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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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世梅
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当局在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的允许范围内,有目的、有计划地运用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估计的变更或安排交易和事项等方式来实现其期望盈余,并通过财务报告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效用)最大化的一种行为。
一、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内在动机
1、报酬契约动机。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经济转轨时,工资开始浮动。不论是薪酬与业绩挂钩,还是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相联系,还是由控股股东发薪,用来反映经营业绩的会计盈余信息就显得非常重要。另外,报酬有显性报酬与隐性报酬之分,前者即为公开的年薪,后者则多指非金钱的好处,如声望、政治前途、公款消费的机会等。对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而言,声望和政治前途也许是他们更为看重的报酬。当然,这些隐性报酬与公司业绩呈正相关关系,而评价管理人员业绩的重要依据是会计盈余。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层有动力进行盈余管理。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动机。在中国特有的制度下,仅有少数企业可以获准发行股票,为了取得上市资格,尤其是经营业绩不佳的公司,更需要通过盈余管理来获得良好的经营业绩,他们往往进行“修正”发股前的历史数据,调整影响每股收益的所有变量,如有意高估盈余预测数,进行所谓“资产剥离重组”,并按剥离后的结果对前3年“虚拟”一个会计主体进行模拟经营等,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对关于资产剥离的规范性操作程序的规定明显滞后,对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资产计价、固定资产减损、长期投资明显减值等有关损失的确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便充分利用了这一点来达到上市和提高发行溢价的目的。
3、配股动机。股份公司上市后便获得了利用“壳”资源继续进行股权融资的可能。但是在我国,并不是任何上市公司都能获得配股的资格,证监会为了保证在证券市场上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质量,使有限的资源流向绩优的上市公司,对配股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而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这些规定也不断地进行调整。上市公司为了得到配股资格,存在着随配股政策的变化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4、避免摘牌动机。我国《公司法》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3年出现亏损,公司则将被处于暂停股票交易,若在限期内仍无法扭亏为盈,公司最终将受到终止股票上市的处罚。上市公司为了避免摘牌,有强烈的动机进行盈余管理,尤其是在上市公司出现亏损的前后。
5、债务契约动机。企业进行投资及日常经营所需大量资金,除投资者投入以及自身积累外,主要依赖于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金融机构即债权人为了减少代理成本和风险,保证到期收回本息,贷款时,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在债务合同中订有一系列以会计数据定义的保护性条款,如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营运资本、固定资产、现金流动等指标的变动范围。一旦企业超出这些条款所允许的变动范围,则视为违约,其代价将十分惨重,不仅其贷款面临被收回的危险,而且其经营活动的自由还会受到限制。为了避免产生违约行为,企业的债务安排也是其实施盈余管理行为的重要动因。
6、高级管理人员的更迭动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涉及到责任的交接和奖金报酬的确定,管理人员有可能利用职位便利进行盈余管理。当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发生下列面临更迭的情况时,往往采取盈余管理行为。一是原来的高层管理人员即将退休时,为了在离职前尽可能增加自己的收入并能够载誉而退,往往采用使报告净收益最大化的会计政策,使企业盈余呈上升趋势。二是新上任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了增加企业未来预期的盈余能力,提高自己的经营业绩,往往会采取把所有可能的费用、成本、支出在刚上任的某一个期间核销,以报告期亏损为代价来增加将来盈余的可能性,并把亏损的责任推给前任。三是企业发生经营性困难,经济效益很差,甚至面临破产时,会采取尽量提高利润和美化财务状况的盈余管理行为,以避免被解雇或免职的命运。
7、避税动机。由于各地区的税负不同,上市公司经常利用关联交易把利润从税负高的子公司转移到税负低的子公司,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另外,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上市公司,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都全部销售给自己控股的销售公司,以达到少交消费税的目的。
二、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外在原因
1、会计准则固有的局限性。一是会计准则不完备性特征使得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准则的空白进行盈余管理。目前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采取的是以政府单方制定为主的模式,多是从政府自身的利益出发,使自身效用函数最大化。为了在利益相关各方之间求得平衡,就必须赋予企业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二是会计准则的刚性特征给上市公司利用新出现的经济业务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会计实务是对经济业务的真实反映,当企业的经营技术及组织方式发生变化后,已经制定的会计准则很难根据企业的现实情况而变化。管理当局便可以根据主观判断进行会计处理。三是重要会计原则的主观性给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利用“职业判断”进行盈余管理创造了机会。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必须遵循有关的会计原则,并受到某些会计惯例的约束。与盈余管理相关的会计原则有权责发生制、重要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等。
2、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组成的多层治理结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的经营业绩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整个证券市场乃至宏观经济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从总体而言,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在大多数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而且流动性不强。同时,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现象非常普遍。这种畸形的股权结构,就造成了内部应有的制衡机制的缺损。因此,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占绝对控制的情况下,以国有股为主导的上市公司很难形成有效的监控机制。二是董事会、监事会缺乏对经理人的约束机制。我国的上市公司虽然都设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企业管理机构,但由于我国内部人控制的普遍存在,使得这种制衡机制逐步失灵。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因而能够联合起来在股东大会和市场上对付中小股东。中小股东因为无法在公司的权力机构中取得应有的地位和行使相应的权利,所以,普遍缺乏参加股东大会的兴趣和积极性,从而使许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成为了“大股东会”。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仅仅为企业提供了一条融资的渠道,国有股和法人股高度集中,再加上目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资本市场的代理权竞争无法发挥其作用。经理市场缺乏竞争,更是使得对经理人的约束进一步受到了限制。同时,由于缺乏客观评价经理人员的市场机制,很多经理人员仍由政府任命而不是依靠竞争性的经理人才市场。在这样一种不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经理人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盈余管理就有了很大的生存空间。三是资本市场不发达。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弱式有效阶段,即股票价格只反映以往的历史信息。我国资本市场上充斥着噪音,投机之风盛行。由于机构投资者伙同上市公司肆意炒作,中小投资者缺乏理性,在利用会计利润信息作为决策依据时,存在无法区分主营业务利润和暂时性利润的现象。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使得信息使用者和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关于企业价值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加大,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了。四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乏力。有效的外部审计(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形成的强大监督效力能够缩小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然而,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不是一种自发的市场需要,而是政府出于管制的需要,且审计人员整体业务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不高,导致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没有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三、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治理措施
盈余管理行为之所以能发生,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有了进行盈余管理的内在动机,同时具备了一定的外在条件,当二者结合在一起时,盈余管理行为就会发生。因此,要将盈余管理行为有效地规范在一定的范围内,就应该从盈余管理的内在动机和外在条件两个方面入手。首先,通过完善报酬契约的结构,建立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短期激励与以市场价值信息为基础的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报酬结构;引入债权人“相机性控制”机制,当企业偿债能力不足时,在破产机制的作用下,股东作为所有者所拥有的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便转移到债权人手中;完善股票发行制度,弱化企业盈余管理的IPO、配股和避免摘牌动机,消除企业盈余管理的内在动机。其次,完善会计理论方法,具体明确细化权责发生制、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会计政策的选择等政策规定;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同时,通过完善公司产权制度、内部监控机制等措施,改革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完善审计执业规范体系,以达到消除企业盈余管理的外在动机。
(责任编辑:方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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