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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利益在新保险法中的体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田书朝

  摘要:保险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理赔难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分析新保险法从理赔时间的确定,保险利益的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对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减轻,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这五个方面论述了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保险;新保险法;利益保护
  
  保险理赔难已成为成为制约保险法发展的最重要的问题,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同时在保险理赔中,保险人利用自己的权利,危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新保险法出台,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了保险理赔时间,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原《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由于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因而理赔周期很长。另外,保险人在理赔时可能因为客户索赔手续不全而延时。而新《保险法》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赔偿。如果超出规定期限,被保险人可以依新《保险法》的法规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时还规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必须在十日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新《保险法》的这一时间限制的规定,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二、增设“不可抗辩”规则,保护投保方利益
  
  新《保险法》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原则是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第一,统一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新《保险法》首先将投保人告知的范围统一界定为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其次是将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由投保人的“过失”调整为“重大过失”。第二,规定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修订前的《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明确期限。新《保险法》对此作了补充完善,规定保险人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不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消灭,这有利于防止保险人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稳定保险合同关系。第三,设立“不可抗辩”规则,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除对保险人基于告知义务违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进行限制外,还明确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
  
  三、加重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减轻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新《保险法》规定,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在提供的投保单上附格式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保险人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其提供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新《保险法》规定,只有投保人因重大过失(原法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责任。另外,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原法规定保险人“可以退还保险费”)。
  
  四、在责任保险中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新《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的行使需要两个前提: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当被保险人作出致人损害行为后,经保险人同意且承认赔偿责任或者经法院确认其赔偿责任并作出判决的,可视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2、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第三人才取得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如果无原则地扩大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允许任何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直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则将造成直接请求权制度的滥用保险公司将卷入众多的民事赔偿案件中,经营成本大大增加,并最终加重投保人的负担,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总之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好制度。我们的生活离不开保险。针对旧保险法存在的问题,新保险法进行了修正。本文主要论述了新年保险法中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几个问题,以求在保险实务中,被保险人利用之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使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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