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组织生态学的脆弱银行生境改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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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宇露 黄中伟
摘要:银行生境是银行个体、种群或群落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构成银行生境的生态因子影响了银行的成长、行为和分布。借鉴组织生态学理论,本文界定了银行生境内涵及其因子构成,划分了银行生境的类型,并分析了脆弱银行生境改善的生态对策。
关键词:组织生态学;脆弱银行生境;生态因子;生境改善
基金项目: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06A202);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Y604177)
作者简介:王宇露(1978-),男,湖南岳阳人,上海电机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组织生态、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研究;黄中伟(1969-),男,浙江金华人,博士,浙江师范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组织生态、产业组织研究。
中图分类号:17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5-0137-04 收稿日期:2007-06-12
“生境”(habitat)一词是生态学的基本概念,意指生物个体、种群或群落能在其中完成生命过程的空间,由生物和非生物环境构成。它首先是由美国的Grirmel于1917年提出的。人类关注生物生境问题的研究,主要目的是研究生物生境变化对生物生活、繁衍的影响,分析生物种群减少、濒危的原因,为人类制定合理、有效的保护对策提供理论依据。我们引用“生境”一词,主要目的是想借用生态学和组织生态理论,深化研究银行外部环境与银行成长的关系,为改善银行生境提供理论基础,最终推动银行的持续成长。
一、银行生境内涵因子构成
银行生境内涵及其因子构成Grinrtel于1917年提出生境(Habitat)一词后,经过Elton(1927)、Hutchinson(1958)、Whit-takeer(1973)和Pianka(1983)等人的发展,现在一般认为,生境是指生物个体、种群和群落生活地段上的生态环境。借鉴这一定义,我们认为银行生境是银行个体、种群或群落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银行生境的内涵决定了我们研究银行生境的层次。第一,从宏微观层面看,银行生境的研究可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宏观层面的银行种群和银行与其他配套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组成的群落生境,指的是银行种群、群落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另一个是微观层面的单个银行生境,指的是单个银行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其次,由于生境是指生物个体、种群和群落生活地段上的生态环境。因此,影响银行成长的生境本身就应该是一个地域范畴。前人的研究成果也表明,影响银行成长的外在环境因素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易纲,2003)。因此,在一个经济体内研究银行生境对银行成长的影响问题,分析的立足点应当在地区层面上。本文从地区层面和微观层面来研究银行生境对银行成长的生态作用。
银行生境是由一些生态因子构成的,类似于生物。银行的成长、行为和分布要受到这些生态因子的影响。借鉴生物生境理论和组织生态理论,考虑到银行的特殊性,我们认为,银行生境的生态因子包括以下九大因子:需求因子,资源因子,地方政府因子,竞争者因子,互惠者因子,经济基础因子,地理因子,区域文化因子和法治环境因子。这九大因子相互联系,对银行的成长、行为和分布产生生态作用。在银行的九大生态因子中,各因子的量或质(可统称为因子梯度)与银行成长的相互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子的量或质与银行的成长在超过一个最低点后促进银行成长,即,在超过最低点A后,因子量或质越多,商业银行成长的速度越快,质量越好。反之,则速度越慢,质量越差(图1)。这类因子包括:法治环境因子、区域文化因子、互惠者因子、经济基础因子、地方政府因子、资源因子和地理因子。
另一类是因子的量或质与银行的成长呈倒U形相关,即,因子存在一个适合银行成长的最大值B和最小值A,在最小值和最大值之间存在一个最佳值C,因子的量或质在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外都不利于银行的成长(图2)。本文把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的范围称为银行对某一个因子的耐受幅,不同的因子,银行的耐受幅是不一样的。这类因子包括:竞争者因子、需求因子。如果一个因子,其量或质在图1的A点以左,或者在图2的A点以左或者B点以右,我们把这个因子称为银行的限制因子,也就是说,它会限制商业银行的成长。如果一个因子,其量或质在图1的A点以右,或者在图2的A点和B点之间,我们把这个因子称为银行的利导因子,也就是说,它会促进银行的成长。在不同的生境中,银行面对的限制因子和利导因子很有可能不一样;即使在同一生境,在银行成长的不同阶段,其面对的限制因子和利导因子也可能不一样。但不管怎样,一个因子要么是银行成长的限制因子,要么是利导因子。
二、银行生境的类型划分
构成银行生境的九大生态因子彼此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组合,为银行的生存和成长创造了众多的生境类型。本文根据构成银行生境的九大因子是利导因子还是限制因子把银行成长的生境划分为512种类型(表1)。我们认为,对银行生境进行划分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生境划分,银行可以明白自身所处的生境类型,从而针对所处的生境采取相应的生态对策。如果所处生境可以优化,银行就可通过优化成本和优化收益的比较,有选择性的进行优化。对于优化不可行、不经济的生境,可从此生境中迁出,进入更理想的生境。对于需要外在力量进行优化的生境,可以根据生境对于自己的战略重要性,权衡是否迁出。其次,由于银行的资源是有限的,银行应该把资源投向最需要资源且能给银行带来最大回报的生境。对生境进行划分能指导银行的资源投向。
作为银行生境的主体,银行与生物生境的主体――生物的区别就在于银行不仅具有适应生境的能力,而且有优化生境的能力。在构成银行生境的九大因子中,银行可以进行优化的是需求因子、资源因子、互惠者因子和竞争者因子;银行不能优化,只能适应的因子是政府因子、经济基础因子、法治环境因子、地理因子和区域文化因子。这样,我们可以把这九大因子分为两大类因子:一类是可优化的因子;另一类是需适应的因子。虽然每一类因子之间会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比如说:经济基础薄弱的地方,法治环境、地理因子和区域文化往往也相对较差,但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是这样的。因此,本文把这两大类因子对银行的综合作用大致确定为三个离散值,分别为利导、不影响和限制。这样我们可以得到表2的生境划分。
从表2可知,第1种生境是最理想的生境,第2种和第4种是次理想的生境,第5种生境属于较理想的生境,其他5种生境都会对银行的成长产生限制作用,要么是单边限制,要么是双边限制,本文把这5种限制银行成长的生境统称为脆弱型银行生境。通过银行和银行生境中其他主体的优化和改善努力,脆弱型银行生境能够转化为理想、次理想或较理想的生境。下文将探讨如何对脆弱银行生境进行改善。
三、脆弱银行生境改善的生态对策
银行生境的改善最终需从因子优化着手,根据我国各地银行生境的现状,地方政府因子、互惠者因子和法治环境因子是迫切需要优化的三大因子。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如何改善地方政府因子、互惠者因子和法治环境等三大因子。
(一)地方政府因子改善
虽然地区银行生境的优化会降低交易成本、吸引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投资,最终会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但由于以下原因,使得地方政府不愿积极改善地区银行生境。
1、银行生境是公共物品
作为基础性资源,银行生境具有共享性,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中的任何个体对银行生境资源的依赖和享用,并不妨碍其他人同时得到相应的消费,并且银行生境每增加一个单位的消费,其边际成本为零。也就是说,银行生境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存在,导致了银行生境主体的外部性。具体到地方政府来看,一方面,地方政府破坏银行生境,但它承担的私人成本小于它应该承担的私人成本,也就是说它把一部分成本转移给社会其他主体来承担了,比如说:中央政府和企业。这就产生了负外部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优化地区银行生境,但它获得的收益小于它应该获得的收益,中央政府、下一届地方政府和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获得了转移出来的收益。这就产生了正外部性。外部性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在银行生境优化的积极性。因此,推动地方政府优化地区银行生境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把地区银行生境恶化的成本还给地方政府。为此,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让地方政府承担金融稳定的责任,比如:对于当地国有企业的坏账,当地政府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第二,加大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比如: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和学界应组织力量每年对各地的银行生境状况进行研究,不仅要给出评级,而且对于评级特别低的地区,要深度披露。通过舆论的力量把地区银行生境恶化的成本还给地方政府。另一方面要把地方政府改善地区银行生境改善的利益还给地方政府。为此,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调整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在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中,引入反映地方政府干预银行的指标、地区银行生境状况的指标、地区金融稳定的指标,综合评价政府政绩。并对地区金融稳定和银行生境状况实行问责制。第二,把国有银行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利润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间进行适当分成。
2、地方政府有破坏银行生境的能力
国有银行在各地设行经营,在党政关系和经济关系等多方面都对地方政府存在依赖。从党政关系方面来看,各银行在地方的分行,虽隶属总行的直接领导,但地方行在设立网点、建设住宅、招收职工、子弟就业及各种职工福利对地方政府的依赖都很大。从经济关系方面来看,随着地方办的银行增多,如果各大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关系不顺,地方政府会运用行政力量将地方设立的各项基金和其他财政资金转存到它自己管辖的地方银行,甚至有可能将地方国有企业的资金业务通过行政命令强行从银行分行转存到地方银行(宛旭明,2003)。因此,地方政府有破坏银行生境、干涉银行经营的能力。这些能力使得地方政府干涉银行经营成为可能。因此,应从多方面对地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防止地方政府滥用这些能力。首先,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法律约束。应按照法制统一、非歧视性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既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进行清理、完善,明确鼓励和禁止的政府行为。其次,加强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与约束,强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计划及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控制。
3、地方政府有破坏银行生境的动因
地方政府干预国有银行经营的主要动因是弥补地方税收的不足。导致地方税收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骤降,出现地方税收不足。二是地方政府过分投资而导致地方税收出现不足。因此,消除地方政府干预国有银行经营的动因应从以上两方面着手:一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调整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为此,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分税制改革,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入关系。加快分权是财政体制改革,调整当前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享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固化地方经济发展的长期性收益。其次,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促进地区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转移支付制度要立足于地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在收入划分上适度集权,在政府支出上适度分权,合理配置各级地方政府的财力,为其履行政府职能提供财力保障。调整现行转移支付的结构,统一、简化转移支付的基本形式,将现行的多种转移支付统一为两种:均等化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均等化转移支付的数量,使转移支付资金真正能发挥均衡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作用。压缩专项拨款规模,建立严格的专项拨款项目准入机制,减少专项拨款项目设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加强横向转移支付,使富裕地区能够对贫困地区提供相应的财力支持。二是合理引导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为此,首先要界定政府职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改变以投资扩张为主导的经济增长模式。其次可逐步尝试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
(二)互惠者因子改善
担保机构和社会信用体系是银行重要的互惠者。由于互惠者的缺失和功能不完善,导致了银行生境的恶劣,因此迫切需要培育互惠者,规范其运行,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管理,规范担保机构运行
第一,加快信用担保法制建设,加强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实际需要。1995年我国颁布了《担保法》,但该法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的。2001年财政部发布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主要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适用范围比较窄,目前国内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现有的《公司法》和前述《暂行办法》都无法适应这一形势。此外,该办法在市场准入、退出和监管等诸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未来应加快信用担保法制建设,对担保机构的准入与退出制度、资本金注入与补偿制度、业务范围与操作程
序、风险控制与财务制度、行业自律与维权制度及政府的协调与监管等方面做出规定。
第二,加快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体系。目前,担保机构的统一信用评级体系还没有建立,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银行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
第三,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和行业自律对于担保机构的规范运作十分重要。包括工商局、银监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应该联手,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和访谈等形式,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可以参考杭州担保协会的经验,在各地建立担保机构的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担保机构的运作。
2、建立健全征信体系
第一,培育权威性评级机构。目前全国各地区都存在信用评级机构规模小,人员素质差,评级质量低的问题。评级机构缺乏权威信使得银行不敢轻易相信信用机构的评级结果,因此,培育具有较强市场公信力的权威性评级机构已成为评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第二,加强征信业监管。与金融业一样,信贷征信业也具有高度的外部性,因此,应对其实行特许经营,严格监管。
第三,加快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可借鉴上海经验,由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和当地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银行、担保公司、中小企业的建设协调机制,牵头组织成立工作组,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并计划由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这些企业自愿与评级机构签订评级协议,提供评级机构所需的资料。评级机构再结合从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按照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规定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将结果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上予以公示,将高等级企业推荐给银行和担保公司。银行和担保公司则优先提供贷款和担保,并适当下浮贷款利率或减免担保费,最终实现企业、银行、担保机构和评级公司等的多方共赢(林明增,2005)。
第四,加快制定全国征信制度的法规条例。目前,我国征信制度的法规条例建设工作还处于相对滞后状态。以上海为例,上海金融业征信体系三方面的工作都缺乏全国性法规条例支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虽然有人民银行总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但该办法并没有上升到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条例高度。系统中涉及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查询方式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对系统的使用权限、应尽的义务等并没有法规条例的约束力。上海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业务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项目只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暂行办法,作为试点依据,这些办法对征信机构和征信客体及有关各方的权限、义务缺乏有效的制约规范能力,没有更高的法律依据。很显然这些办法难以使征信体系纳入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因此,我国应加快制定全国征信制度的法规条例。考虑到全国性的法规推出需要较长时间,可优先考虑推出全国统一的由国务院颁发的信用制度暂行条例。该条例需要规定全国企业、个人征信体系的原则框架,管理机制、征信机构以及征信客体的权利义务等。
第五,迅速成立征信体系的统一管理机构。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以上海为例,上海金融业征信体系三大组成部分的管理机构都不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管理机构直属于人民银行总行统计司和科技司。而对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业务人民银行总行并没有指定专门的管理负责机构,上海分行调统处从事对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的管理机制由人民银行与上海市政府共同负责。
(三)法治环境园子改善
由于法律尚待不完善,各地银行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本文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优化法治环境。
1、完善金融法律法规
一是引入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完善《公司法》,制定统一的企业清算办法。二是修订《破产法》、《刑法》等法律,完善金融资产的法律保护制度。维护司法裁判权威,解决执行难问题;金融机构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应享有无条件的破产起诉权。引入新加坡“穷籍制度”。对那些恶意逃废债者,从衣食住行等诸多方面进行限制(徐诺金,2005)。三是制定《公有制企业改制法》。该法应就职工安置、金融债权的核销、改制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四是完善担保法,适当扩大担保财产的范围。对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质押纳入担保法调整的范围。五是完善《贷款通则》,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对贷款程序、贷款担保、贷款质量管理、相关人员责任、不良贷款债权的保全和管理等进行重新调整和规范,确保银行和企业间的信用履约关系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刘云生,2005)。
2、加强金融执法
第一,尽快组建独立的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机构受人民银行与法院双重领导,机构具有独立调查处理金融案件的权力,案件处理结果应报人民银行和当地法院备案。第二,调整政府政绩考核指标。政府对经济工作有具体的数量指标,可以检查评估,并作为考核政绩的依据,对于依法治国,各级政府也应设定具体指标,对执法工作要纳入考核政府工作政绩的重中之重,进行检查、评估。第三,建立突破地方行政干预的诉讼管辖制度,金融债权案件的受理应突破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实行异地立案受理,不断提高金融案件的立案率、结案率和执行率。第四,深化司法机关认识,加大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异地交流力度,摆脱地方行政干预,进一步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同时,为了加强对执法的约束和监督,可以考虑设立中央垂直管理的执法监督部门,严肃处理执法者违法行为。
编校:少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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