设。由于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近五年的高速发展和相关工作的增加,现有的组织机构很难有力地支撑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及时、准确的农村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衔接,可以提高行政资源的利用度和高效的行政效率。为此,可以提出四项标准作为评价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制度衔接的标准,这包括筹资渠道、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专门的社会救助行政机构。

  4、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多元化。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是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问题。筹资渠道的多元化是农村社会救助获得稳定和充沛资金的重要方法。首先,要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主体地位,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资金投放力度,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有一个良好的财力支撑。其次,可以利用社会捐助解决财力的不足,相应地,应该规范社会捐助的程序和资质的考核,宣传和鼓励广大有能力的人员和机构、组织参与到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筹集更为雄厚的农村社会救助资金。最后,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应当规范化、法制化,及时、充分发挥其价值。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应该对其进行专项的预算,之后进行严格的管理,资金的使用应有严格的审批,防止资金的滥用。
  5、统筹城乡发展。农村社会救助的城乡统筹发展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应该逐步缩小城市和农村之间在社会救助对象、标准、范围之间的差距,逐渐实现城市和农村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均衡发展。首先,应该加大对农村社会救助的财政资金的投放金额,提高现有的农村社会救助水平和广大农民的社会救助待遇。其次,在制度建设上应该适度地向农村倾斜,针对农村的现有人口状况和经济实力,扶持其农村特困、农村医疗、临时救助等多项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
  6、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持续发展,离不开严格且有效的监督机制。首先,运行机制要公开透明,对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的收支应定期予以公布,让广大群众来监督资金的运用情况。其次,完善政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更能准确和及时地防范、发现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问题,并根本地予以解决,因此政府各部门应及时审计社会救助部门相关工作情况,并定时予以公布。最后,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群众和媒体的监督,构建各种平台,使得群众和媒体能够积极地参与到农村社会救助的监督工作中,这包括相关数据库等信息技术的建设。综合以上三点,建立全方位的农村社会救助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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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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