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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就业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尉 强

  一、当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近年来内蒙古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相对缓慢,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下岗失业人员在不断增加。一方面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下降,是因其家庭主要成员长时间下岗或失业造成的。另一方面,农民收入低下,成了最大的低收入群体,这无疑与我区广大农牧民长期“就业不充分”密切相关。失业问题突出,就业形势严峻是导致内蒙古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主要因素之一。由农民收入低下和城镇失业所引起的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是内蒙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所面临的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
  从城市来看,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加大,城市职工下岗失业问题成为拉开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最主要原因。城市居民收入的70%以上来自工资收入,就业权是影响城市家庭收入的根本因素,城市劳动者一旦失去工作,就会逐渐跌入到城市贫困的高发人群。据统计,2005年全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为17.7万人,当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比2001年的3.7%增长了0.6个百分点。表面看。失业率增长幅度不大,但是随着企业改制和重组速度日益加快,城镇失业人数仍然在不断增加。下岗职工再就业比较困难,他们一般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加入了内蒙古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下岗职工再就业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如果不解决这些人的再就业问题。将成为内蒙古缩小城市居民间收入差距的一大障碍。
  从农村来看,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内蒙古农村牧区居民的收入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牧区,使农牧民的收入增长缓慢,成为我区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近年来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处于一个结构升级时期,吸纳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的作用逐渐减弱。内蒙古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规模有不同程度下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制约内蒙古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障碍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力市场建设滞后,劳动力流动障碍仍然存在,信息化程度不高。虽然存在着流动的可能,但是由于输入地对于外来劳动力收取的各种管理费太高,导致进入成本太大,形成外来劳动力与当地劳动力不平等的就业歧视,不利于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二是农村牧区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不高,素质普遍偏低,造成了农村牧区劳动力只能就业于一些对劳动技能要求比较低的岗位,干一些城里人不愿干的脏、累、差的工作,并且收入不高;三是城乡户籍制度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这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内蒙古城乡劳动力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导致了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二、几点对策建议
  
  (一)大力培育非公有制企业,为扩大就业创造环境。非公有制企业绝多数是中小企业,他们吸纳就业的能力很强。全区平均每年有上万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个体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而内蒙古大部分进城务工农民也往往就业于个体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内蒙古重要的就业渠道。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83.42万户,私营企业为16492户,从业人员超过37.98万人。如果法律环境更加平等,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数量和就业人数将会有更大的发展前景。为此,一方面,政府要依法行政,进一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范围,简化审批和办事程序,清理有关税费,使各项制度公开化,透明化,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自由轻松的环境;另一方面,要大力提高中小企业主的素质,加强对现有中小企业主的培训工作,提升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力,鼓励大学毕业生创办各类小企业。激励他们的创业意识,引导城市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创办小企业,或者去小企业就业。
  
  (二)大力提倡非正规就业,拓宽就业渠道。随着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生活节奏加快,对餐饮、清洁、保姆、老人看护等方面的要求显著增长,这些都为发展非正规就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发展非正规就业首先要转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观念,同时要将发展非正规就业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各级劳动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另外要设计切合实际的针对非正规就业的贷款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切实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帮助下岗人员自主创业。
  
  (三)加快内蒙古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应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实现城市规模扩张,使现在有的中等城市发展为大城市,使更多的小城市发展为中等城市,在农村牧区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小城镇,使农牧民实现非农形式的就业。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二、三产业,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农牧民就近转移。重点是要加快乡镇企业的发展。对处在困境的乡镇企业,各级政府要继续给予大力扶持和指导,扩大企业规模,增加企业数S量,克服乡镇企业非农化倾向,重点发展农牧产品加工企业,与农牧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同时要引导乡镇企业向城镇工业园区集中,以增强乡镇企业进一步吸纳农村牧区劳动力的能力。
  
  (四)完善社会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农牧民有序转移,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劳务信息网络,加强劳动力需求的信息交流,为农牧民外出务工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与用工单位联系,组织劳务输出,引导农牧民外出就业。对用工单位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措施、居住生活等实行全面的用工考察,确保外出人员的劳动、生活安全。同时。还要外派负责人在劳务输出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跟踪服务管理,帮助务工者排忧解难,切实维护农牧民外出务工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国家统计局内爱古调令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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