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基于会计政策选择下企业税务筹划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不同的会计政策下企业纳税支付也不同。企业可针对自身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债券摊销方法、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坏账计提方法等会计政策,以期达到企业纳税支付最小、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关键词】会计政策;选择;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亦称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政策导向,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尽可能地降低纳税成本,取得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行为。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务筹划,是指在不违反国家现有税收法规政策,对企业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原则进行事先确定和谋划,对不同的会计政策下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对现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空间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权衡利弊,从中选择一个纳税金额最少的方案作为最优会计政策,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在税务筹划中,常用的会计政策选择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本文主要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费用列支方法、及长期股权投资方法、坏账计提方法为例来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进行分析,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参考。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是产品制造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具有“税收挡板”作用。目前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各期的折旧额是不相等的,所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就有不同的产品成本,进而会影响企业的盈利及税负。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6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因此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应考虑的因素。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应该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由于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成本收回后的实际购买力已经贬值,无法按当前的市场价进行固定资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而降低税收额,而且对企业来说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资金,企业经营有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因此,企业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货币的时间价值。由于货币时间价值具有客观性,同一数量的货币在不同的时间其价值量各不相同的。因此,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的折旧金额的总“现值”是不相同的,从而使企业获得不同时间价值的收益和承担不同时间价值的税负。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不同,企业应该采用动态方法进行折旧税务筹划。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的各年折旧额按事先设定的折现率进行贴现,然后再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的各年折旧费用的总现值和折旧抵税额的总现值,最后对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总现值和折旧抵税总现值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条件下,选择折旧抵税额最大的方案为最优折旧方法。其次,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了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20~25年等等。这样,企业便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在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年限越长,各期的进入营业成本的折旧费用就越少,应纳税所得额就越高。反之,进入营业成本的折旧费用就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低。所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对折旧税收筹划的效果影响较大。一般情况下,在企业成长的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下,企业若延长了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的营运年限,就能够将应计提的折旧推迟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营业成本,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相反,对正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成熟阶段且未享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果能缩短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就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加速回收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使企业前期成本增加、后期成本降低,前期利润向后转移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既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也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份,存货的计价方法会影响到企业总资产的额度,在负债总额不变时,存货的计价方法会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在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纳税筹划时,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物价变动趋势。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物价水平会持续上升,企业若采用“后进先出法”对期末存货进行计价,就会降低库存总成本,多计已销售产品成本,使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额降低。相反,当物价持续下降时,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同样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延期纳税。当物价波动幅度较大时,企业的存货成本会随着价格的波动而变化,企业各期利润不均衡,造成企业各期应缴纳所得税额的上下波动。此时,企业可采用“加权平均”存货计价法或“移动加权平均”存货计价法使库存成本保持在均衡,以消除物价变动对企业“节税”的不利影响。
  2.税率的变动趋势。如果未来税率适度上调,则应采取“先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增强“节税”效果。反之,如果未来税率适度下调,则采用“后进先出法”也可增强“节税”效果。
  3.税率的性质。不同性质的税率要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计税基数越大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就越高,这时企业要注意物价变动对存货计价结果的影响。当材料价格上涨时,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当材料价格下跌时,应采用“后进先出法”;当材料价格上下波动时,要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营业成本不会发生较大的变动,各期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三、费用列支所得税筹划会计选择
  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在费用的列支和资产摊销上允许企业选择分摊期限和分摊方法,这就给企业留了税务筹划余地。采用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每期所分摊的成本费用不同,相应的税前利润和应纳所得税额也不同。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纳税有利的方法。
  1.对于规定限额列支的费用争取充分列支。限额列支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等,会计应准确掌握这类科目的列支标准,要避免把不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入此类科目,也不要为了减少纳税将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人其他项目,以防造成偷逃税款而被处罚。

  2.在盈利年度和亏损年度的处理方法。在盈利年度应选择加速成本费用分摊的方法,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以获得延迟纳税收益。在亏损年度,分摊方法的选择要考察亏损的税前弥补情况。在亏损额不能或不能全部在未来年度得到税前弥补时,应选择使本年度分摊费用最少的方法。这样可以使成本费用摊入盈利或亏损能够得到弥补的年度,充分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
  3.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应选择使优惠期内成本费用分摊额最小的方法,以避免成本费用抵税作用被优惠政策抵消。
  四、债券摊销方法的会计选择
  从会计核算实务的角度来看,不同的债券摊销方法,不影响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总额,只影响各期利息费用的摊销额。企业在选择债券摊销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债券的发行价格。债券发行价格可分为溢价发行、折价发行和平价发行。发行价格的高低主要是由债券的票面利率和发行时的市场利率决定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关注债券发行价格对纳税筹划结果的影响。溢价发行债券时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这样可使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下的摊销额,且使前几年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大于“直线法”下的利息,因此企业前期应纳所得税额低于后期应纳所得税。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影响,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债券的溢价进行摊销可使企业各年税负的总现值比较低。债券在折价发行的情况下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会使前期的摊销额少于“直线法”下的摊销额,前几年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也小于“直线法”下的利息,使企业前期应纳所得税多、后期应纳所得税少。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采用“直线法”对债券的折价金额进行摊销,也可以使企业各年税负的总现值达到较低的水平。
  2.债券的期限。债券的期限是由债券发行公司在发行债券前事先制定的,通常发行公司会根据未来资金使用时间的长短、债券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难易程度、资本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其他公司债券的期限、投资者对不同期限债券的投资偏好等而确定拟发行债券的期限。确定债券的发行期限,对企业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有重大意义。一般情况,债券在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发行期限与摊销额呈反方向变化,期限越长,年摊销额越小,反之期限越短,年摊销额越大。
  3.市场利率和利率变动趋势。在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债券溢、折价摊销时,市场利率的变动对各期摊销额有较大影响。市场利率提高,各期的利息费用就增加,债券各期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额就会变大,反之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额就变小。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密切关注市场利率变动对债券摊销额的影响。在债券溢价发行的情况下,如果预期未来市场利率会下降,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债券溢价摊销额会低于“直线法”下的摊销额,使更多的利息费从企业税前利润中扣除,减少应纳所得税额支出。
  五、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会计选择
  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可根据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制定不同的投资额方案,从而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1.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时。通常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应纳所得税总额相同,但在被投资企业亏损的情况下,选用权益法可利用盈亏抵补的税收优惠,以被投资企业亏损冲减投资企业利润递延所得税,获得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2.被投资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政策决定了被投资企业分红方式、发放股利方式、投资企业何时收到现金股利等。采用成本法,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收回投资前,不作账务处理,也不需要计入所得税的计税基数。采用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都应作账务处理,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被投资企业股利分配政策,也影响着投资企业的会计选择。
  3.对被投资企业是否控股。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向被投资企业注入资本取得股权后,是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总股本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实际产生的影响程度来决定。当投资企业在某一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总成本低于该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且其所拥有的股权投资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政策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成本法”对股权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在这一条件约束下,当投资企业股权投资成本占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及以上时,应采用“权益法”对股权投资成本进行核算,同时要对其从被投资方获取的投资收益补缴企业所得税。相反,若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份额未达到25%时,投资方就可以将纳税时间推迟。
  六、坏账计提方法的会计选择
  按照会计实务要求,坏账的处理方法通常可划分为“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备抵法”下坏账损失费用可以先于“直接转销法”进入当期费用中,增加了当期税前扣除金额,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对坏账处理方法的影响。
  1.是否处于免税期。对处于免税期的企业无论是否盈利都不需要纳税,因此采用“备抵法”或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坏账准备对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都不会产生影响。此时,企业应更加关注免税期过后不同的坏账计提方法会对应纳所得税额产生的影响。
  2.企业的经营状况。当企业当前经营状况较差或已经处于亏损状态,计提坏账准备更是加重了亏损程度,不能降低应纳所得税额,采取何种坏账计提方法对纳税筹划没有影响。当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处于非免税期,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金可以将应纳所得税额向后递延,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使当期的纳税现金流出减少到最低。
  3.客户的资信程度。企业坏账损失的多少与当期的应收账款的金额有直接联系。销售方把产品赊销给购货方前,应首先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客户的信用程度决定产生坏账的可能性的大小。销货方应主动采取防范措施,以适当方法足额计提坏账准备金。另外,企业还要考虑其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以及竞争对手的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赊销期限、赊销比例和现金折扣比例,选择最佳的坏账处理方法,确定最优的“节税”方案。
  综上所述,在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中,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式很多。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应做到不能违背国家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努力节约税收支付成本、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秀敏.税收筹划[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2]刘耀华.会计政策选择与税收筹划[J].审计月刊,2005(6).
  [3]钟骁勇.会计政策下的税收筹划[J].河南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0(3).
  [4]李群.会计政策选择下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2010(9).
  
  作者简介:李许坚(1988―),男,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5314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