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法》给外企设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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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独 木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前不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新《办法》于2007年3月7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废止。
有专家认为,新《办法》的出台是因为沃尔玛、家乐福等这些新型零售业态给中国传统的专卖管理带来了巨大冲击。分析显示,新型零售业态中的这些大型超市、商场等零售业态具有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考核的企业管理模式,它们要求由总部统一集中进货,而烟草专卖辖区管理要求各零售业态一店一证,辖区供货,而且不得跨辖区货源流动。这就与那些新型的零售业态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矛盾。同时,新型零售业态中的这些大型超市、商场等,经常举办让利促销、低价倾销等活动,导致许多小型商店、超市都是等待促销的时候去进货。此外,一些大型超市、商场有搞批发的苗头,对当前卷烟的市场价格产生了影响,甚至会控制市场价格,给专卖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和“法律责任”两个专章条,而且在具体内容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新《办法》增加了公示制度,改进了申请方式并规定了告知义务。增加了依法保护专卖管理相对人的具体规定和对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的约束。同时明确界定了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七种情形。
该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可依法从事国产和外国卷烟零售,还进一步落实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要求,规定中、小学校周围的摊、店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卷烟等。而更为重要的是,新《办法》增加了“禁止外资进入烟草经营领域”的明确规定。
这一具有门槛性质的条款表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据了解,7- ELEVEN、OK、喜士多等连锁便利店目前都在销售香烟,且烟草销售收入占营业总收入20%以上。对于新《办法》,几家便利店负责人均表示尚未接到相关通知,因此如常进货及推销。等烟草专卖许可证到期时,将视情况再作决定。
然而,据广东省烟草局专卖监督处证件科有关人士介绍,原先发放的一批期限为五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多数将于2008年到期。根据新《办法》,将不再给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许可证的延续。并且,外资新开的便利店也不再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烟草属于超市和便利店中利润较高、销售稳定的商品,而大卖场销售品类非常多,因此烟草禁售对它们影响不会太大,但是便利店由于品类较少,外商投资企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冲击。
而有观点认为的“新《办法》给外资零售巨头带来的影响不会很大”的理由还在于,首先现在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2008年年底到期,对外资超市等来说,有足够的缓冲期来积极应对。更何况,就算立即执行的话,外企也会想到变通的办法,如把烟草专柜租出去等等。
的确,对于“外资商业企业不得从事烟草批发或零售业务”的规定,沃尔玛、家乐福等外资零售企业均表示,“公司将遵守中国法律的规定,今后不会自己销售烟草”,与此同时,它们几乎都采取了同一种应对策略,即向有销售资格的公司,包括烟草公司或者其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租赁柜台。
事实上,在新《办法》公布之前,2004年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早已有规定,从事批发和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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