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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违规行为的现状及原因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俐

  近年来,国内外会计界财务舞弊事件频发,对此各国政府纷纷颁布法律以加大治理,但客观地说,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十分严重,给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带来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为了优化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行为效率,研究会计违规行为,促进会计工作健康发展,有要研究会计违规行为的现状及成因。
  一、会计违规行为的现状
  1.企业会计人员违规行为从行为的发生区域看,上市公司多于非上市公司,围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已成为当前违规会计行为的多发区域,从行为主体看,法人行为多于个体行为。
  2.企业违规会计行为的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虚增赢利,隐瞒亏损;非国有企业虚计成本,隐瞒利润;虚列资产,低估负债、账外设账,截留收入。
  3.影响企业会计人员违规行为的主要因素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客观环境的影响。
  二、发生会计违规行为的原因
  1.外部原因
  (1)会计法制不健全。近年来为规范市场运作,我国陆续出台或修改不少法律法规,这对遏制会计造假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仍存在着不少缺陷和漏洞,部分法规出台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立法似乎更多地是被动、消极地“堵窟窿”,缺乏预见性和超前性。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较粗,可操作性不强且执行不力,特别突出地体现在对违法者打击制裁不力,违法者往往以接受行政处分代替承担刑事责任,以缴纳少量罚款代替没收全部非法所得等,这在客观上为虚假会计信息的滋长提供了温床。
  (2)会计监督不完善。作为强有力的政府及社会监督机构须经常检查和监督会计行为,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对可能涉及信息披露违规者进行讯问,暂停或取消违规者的上市资格等。只有在管理者不断用实际行动表明他们监督检查及执行法律的决心的时候,潜在的违规者才会知难而退。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会计违规现象只有发展到非常严重的地步时才会被查处。
  (3)诚信环境不成熟。政府是营造诚信社会大环境的核心与关键,它影响公众的诚信精神,决定着社会的诚信程度。但是,从当前的信用状况看,失信于民的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为:不依法履行承诺、不及时兑现政策,且有时承诺不够具体而显得假、大、空;政策的制定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透明度不够高、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一些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言而无信,缺乏责任感,欺上瞒下,以权谋私,乱收费乱摊派。尤其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由于人们追逐利益等原因,各种“虚假”和“欺骗”现象充斥于社会和市场,而政府没有及时加以引导,导致整个社会信用水平低下,不讲诚信已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会计信用缺失也就成了必然现象。于是,许多企业便要借会计之手来达到做假售假和行骗的目的。由于受自身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限制,会计人员很难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于是,“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自然就会发生。
  2.内部原因
  (1)利益诱惑。会计造假可以给相关主体带来巨额利益。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企业,哪种类型的会计造假,其共同点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不法利益。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银行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等经济利益。大股东在其利益与国家、其他小股东、债权人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会对管理者施加影响,粉饰财务报告。
  (2) 法制观念淡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新修订的《会计法》确定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再也不能以不懂会计为由来推卸责任。然而,在日常工作中,部分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轻视财会工作,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在日常工作中,以权力、行政命令代替法律法规,强令、指使会计人员按他们的意图去处理会计实务,而不是实事求是地反映经济业务的真实面貌。部分领导为完成任务,有时明知违法,要求或暗示会计人员做假账,甚至把做假账水平作为衡量会计人员称职与否的重要标志。有的单位负责人抱着侥幸心理,打法律的“擦边球”,指使会计人员造假,会计人员如果不按领导的意图去记录每一笔经济业务,企业领导会认为其能力低,工作灵活性差,轻则受到打击报复,受冷遇、排挤,重则经济受损调离财会岗位,甚至被迫离开企业,这使许多财会人员不得不违规地处理经济业务,按领导意图办事。
  (3)管理体制缺陷。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加工者,其工作成效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人员应本着特有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谨慎,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诚实守信。然而,我国目前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由用人单位自己管理为主,即由各单位自主设置会计机构,任免会计人员并对会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仅是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进行间接管理。在这一体制下,会计人员隶属于所服务的单位,对本单位领导负责,缺少独立性地位。因此,尽管《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责,但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局限性,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实际上难以履行。□ (编辑/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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