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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的核算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 方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之间的资金领拨关系发生变化。各单位经费不再层层转拨,而是划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核算
  
  国库集中收付,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者或用款单位的一项国库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变以往财政性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缴库和拨付的方式,有利于财政性资金规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规范运作,有利于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过程的有效监督,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用款及时,解决了财政性资金截留、挤占、挪用。
  第一,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前,一级行政单位收到财政按月拨入的预算内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转拨下属事业单位预算内资金时,通过“拨出经费”科目核算。基层事业单位收到主管局单位转拨的财政性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事业单位支出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种财政性资金领拨关系手续繁琐,增加了行政运行成本,没有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便于财政统一管理。
  第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发生了变化,预算单位仍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管理的需要,《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行政单位编号107、事业单位编号103)与“财政应返还额度”(行政单位编号115,事业单位编号125)会计总账科目;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以后,而“银行存款”科目用以核算预算单位自筹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初期有余额,后期一般情况下无余额。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反映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额度,按资金性质(预算内、外)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借方,登记用款计划所确定的用款额度;本科目贷方,登记用款额度使用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使用的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下年度恢复额度数(如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借方需登记两者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
  第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确认收入时,应于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通知书“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工资支出由财政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账务处理:借记“经费支出”科目或“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购买货物或劳务的款项由财政直接拨付给供应商,账务处理:借记“经费支出”科目或“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如果属于预算外的资金,借记“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或“财政专户返还收入”科目。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
  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预算单位支用额度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属于预算外的资金,借记“零余额用款额度”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人”或“财政专户返还收入”科目。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物品、服务等支出额度时,借记“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材料”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属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同时应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行政事业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第四,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核算。
  1 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一一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预算结余资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类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一一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2 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一一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如果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初恢复额度时,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一一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如果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下达零余额财户用款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一一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第五,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主管部门的账务处理做如下调整。
  
  1 日常账务处理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通过集中支付系统支付的资金,仍然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相关账务,进行会计核算。各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方法如下:
  一种方法,主管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或绝大部分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主管部门不再转拨资金或转拨极少量资金的,主管部门不作账务处理,只登记台账便于财务管理。
  另一种方法,主管部门按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系统内部财务管理的规定或所属预算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数量少,必须进行账务处理的。
  主管部门通过直接支付向所属预算单位转拨资金时。
  (1)所属预算单位为行政单位时,主管部门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和相关原始凭证,属于预算内资金,借记:“拨出经费”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属于预算外资金,借记“拨出经费”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
  (2)所属预算单位为事业单位时,主管部门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和相关原始凭证,属于预算内资金,借记“拨出经费”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属于预算外资金,借记“拨出经费”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2 年终决算汇总资产负债表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报表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部门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对平时只登台账的主管部门,在年终决算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报表相同的科目所列数字相加即可。对平时进行账务处理的主管部门,年终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本单位的“拨出经费”与所属行政单位的“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抵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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