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诚信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姚旭文 姚旭辉
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诚信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法对此进行分析,其中制度变迁危机正是诚信失真的重要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诚信体系时,积极探索诚信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农业保险制度的有效结合,从而取得理想的制度变迁效果。
一、农业保险诚信失真现象及原因剖析
当前,农业保险诚信问题已成为制约其自身发展的瓶颈,诚信始终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这种不诚信现象既有被保险人造成的,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也有由于保险人自身造成的,如理赔不及时、不规范、低费率;财务失真等;上述诚信危机给农业保险增加了交易成本,使农业保险行为主体难以正常沟通和交往,阻止了农业保险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作用的发挥。
农业保险诚信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地归结于道德范畴,比如市场主体不成熟,信用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法制不健全等,但制度变迁危机让农业保险的诚信失真尤为严重。诚信作为一种社会资本,能够促进博弈中合作和解的出现,节约交易成本,克服信息不对称而给交易带来的不利,是一种交易的润滑剂。从经济学角度看,随着商品交换范围的逐步扩大和交换关系的日益复杂,诚信逐渐从无形的教条演化为有形的交易制度与规则,表现为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两种形式。前者主要指以法律约束为中心的各种交易规则,是外在的、公开的、有规定可依的;后者包括各种非正式的规则、隐性的制度、习俗、交易习惯、意识价值等,是长期演化形成的,是内在、隐性的但又靠人们自觉遵守的。从制度变迁的角度上看,正式制度可以在短期内发生变化,如照搬照抄他国的保险制度、发展模式等;而非正式制度改变却是长期的过程,它受当地文化底蕴、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的影响。中国几千年传统的经济政策是重农轻商,长期以来用传统道德代替法律,使得社会各种经济因素进行交换时缺乏意识形态的支持和法律保障。原有的封建儒家的“诚信”伦理思想主要表现出宗族伦理色彩,即以家庭和个人为中心,强调血缘共同体,强调由这种血缘关系组成的一种亲疏远近的人际关系秩序。在这种关系中,人们只对自己的亲朋好友讲诚信,而对所谓“外人”则可以不讲诚信。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种稀缺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完成,诚信只是一种微不足道的辅助手段。而市场经济发生有效作用的前提是每个经济行为主体建立在平等意识、自由人格、虔敬态度和责任能力基础上的诚信要求。在目前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强制制度变迁过程中,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意识形态受到严重冲击,而社会需要的合作精神、诚实信用等价值观念又尚未建立,这种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的不相容,即为制度变迁危机。虽借鉴了发达国家完善的保险制度为已所用,但是社会的诚信氛围以及文化传统等非正式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比较缓慢,无法立即适应“拿来”的、好的正式制度,没有形成以诚信为主体的保险文化,制度也不健全,缺乏创新意识,仍沿用过去的粗放式经营模式。
二、农业保险诚信失真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保险诚信失真的根本原因在于:在现实条件下,农业保险交易主体从失信行为中得到的收益要远远高于他们为此所付出的成本,即成本收益失衡。因此,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根据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失信往往成为理性的“经济人”的选择。按照此逻辑,农业保险交易主体总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其行为的逻辑出发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这也是下文进行问题分析的前提。
如果用B来表示农业保险交易中正常的收益,用C表示由于欺诈而获得的收益,保险交易主体在选择失信时的经济收益为B+C。当然,保险失信行为都是有成本的,其之所以能够发生,就是因为当事人心存可以逃避惩罚(或代价)的投机心理。如果估计到这种惩罚(成本)大于他从这一行为中的收益时,他自然会信守承诺了。这样,我们就会得出农业保险失信与保险诚信的条件:
(一)假设农业保险交易主体的失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为P(0<P<1),则保险失信的条件为:
(1-P)(B+C)≥B (1)
反过来,农业保险诚信的条件就是:
B>(1-P)(B+C) (2)
(二)如果农业保险失信者从心理上变得麻木,适应或者是默认了失信行为,不把其视为一种耻辱;或者是保险失信者认为由于信息传递的不畅,其他人并不能及时了解其失信行为的道义瑕疵;甚至出现保险公司谋划来隐瞒真实信息以坑害保险消费者的局面,则(2)中的保险诚信条件就需要修正,因为保险失信的收益还应包括失信行为遭受惩罚后,失信者还能够从事的正常保险交易活动所带来的收益。若用B0表示诚信时所能获得的收益,用B1表示失信行为受到惩罚以后所能获得的正常收益,则保险诚信的条件就变为:
B0>(1-P)(BO+C)+B1P (3)
(三)为了加大农业保险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如果在惩罚其失信行为以后,司法部门、监管部门等对失信者采取更为严厉的手段,比如在法律上加大其惩罚力度,从道义上使其遭受严厉的谴责;或让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使之公之于众,使其声名狼藉、信誉扫地,让失信者在以后的保险交易及其他经济生活中难以为继,这样才能保证他们选择诚信而不是失信。
假设这种包括信誉损失在内的其他失信成本为M,则以上保险诚信条件进一步修正为:
B0>(1-P)(Bo+C)+B1P-MP (4)
(4)式又可以整理为:
(B0-B1)+M>C(1/P-1) (5)
在这里我们把不等式右边看作是农业保险失信的诱因,它是按照一定概率计算出来的失信的私人收益;把不等式左边可以看成是失信的私人成本,它是由农业保险失信而遭受的损失B0-B1和包括信誉损失在内的其他成本M一起构成。
由上述模型可以看出:一方面,农业保险失信的诱因与发现其失信行为的概率P成反比关系,即概率P越低,失信的诱因越高,从而保险交易主体选择失信的动力就越大。影响P值大小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信息传递机制的效率,信息传递越失灵,信息越不充分,则保险失信行为受到惩罚的概率就越低;另一方面,概率P为一定的情况下,保险失信诱因的大小与由于欺诈而获得的收益C成正比。农业保险失信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保险交易过程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博弈的状况。显然,在投保人面对众多专业化的、有雄厚财力的保险公司的时候,博弈的结果一般来说会向保险公司有利的方向倾斜。因此,在我们制定惩罚保险失信者的方案的时候,必须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在保险失信诱因既定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失信的私人成本为B0-B1+M,它包括保险失信行为遭受惩罚的经济损失,以及包括保险失信者所面临的信誉损失在内的其他成本。在B0既定时,保险失信行为受到惩罚后所能获得的正常收益N1与保险失信成本成反向变化。如果一个人因为一次的保险失信行为而导致其身败名裂,走投无路,即保险失信后的收益B1≤0,那么B0便全部成为保险失信的代价。因此,有两种途径可以增加保险失信的私人成本,一是减少其失信惩罚后的经济收益B1,二是加大失信者的其他成本M。具体途径包括完善法律机制、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档案机制、建立完善的保险信息传输机制等等。
综上所述,在理性人假设条件下,农业保险交易主体是否有失信行为,主要决定于对自己成本、收益的理性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保交易主体的失信成本、减少其失信行为的收益,必将有助于减少保险诚信失真的发生。良好的诚信制度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保险交易主体通过重复多次博弈后得出的普遍共识。诚信与否不只是简单的道德问题,其核心是一种利益激励机制。因此,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必须,建立健全诚信秩序规则,增加保险交易双方主体的不诚信行为的成本,使得无论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都会选择诚信。
三、化解农业保险诚信危机,构建农业保险诚信体系的途径
首先,要大力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塑造道德理念。在保险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保险文化转型的任务,扩大保险思想文化意识的教育与影响,切实推进保险文化基础的建立,加强相关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宣传,努力营造一种自由、自主、竞争、效率、契约的保险文化,不断探索和积累反映保险运行规律的各种经验和知识,以支持能保证农业保险长期、稳定发展并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降低其运行成本,从根本上促进非正式保险制度的变迁。诚信就是现代农业保险中共同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功能是克服机会主义行为,提高遵守合同的自觉性。作为农业保险主体共同遵守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具有系统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参与者诚信或失信的识别机制,形成俱乐部规范,诚信或失信的激励和惩罚机制,这需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治本主要是制度建设,特别是信用制度建设。
其次,加快立法进度和,通过制度硬约束提高失信成本,保证守信的收益。农业保险立法工作滞后于市场经济的改革步伐,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法规也是一片空白,更谈不上农业保险诚信方面的立法,保险业仅有一部权威性较高的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只提到了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对失信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对失信者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惩戒,失信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所得到的实际利益和好处,许多失信者还相当自由地活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继续从事不诚信的保险交易。可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法》时单列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信原则的地位。对失信行为做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对失信行为分门别类给予处罚意见。当然,仅有法律是不够的,还要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惩罚失信者的违规行为,这样才能确保农业保险诚信体系的顺利构建和运作。
最后,构建科学畅通的信息网络平台,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诚信信息的完整性决定其有效性。农业保险诚信体系及其法律保障体系若没有网络架构,整个体系就成为没有支撑的软体,不能真正建立起来有了信息网络平台,辅之以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有效地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诚信失真问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各行业、各部门的信息独享制约了诚信体系的建立,因此,政府必须疏通有关信息渠道,建立公共的基础数据库供农业保险公司及其他行业共同使用。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尽快使建成后的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平台能够达到在全国任何一家农业保险机构都能查询到相关的保险信用记录,也有利于加大打击诚信失真现象的力度。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5083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