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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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人口流向非农产业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近年来我国每年进城农民工一般保持在1亿2千万左右,其大规模发展是近十多年来的事,由于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大部分都还没有达到养老年龄,农民工养老问题目前还不突出,没有成为社会问题。但若现在不重视,在不久的将来,大规模的农民工年老体衰后的养老问题将发展为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农民工年老后在哪里养老,城市还是农村?谁将承担养老义务,是农民工自身、是其子女还是国家和社会?这些问题不解决,将给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解决好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刻不容缓。
一、对农民工实行社会保险势在必行
农民工年老体衰后传统的养老方式一般有三类:一是回农村依法承包的土地养老;二是年轻时储蓄积累来养老;三是依法子女实行家庭养老。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这些传统的养老方式将不能适应上亿农民工的养老问题。
(一)农村土地减少,保障功能下降
随着国际农产品对我国市场冲击力的增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用地不断减少,农民人均占有耕地量少,农民个体的收入将更加不稳定。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性早已今非昔比。纯粹来自土地的收入已经越来越难以维持生计。而农民工达到养老时年老体衰,且已离开农业生产多年,技术落后,更难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何况约有15%左右的农民工,因现行承包政策和婚嫁等原因已经失去或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民工收入低,继续养老有困难
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城市脏、累、差的体力活和高危行业,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很低,一般不足1000元,而农民工往往既要在城市生活又要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生活消费的剩余还要用于自身发展需求,即使较富裕者其养老储蓄也不充足,买得起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更是少数。如果他们的养老依*青年时期的非强制性存款,那么这批为中国的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大部分将在老年时期成为社会最贫穷的弱势群体。
(三)农民工子女养老无保障
社会的变迁已经使得我们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走向了衰落。在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下,农民工家庭纵向结构日益趋向“4―2”、“4―2―1”格局;农民工家庭横向结构也同城市家庭一样日趋小型化、核心化。农民工的小辈可能大部分实现城市化,那么,家庭成员因城乡异地将使得家庭关系更加疏远,老农民工将在经济生活和感情生活方面都无比被动。即使与子女同住城市或农村,其老年生活也难以保障。加之年老农民工法律意识较淡薄,其下辈农民工流动性强,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赡养老人完全依赖于农民工子女个人素质和家庭关系,不孝的比例难免上升。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老人和年轻一辈都难以保证良好的生活质量,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以上三个社会现实决定了农民工养老风险必然转向社会,走社会化养老模式,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理性的选择。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引起了政府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地方都进行了积极探索,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状况却不尽人意。
(一)参保率低。虽然各地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作出了一些制度规定,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企业想方设法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责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止2008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只有2416万人,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率为17%。这意味着,在全国2亿多的农民工中,只有17%左右的人有可能享受到“老有所养”的保障。但即使是这17%,也是一个不稳定的数字,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工最终还会退保。
(二)退保率高。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收入低,这些特征决定了农民工参保情况的短暂性。农民工退保潮一浪高过一浪,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已达到95%以上,并且还在逐年攀升。
2004年东莞市有105万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仅2005年一年就有40万农民工办理了退保手续;2007年,深圳共有439.97万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退保人数竟然高达83万人;深圳宝安区沙井社保站曾出现过一天600多名农民工排队退保的场面。
(三)转移困难。目前养老保险被分割在2000多个县市级统筹单位,各地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不同省份的城市之间,甚至同一省份的不同城市之间流动时,也可能存在政策上的障碍。养老保险关系难以顺利实现异地转移交接,充分暴露了各地政策之间的冲突性,是导致农民工离开所在城市时带来养老保险的高退保率的原因之一。
三、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对策
(一)加快统一立法。从发达国家或地区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来看,一个共同的特点是立法先行。目前,我国各地为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制订了许多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但各地的立法层次还比较低,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因此,要抓紧制订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法》以及一些配套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参保方式、给付方式、统筹转移等方面作出明文规定,确保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有法可依。
(二)改革户籍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户籍二元制度,由于广大农民工户籍在农村,许多利益关系被固定在农业户口上,隐藏其后的是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利益对立。因此,要改革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改革户籍制度,建立一种不含身份歧视的人口登记制度。今年2月,上海已经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放宽了农民工进城落户政策,应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开端。作为国家来说,应该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代之以以居住地来划分城乡人口,以职业确定身份,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
(三)统一社会保障资源的使用和管理,避免政出多门。我国社会保障的资源配置权利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农村的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负责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民政部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老人养老补助等。这种分散往往造成社会保障对象的多重界定和生活保障措施的多头推进,降低了社会保障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就要考虑在全国设立一个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协调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统筹部门,统一谋划社会保障资源的配置,统一全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管理结算工作。
(四)加大财政投入。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制度结构和政策惯性,政府的养老保障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城市,城镇职工与农民工之间的分配没有公平可言。因此,要把财政支出重点投向民生领域,投向养老保障,投向弱势群体,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农民工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逐步扩大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对农民工参保的资金支持,逐步提高享受待遇和标准。同时在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可以投资国债、不动产、有价证券、货币基金等,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完善参保政策。从当前各地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实践来看,宁波实施的免费型养老保险政策比较可行,受到了广大农民工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其较低的保障水平和企业主的不自觉,也使这项政策在执行中大打折扣。因此,要为广大农民工提供更优质的养老保障服务,在加强监督检查的同时,可再出台一些相关配套政策,如对工作相对稳定、已经市民化的农民工,可把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工作不稳定、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实施低缴费、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政策。
农民的身份与工人的职业使得他们处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边缘地位”,这种尴尬的身份不仅给农民工的心灵带来创伤,更使许多本应属于他们的社会权益得不到实现。从全局和发展的角度看待农民工,真正认识其“用处”并尊重其贡献,作为受益者和“先富起来的地区”,要在农民工养老问题上尽到责任。关注农民工的生存环境,关注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前“民工潮”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更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更是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的现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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