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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司治理的内部审计问题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卢 山

  【摘要】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验看,内部审计作为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文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阐述了内部审计的属性及其与公司治理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企业对内部审计的认识偏差和误区,旨在从改进公司治理的角度,探析完善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对策。
  【关键词】公司治理内部审计对策
  
  一、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1、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作用
  首先,内部审计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有力措施。内部审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相对独立的审计,可对管理层的会计信息编报权力和充分披露进行约束,缓解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失衡问题。内部审计最有资格监督信息的真实性,其基本宗旨之一是通过审计手段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提供真实信息,既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序,又可对代理人形成间接的约束。其次,内部审计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要满足以下需求:股东和股东大会代表机构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以防范决策风险;管理层对管理、控制薄弱环节的客观反映,以规避经营风险;外部审计和监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状况的评估,以降低审计风险和监管风险;潜在投资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发展潜力的客观评估,以减小投资风险。可见,在补充与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内部审计可以弥补外部审计在实现公司治理功能方面的不足。再次,内部审计有助于企业增值。一方面,内部审计通过事前开展工程审计、采购审计、合同审计等,帮助组织预防和减少损失,当内部审计成本小于损失的减少时,就会增加企业价值;另一方面,内部审计通过自己的努力及时发现企业在决策、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偏差,提出改进方法与建设性建议,促进企业效益提高,也增加了企业价值。另外,由于内部审计的存在,客观上会对组织内的经营管理者和其他职能部门产生威慑作用,使其不得不维持良好的控制系统,并努力改善工作绩效。这种被动的“自律”行为客观上导致了组织价值的增加。最后,内部审计可以对公司治理中出现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内部人控制是指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经营者凭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熟悉与高度参与,把公司牢牢的控制在自己手中,使所有者的权利弱化。内部审计对此所起的遏制作用在于它独立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因而能相对客观的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把相关信息反馈给所有者,以平衡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掌握的信息,从而有利于所有者对经营者经营业绩和内部管理行为的了解和掌控。
  2、公司治理模式对内部审计模式的影响
  公司治理的实质就是要解决两权分离产生的代理问题,其具体模式以英国、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外部市场约束)和日本、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公司内部约束)最具代表性。英、美两国有着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企业以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为主要筹资方式,且股权高度分散,是典型的市场导向型的公司治理,其公司组织主要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构成。其中,董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运作承担主要的监督责任。与英美国家不同,德国和日本的公司很少到证券市场融资,公司的股权主要由银行或法人股东之间相互持有,股权相对集中,公司组织构成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负责对业务的经营过程监控,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情况。我国企业国有股权比较集中,公司组织构成呈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足鼎立的局面:股东大会行使立法权,董事会行使行政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主要监督董事会及高层经理人的责任履行情况。综观国内外,在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中,内部审计的管理模式选择主要呈现五种形式(见表1),它们在独立性、权威性和监察效果方面各具特点。其中,第五种模式是IIA极力倡导的,从理论上来说,这种组织模式最佳,它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从而实现其客观性。
  
  
  
  
  
  
  二、我国公司治理中内部审计的现状分析
  
  我国企业在内部审计定位、机构设置等方面存在很多认识偏差和实际运作误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内在动力
  我国许多企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是迫于政府压力,并非是自觉的认识。国企的高管层只是资产的经营者而不是资产的所有者,客观上想摆脱所有者的监督和约束,心理上存在排斥内部审计的观念,对内部审计抵触情绪较大。而且,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出现问题时,设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受到的处罚也没什么差别。因此,一遇到精简合并机构,内审机构便首当其冲。这就使许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极不稳定,力量单薄,难以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
  2、割裂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尚未与公司治理相结合成为公司治理的有机部分。从我国企业的现状来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大多设置于管理层之下,在高层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要么处于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的地位,要么与其他部门合并设置,即使直属于董事会,也因董事与经理人员的高度重合而使董事会形同虚设,影响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3、混淆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的功能
  我国证监会在2002年1月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但该准则没有涉及内部审计方面的内容,这使得它自诞生之日起便带有明显的缺陷。同时,在《审计法》和2003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指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但是对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的关系并未进行明确界定。这都导致了很多公司和人员不正确地将审计委员会定位于内部审计,而忽视两者不同的隶属关系和职责内容。事实上,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连同公司的管理层,共同构成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稳定的三个重要支点,是监控财务信息真实性的关键环节之一。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进内部审计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内部审计发展两者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公司治理结构越完善,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就越强,发挥作用的空间就越大;内部审计发展程度越高,对相关利益各方的牵制性越强,就越有助于解决公司治理中出现的问题,帮助公司实现战略目标。据此,针对前面提到的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不足,为了改进内部审计,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1、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的相关机制
  目前,我国对内部审计起到指导作用的法规、准则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2003年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事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虽然这些法律、准则对我国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仍然不够完善,急需在实践中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紧密结合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程序方法以及审计质量监督等问题,制定出较为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规范体系以强化内部审计的地位和责任。同时,要加快各级内部审计协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尽快设立和完善地方性和区域性内部审计协会,以辅助监督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的设立。

  2、合理设置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模式的经验,建立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内部审计组织机构。比如,可以按照企业规模的大小来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于那些规模较小、尚未建立规范的公司制的企业,可直接设置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内审部门或者在总经理办公室设置2-3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于规模不太大、业务活动不太复杂的公司,可以只设内审部门而不设审计委员会,但内审部门的设置应高于其他各职能部门;对于大规模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可以在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从理论上讲,内审机构设在监事会下能更有效的行使监督职能,但考虑到我国改制后部分公司监事会存在“形同虚设”等问题,因此,采用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由它来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方式更符合实际。
  3、拓宽内部审计的职能和作用
  随着风险导向内部控制时代的来临,内部审计的职能也在全面拓展,内部审计的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企业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能也应从审查和监督向评价与咨询方面拓展,内部审计不应局限于财务领域,而应扩展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而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观念下,内部审计的控制功能仍然很重要,但内部审计的焦点主要体现在分析、确认、揭示关键性的经营风险与管理风险,使内部审计计划与公司风险管理策略紧密联系,切实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更好地实现组织目标。
  4、改进审计技术
  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的改善,内部审计领域也向管理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和管理舞弊审计等方面发展,这客观上要求我们要改进相应的审计方法。因此,内部审计应该突破单纯的事后审计的传统方式,转移到事前、事中审计上来,逐步实现审计过程的三个转变:从单一的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后审计与事中审计、事前审计相结合;从单一的静态审计转变为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相结合,从单一的现场审计转变为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非现场审计相结合。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及其在企业中应用水平的提高,这些转变均可以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完善高效的审计信息化系统和审计操作平台来实现。
  5、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提高审计效率
  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应从单纯依靠内部审计人员的力量转变为寻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工作的合作协调关系,如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相互交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等等。这既有利于缓解内部审计人员少而任务重的矛盾,又可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反馈机制,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只有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互结合起来,并互动地发挥作用,才能保障整体企业契约机制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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