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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那些事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在中国,传销经历了多次从开放到禁止的过程,市场地位也一直在合法和非法之间徘徊。如今“传销”已经臭名昭著,被称为“经济邪教”。然而,在一轮轮严厉打击下,非法传销却始终禁而不绝,稍有松懈便死灰复燃,传销的形式也在不断地变化更新,进化完善。
  
  传销的模式
  
  “传销”分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是一种透过人传人的方式来达至销售的市场策略。这在幅员广阔而人口密度低的地方尤其有效。一般以会员制的方式,通过推介新用户成为会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
  “传销”一词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含义。在中国大陆,传销一词的官方定义目前是多层次传销和层压式推销的合称,属于一种经济犯罪行为。而为了与非法的传销相区分,合法的传销在中国一般被称作直销。
  单层次直销指简单的讲就是直销产品只要经过一代直销商的层次就可以到达消费者手中。被誉为“雅芳之父”的大卫麦可尼被认为是单层次直销的开创者。
  多层次直销指的是直销企业在具体开展的直销业务中,允许自己的直销产品经过若干层次的直销商的销售行为而进入到消费者手中。最典型的多层次直销公司是安利公司。
  上述两者的区分在于单层次直销是根据其销售业绩向公司领取奖金;多层次直销是除了将公司的产品或服务销傅给消费者之外,还可以吸收、辅导、培训消费者成为他的下线直销商,根据下线直销商的人数、代数、业绩晋升阶级,并获得不同比例的奖金。
  多层次传销是目前非法传销的主流,往往混合直销内容以掩盖非法传销的本质,例如高价出售商品,隐蔽组织结构等。
  层压式推销,又有“老鼠会”之别称,是多层次传销的一种变种。参与者通过介绍其他人加入而赚取佣金,这些佣金正来自新会员的人会费,如此类推,一层压一层。公司通常没有提供任何产品或服务。层压式推销最早成立于1964年,由美国人威廉・帕特里克在加州所创,最恶名昭彰的是俄罗斯的MMM骗局和阿尔巴尼亚的层压式推销骗案。由于层压式推销谋取暴利,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很多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层压式推销。
  
  传销的历史
  
  在中国大陆,传销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最早流行于南方和沿海大中城市,由于对这种经济模式认识不足,当时官方并未对其采取禁止和规范措施。
  1990年,雅芳成为中国大陆第一家正式以传销申请注册的公司。此后,各种未经注册或注册未被通过的非法传销组织开始泛滥。
  1994年8月11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出233号《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同年9月2日,再次发出240号《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但是由于认识不足,地方政府多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效果并不明显。
  1995年3月28日,国家内贸部办公厅(今商务部)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正式起草国家关于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同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以对国内再次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传销活动暂时处于宁静。
  1996年4月,中国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传销业务,随后上海市传销行业召开第一次会议,首次向全社会公布了行业守则。1997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在青岛市向500多家传销公司授牌。在确立合法地位之后,各种传销又开始大规模发展。
  1998年,许多传销组织先后崩盘,引起多起社会不稳定事件。同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停止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的命令,对整个传销业的全面封杀,不管规范经营还是违规炒作,所有从事传销业务的公司全部停止营运,听候国家后续政策的处理。此后不久,出于合法传销的现实需要,十家企业获准以“店铺加雇佣推销员”模式转型经营,为区分与传销的区别,以直销模式自称。
  此后,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中国大陆市场应于2004年12月11日前放开直销业。国务院于2005年8月23日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单层次直销市场得以放开。
  但是,这两部条例并没有使得传销得到有效遏制。由于直销合法性地位的确立,很多非法传销组织又伪装以合法直销的面目出现。近年来,在国内部分地区,传销反而愈演愈烈,老牌传销组织大旗不倒,新秀又起,以至于很多直销人士担心非法传销的泛滥会影响到直销的合法地位。
  此外,并非直销就是合法的,未经审核通过的直销行为被视为非法,同样会受到有关部门的打击。
  
  传销的进化
  
  传销在中国的传播一开始是以简单的组织结构,暴力的胁迫手段为开始的。
  在早期传销组织中,绝大多数传销人员被亲戚、朋友或同学以介绍工作为手段骗入传销组织。随后其人身自由被完全控制,手机、身份证被扣;即刻要求新来者以各种谎言动员家庭急速汇款,金额一般在3000―5000元。对于不配合人员,传销组织以欺诈、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进行威胁,更有甚者会伤及性命。对于已加入的传销人员,更是监管其人身自由,不得随意退出,由此导致的纠纷、斗殴、凶杀层出不穷,人员混杂,地方治安一片混乱。当地居民对传销组织深恶痛绝,各地政府对传销也是严打不怠。
  随着传销被民众所熟知,国家机关一再施压,传销组织不得不转变自己的生存方式,开始以新的名目出现。目前比较主流的传销手法先以亲戚、朋友关系欺骗新人过来,随后开始有程度的控制人身自由,进行洗脑,参观传销组织内部活动。营造“磨砺意志”的假象。动员和组织学习传销理念。让新人置身于传销组织的狂热气氛中以“成思想教育”。根据新人的学历、爱好、专业等因素,针对性的安排不同的传销人员进行沟通,解除新人的思想隔阂,拉近距离。随后要求交纳入会费。
  近年来,传销组织的手段更为温和。对新人没有人身控制,报销来回车费,免费安排食宿。在部分传销已经规模化的地区,甚至和报刊亭、书店、电信、银行分点等合作,公开出售宣传传销的书籍和资料,办理传销内部人员专用通信网,为传销人员提供专门资金转账等,营造出一片传销合法化,当地政府默许支持的气氛。此外,部分传销组织还严禁公职人员、当地民众参加,规范管理内部人员,避免因传销造成当地治安问题,这些措施使得传销的生存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的默许。
  近年来,一些新的传销方式也层出不穷。传统传销过度依赖“金字塔”单线提成模式,下线会员提成比例很低,导致会员积极性不高。新型传销摆脱了这种弊端,采取一对一的诱骗式宣传,强调循环投资,不强求发展下线。只要成为会员,任何人发展一个会员,所有会员都拿提成,但限制提成次数,达到次数的会员必须再次交纳一份会员费才

能重新获得提成机会,以此循环。
  网络化的普及也使传销发展出了新的模式。很多传销组织以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上创业的方式出现。这种模式更具隐蔽性、欺骗性,除非传销组织内部人员举报,很难得到确切的内部资料。再加上相关人员都处于网络之后,要想对相关组织者进行打击和查处更加困难。
  令人警醒的是,很多新式传销隐藏在了正常商业投资活动的背后,试图将自己合法化。比较常见的手法有以实体公司或会所为架构,以股东参股或会员费的模式加入,以分红或介绍新人的形式给予提成。这种新式传销手法游走在法律边缘,有正常的商业服务,注重可持续盈利。特点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普遍高于市场价格,分红也往往少于预期收益。对司法机关来说,这种行为很难界定,传销手段和多种合法商业活动混杂在一起。对消费者来说,也只会当成一次“物无所值”的消费活动。这种新式传销手段也被很多合法营业场所滥用,在一些美发、美容、保健等服务行业都存在着涉嫌传销的情况。
  
  传销的反思
  
  近几年来,传销的泛滥和猖獗已经到了不得不引起重视的地步。国家对传销的打击不可谓不严厉,但传销往往死灰复燃,其中的原因值得人深思。
  传销在部分地区规模化,首当问责的就是当地政府。庞大的传销群体可以拉动消费,带动经济发展,电信、银行等机构也从中获益。此外,当地民众也因此增加了就业机会,很多当地居民每年靠传销人员的房租就收入不菲。对于规模化发展的传销,不是地方政府一句不知情,不了解具体情况就可以推脱责任的。但是,不可否认,地方政府也有现实因素的制约。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很难抓获,对于普通传销者又无法使用刑事手段,只能以劝告、遣送等方式。很多传销者早上送上遣送的火车,晚上就自己回到传销组织,这种现象屡见不鲜。长期以往,地方政府对传销组织也无可奈何。在传销手段日益温和的现状下,只要不涉及地方治安和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尚没有完善的法规条例来处理那些已经被“洗脑”的传销参与者。
  其次,传销的“洗脑”能力一直令人惊叹。有人感慨传销的管理激励模式要是能够合理利用到商业上将带来巨大的效果。事实上,如今很多晨操、工作学习会、团队拓展等方式都能在传销的模式中找到类似之处。很多传销参与者直言,现代社会过于冷漠,人情淡薄,在传销中感受到了以前没有的团队关怀和帮助,这些所谓的集体的认同感也是很多人沉迷传销的原因。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值得社会共同的反思。
  最后,剖析传销参与者的本质无法回避的就是一个“贪”字。不劳而获,一夜暴富是很多传销参与者的源动力。除去那些真正沉迷传销,相信传销的少部分痴迷者,各种媒体报道中都能看到很多人是不相信传销的,之所以继续从事传销是因为传销可以获利。更加不能忽视的是,相当一部分人是把传销当做生意来做的。经常可以看到有些人一次性买入多份传销“商品”,目的就是为了尽快的所谓“升级”,这样才能在最短时间内开始盈利并最终抽身。这些人并非不知道传销的危害,甚至他们十分熟悉传销的整个运作流程,他们往往抱着侥幸心理,寄希望于可以在传销组织崩盘前赚取足够的利益。
  与此同时,有种现象值得警惕。在如今合法的直销中,也存在部分非法的现象。有些直销者急功近利,将传销的模式套用在直销上进行,使直销脱离其本质,安利等直销公司屡遭舆论指责可以清晰的看出这种现象的蔓延。
  不管是顶着传销还是直销的名字,营销手段始终是种工具,没有合法非法之分,错误的不在于工具,却往往在于持有工具的是什么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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