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现状及对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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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璋
摘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减少证券市场投机,防范操纵市场行为,保护相关契约方利益以及维护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运作意义重大。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低下,违规行为较多。因此,如何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成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亟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对策
“信息披露”的英文表示为“information disclosure”,其中“information”源自拉丁文“informare”,有“报告”和“通知”的涵义;“disclosure”则为“公开、公示”之意。所以信息披露也被称为信息公开。上市公司需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招股说明书、各种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包含信息披露数量和信息披露质量两方面的内容。信息披露质量是指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与其基本面的相关度、及时度、可靠度等。有学者的研究表明,高质量的信息披露能带来诸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本市场配置效率、保护投资者相关利益等好处。可见,信息披露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正如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曾在其著作《他人的金钱》中写道:“公开是救治现代社会及工业弊病的最佳良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及时、准确和完整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但多年以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高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顽疾,虽然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及部门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予以多方积极防范,《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事后处罚措施,难以起到有效威慑作用。因此,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已成为决定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
在我国,虽然财政部从1999年开始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显示我国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正逐年提高,但同时也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较多,比如财务舞弊现象非常普遍,花样层出不穷,视盈余管理为家常便饭;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严重,自愿性披露水平较低。更有胜者采用欺瞒手段对外公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方造成巨大损失,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 信息披露不真实
这是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就我国而言,虚假披露情况可谓屡见不鲜,上市公司为了达到一己之私利,公然对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人为操纵和控制,对外披露失真信息,减少负债、夸大利润,遮盖存在的问题,美化公司形象,给投资者以公司经营业绩良好、运作正常且盈利能力强等假象,以达到类似获得配股资格等的目的。对投资者、债权人及中小股东而言,或者难以对信息真实度进行判断从而无法决策,或是被动相信并接受了失真信息并做出错误决策。这会使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失去了应有的作用,阻碍资本市场的有效运作。数年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银广厦”一案中,银广厦从1998年至2001年期间通过伪造相关文件及票据,通过少计利息、管理费用及经营费用,多提固定资产折旧、多计营销费,以利息冲减财务费用等手段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4962.60万元,少计费用4845.34万元,导致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其他诸如红光实业、黎明股份、琼民源、东方锅炉、四通高科、飞龙实业、中国高科等等公司的违规虚假披露行为,还有众多尚未被发现的上市公司,仍在操纵着对外信息的披露。
2 信息披露不充分
当前,我国不少上市公司没有对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充分的披露,而是报喜不报忧、避重就轻地披露对己有利的信息,隐瞒部分事实,甚至是重大事实,夸大利好,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中小股东,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2004年6月17日遭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哈慈股份有限公司,正是因为对总额达8.3亿元,占其2002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110.9%的关联交易进行隐瞒,未作披露。此外,由于受到传统会计的约束,我国上市公司通常只重点披露能用货币计量的资产,对知识资本、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环境资源等非货币性计量的资产却不进行披露;对或有事项特别是预计负债方面揭示不明确、不充分或回避揭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开或隐性占用配股资金,缺乏对经营风险的揭示等。
3 信息披露不及时
我国规定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期限比西方一些成熟资本市场的要求更短更严格,但就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来看,虽然绝大多数公司基本能在限定时间内披露业绩报告,但不论是季报、半年报还是年报,大多数公司均拖到最后一刻披露,部分公司甚至晚披露,而且对重大事件也是能拖就拖绝不早披露。比如重大的兼并收购案、股权转让、关联交易、债务纠纷,或是为他人提供巨额担保等重要财务活动,虽然已经发生,但上市公司不及时公告。
4 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准则》等为操作标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在维持资本市场秩序、推进公司治理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速度加快,投资主体、投资方式日趋多元化和多样化,期货交易、股票价格指数、基金组合等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创新,资产重组、市值配售等新业务层出不穷,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难以跟上形势,造成政策真空。
二、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建议
由于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我们需从微观及宏观层面多层次探讨相应的对策建议。
1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透明度
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关键要从如下三方面入手:首先,采取措施鼓励并保证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如远程会议以及累计投票制的实施,切实发挥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的作用,加强其对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施加压力,防止大股东垄断;其次,可通过相应措施,比如给予董事一定比例股权,使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更具有责任心,强化董事会职能的发挥,并使其保持一定独立性,理顺与经营层的关系;最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制度,从而保障公司内部机制的高效正常运作并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可信度。
2 提高会计从业人员及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
提高公司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平是防范会计信息失真,保证信息披露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普遍综合素质不高,亟需加强。一方面需完善二者的后续教育培训,包括专业知识与道德素养,不断更新综合业务知识,提高能力,培养诚信的职业道德理念。另一方面须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加以监
督并建立公司财务内控制度,保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执行的管理方式开展工作。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建设
前文提到,由于证券市场发展速度快,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难以跟上形势,因此,需加快研究和制定适合新形势要求的政策法律体系,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当然,急不可躁,合理、严密、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需通过各方专业人士通过严谨论证来完成。此外,还应从法律制度上加大对弄虚作假者的处罚力度,在逐渐建立民事责任相关追究制度以及股东集体诉讼制度的同时,考虑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惩罚力度,使得造假成本远高于其所获利益,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4 强化外部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低下与监管不力关系较大,上市公司良莠不齐。在当前市场经济、法制经济不完善,诚信缺失的形势下,需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监管手段。首先,应强化证监会的职能,考虑逐步将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证券监管权利收归证监会,以解决效率迟缓、执行不力的问题,形成全国唯一、权威高效的证券监管机构,并不断完善机构设置,如设置专门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复查评估的部门,定期抽查,并制定相应的奖惩规则,对胆敢“试法者”严惩不贷。同时赋予证监会查上市公司银行账户等权力,并建议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考虑修改法律,赋予证监会起诉违规行为人、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力。其次,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大其违规处罚力度。尤其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体制缺陷及独立性缺乏的原因,成为违规重灾区。财政部、中注协以及证监会应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实施更为严格和具体的约束。再次,引导和加强媒体的宣传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给上市公司制造高质量披露的压力。最后需提醒的是,除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外,还应加强事前预警和事中监控,尽早发现问题,避免实质损害的发生。
5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级制度,科学评价信息披露质量
目前我国仅有深交所授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以一个年度为一个核查期对上市满六个月的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除此以外,尚无其他客观科学的信息披露定量评级制度。因此,提出几点建议:一是上交所应引入相应的评级制度,以使所有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均能得到有效监督考核;二是还应建立公正独立的第三方评级机构,通过研发建立一套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价打分,将所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客观真实水平告知证券市场中各相关契约方,以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三是可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设计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指数,并可依托该指数进行相应的金融交易工具创新,既可丰富我国证券市场贫乏的投资产品,又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形成反向递延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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