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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化组织结构与中国农业合作化模式探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 芳

  一、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选择
  
  自2007年5月份以来,国内市场的猪肉价格出现了持续上扬的趋势。商务部官员指出,引起此次猪肉价格上涨,最根本的原因是猪肉供不应求,拉动价格上涨。农业政策的改革,使农业更深地卷入了市场大潮中。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明显已经很难适应,分散的农户也很难在市场中有立足之地。他们就成了市场风险的最大承担者同时也是市场利益的最小得利者。所以,在这样的形式下。不得不逼迫我们去思考这样的问题,即在我们目前的国情下如何走出传统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问题。农业现代化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不简简单单就是农业机械化问题,更深层的是生产方式的变革和组织形式的创新。
  问题的根源还是在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上。时至今日我国在农业发展上已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劳动生产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广大农村仍以传统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为主,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现代农业的发展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规模经营,在此基础上才有生产手段和管理方法的科学化。如若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是谈不上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的生产经营方式无疑加重了农民在市场博弈中的弱势地位,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市场交易风险。
  现阶段在中国农村如何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的现代化?有学者曾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提出,通过土地私有化和完全的自由交易和市场竞争来实现规模化发展。实践上,这样的道路在我国是很难行得通。不但不能给农民带来利益,相反,可能的结果是把大多数农民推向毫无保障的境地。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合作化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才是一条真正切实可行的道路。
  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可以发挥以下功能:农民通过自身的联合,创造发展条件,发展壮大为成员共有的合作经济;另一个方面,通过联合,推动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整合和配置,能更好地调节家庭经营结构,使每个家庭经营都能寻找到一条最能使自己发家致富的路子;第三个方面是,这类组织对成员内部是服务,非营利的,而对外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合作组织能创造更多为成员所有的财富。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结构特征
  
  合作经济组织要有效地发挥上述功能,在组织形式和结构的设计上就必须要考虑如何能够协调好农民的地位及其与组织的关系,将农民的利益切实地整合到组织的目标中去。
  从性质上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是属于非政府组织,是成员自愿参与合作,资源共享的互益团体,是一类具有明确目标和规则的正式组织。国外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农民自己联合的自治组织。中国现在有社区成员共同所有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有国家在农村办的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如供销社、信用社等。再就还有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领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来看,国外农业合作组织大多是由合作成员平等协商、自愿联合、共同创办。我国的情况比较复杂,有领导主体多元化的现象,有农村能人牵头,农民自愿参加;有工农龙头企业牵头,农民自愿参加;有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牵头领办,农民自愿参加;有国家单位牵头,农民自愿参加;还有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农民自愿参加等等。
  那么,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形式和结构如何才能既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壮大,又保证广大农户的利益不受侵害,尽可能地实现两者的共同发展?在这一点上日本企业集团的网络组织结构是非常值得借鉴的。企业集团往往围绕一个银行组织建立以金融为核心的网络组织,在他们的企业集团关系网中,公司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不十分独立,但也远非集成,在网络内部允许这些分开的组织共享不对网络外企业开放的资本、技术和人力资源。在日本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史上同样有着类似的组织形式与结构,比如说日本的农协组织。日本的农协网络非常庞大,触角深入到农村各地,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加入了当地农协。其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为他们提供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另外,政府也依靠农协推行其农业政策并实现对农业的间接调控。农协积极参与并影响政府农业政策的制定,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当前日本农产品价格居高不下以及大米市场长期不对外开放的情况,都是因为农协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一些地区对欧美、日韩等国的农村经济合作模式进行了取长补短,探索在资金、技术、流通等一体化的农业经济合作化的道路,例如浙江瑞安农协与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的合作联盟关系。瑞安农村合作协会,是合作银行、供销联社以及近百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在农办、农业局、科技局以及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的支持下,自愿采取多层次联合组成,这在全国范围内是一次制度上的创新。建立金融为核心的农村经济合作网络不但有利于解决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最大的资金问题,而且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的经济服务,在市场博弈中提高农民的竞争力,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关于网络化结构的几个特征:其一,这是一个正式组织的内部结构,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松散的随意进出的关系网,组织的目标和成员的权利责任是明确的;其二,组织是由农户自愿参加的,不能随意进出不等于强制参与;其三,农户应该保留对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合作组织不能随意剥夺。在这方面,农户在网络式的合作组织中是相对独立的;其四,网络结构中的成员关系是相互平等的,不应该有垂直的等级权威结构。形成一个包含从生产到销售和加工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网络。在组织中,农户可以得到资金支持、技术服务、市场信息渠道,甚至销售渠道等。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其网络化的结构可以说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条件,但绝不是充分条件。只有真正使得这样的网络组织在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市场交易中发挥它的功效才能解决问题。这只有在制度与中国农村的社会文化完美结合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三、网络化组织结构的社会发展机制
  
  农业网络化经济合作组织在其运行过程中必须要与中国农民的价值观和文化习惯相协调。文化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在社会学可以说是不乏见解独到的观点和理论。之后,更是发展了“社会资本”的概念术语。其中,美籍日裔社会学家福山在他的《信任》一书中,指出经济组织的管理方式和发展规模在不同的家庭价值观、社群意识等文化观念的影响下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所以,组织行为、管理行为等经济活动必须对文化不断的关注和足够的尊重,否则就

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正如福山所说:“法律、契约和理性经济为后工业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但还必须用相互关系、道德义务、对群体的责任以及信任来激活它们。”
  在合作经济中,信任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本和文化因素之一。就中国农村中的合作关系而言,我们主要讨论两个方面:一是传统儒家的忠诚思想和血亲信任;二是“私”的毛病。传统文化中诚实守信、尊重知识等对合作经济发展非常有用的社会美德在农村是保存相对完好的。我们应当思考如何将这一思想现代化,适应新的经济生产方式的需要。另一方面,根据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的分析来看,中国的基层社会在农村,是固定的,不流动的;人和人是孤立和隔膜的,这种孤立和隔膜并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是以住在一处的集团为单位的。乡土社会中也产生信用,“这时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费先生在文中还讲到了中国人的“私”的毛病,就是俗话说的“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一说是公家的,大家都可以占点便宜,有权利而没有义务。
  建国后,短暂的强制合作化和集体化并没有使农民真正建立起合作的理念,自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分田单干的农民几乎没有建立起超家庭的信任。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建立和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必须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能激活信任的文化和防止“私”的毛病,建立适宜的发展机制。
  
  (一)重视乡村文化在合作组织中的根基作用,吸取农村传统的信任文化如家长式的责任义务、儒家的忠诚品德等并将其现代化
  正如福山所指出的“美国的许多移民获得成功是因为他们将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与民主社会的自由结合在一起,同样,―些国家的工业如此成功是因为它们将旧体制或文化特征与广泛的自由经济构架结合在一起”。因此,在合作组织的制度设计中要注意激活农民的信任品质。实践中,很多自发的农村合作组织都是在传统信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往往也有因一时的利益矛盾造成遇险则散的事情发生。因而,在合作组织运作和管理活动中应当信任、尊重农户,同时进行必要的教育,使他们在对科技和市场知识了解的基础上强化信任和合作意识。
  
  (二)正确发挥政府在合作组织中的引导作用,同时防止出现过度依赖政府的现象发生
  鉴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情况,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文化素质和合作意识普遍不高,组织能力和应对市场的能力都还很有限。因此,在农村社区中经济合作的初期政府必然要起一个倡导和推动的作用,但是,政府的作用也应当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重点在于给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自治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不能够过度干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否则就会造成非政府组织行政化,过度依赖政府的现象而失去活力。更重要的是,对政府的过度依赖还会影响组织成员之间的横向信任。
  
  (三)合作经济组织要规范化、制度化,一定要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防止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发生
  一旦侵害农户成员利益的事情发生,信任危机往往就会跟着出现,不利于网络化结构的进一步发展。在网络化的组织结构中,成员是平等的,组织虽然也可以有自己的管理者,但主要的职责是整合协调各种资金、信息等资源为组织成员的发展提供最有利的条件。组织因此必须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来规范管理者和成员的行为,明确其责任义务以及对应的奖惩机制。成员间建立稳定的横向联系是这类组织发展的关键。
  
  (四)发展农村中各种民间团体,产生成员归属的交叉效应。增加信任的社会基础
  信任是人们在各类组织和团体中重复交往而产生和强化的。家族以外缺乏信任经常直接涉及利益分配的经济组织。中国传统社会不是以社团为中心的社会,林语堂也曾指出过这种差异,他说日本社会宛如一整块花岗岩,而传统的中国社会则像一盘散沙,每一粒沙就是一个家庭。就是这个特征,使华人社会在西方人眼中表现出高度的个人主义。也就是费孝通先生分析的“私”的问题。“私”反映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就是种种搭便车现象。除了建立相应的制度防止这类事情发生之外,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的更深层的社会机制就是,在农村中积极地推进各类民间社会团体,包括文化娱乐、兴趣爱好等等群体的发展。实践证明,在民间团体发达的地区,经济合作化的发展也相对顺利。农民们通过在各种团体中交往增加了互动和联系,增进了彼此的了解和感情,并为将信任扩大到亲缘关系之外提供了契机。
  
  四、结论
  
  农村中的经济合作组织目前有多种形式存在,笔者认为,水平的网络化组织模式是比较合理的形式,它既可以将农民以一定形式组织起来,又能够保护农民的利益,因为在这样的组织中成员地位是平等的。更进一步,这种组织模式重要的文化基础是信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任已不能再停留于传统血亲信任范围之内,因此,必须从社会层面上系统的加以改造,使其现代化,才能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的精神文化支撑。在这个过程中,发展各种形式的民间社会团体将是一个有用的促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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