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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道路交通事故中雇员与雇主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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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部分交通参与者的素质良莠不齐,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数居高不下。在大量的交通事故中,除事故当事人中的受害者与责任方之外,还存在雇佣关系等各类复杂的法律关系,本文就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中雇员造成他人损害后,雇主所应承担的的赔偿责任进行分析。
  关键字:道路;交通事故;雇员损害;雇主责任
   从事雇佣活动中,雇工造成他人损害后,由雇主为雇工承担赔偿责任,已成为一种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雇员造成他人损害,那么是否应该由雇主来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呢?雇主赔偿后,是否可向造成损害的雇员追偿呢?对于这种情况,人们的观点不一,因为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可以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
  1、背景资料
  日期:2011年1月
  主要人物:甲、乙、丙、丁
   主要事件:甲是某建筑公司经理,在甲所承揽的建筑工程中,雇佣了乙作为驾驶员,2011年1月的一天,乙受甲的委托将工地砖头运输到另一处,途中,与丙驾驶的公司汽车发生碰撞(丙当时虽然驾驶公司的车,但并不是在履行职务),事故最终导致丙车内乘客丁受伤的后果。
  2、道路交通事故中雇员造成他人损害后雇主的责任承担争议
   当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对此事故做出认定:驾驶员乙负主要责任,丙负次要责任,伤者丁无责任。在后续赔偿中,此事件引起争议,道路交通事故中雇员乙造成他人受伤,雇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雇主甲赔偿后,是否可向雇员乙追偿?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所以此类问题成为一个热点的争议问题,不同的人群持有不同的观点。
  2.1 观点一 由乙和丙来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无关
   伤者丁应以侵权为由向乙和丙提出诉讼,由于丁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乙和丙是侵害人。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应该优先适用道交法,道交法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且《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乙和丙应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对交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观点二由甲和丙承担赔偿责任,与乙无关
   伤者丁,应向甲和丙提出赔偿要求,因为乙是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雇员乙的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甲来承担,丙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观点三 由甲和乙负主要赔偿责任,丙负次要赔偿责任
   伤者丁应向甲和乙、丙提起诉讼,因为乙是在履行职务,也就是受雇于甲的身份下造成丁受伤的,两者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雇主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交通事故的角度来讲,乙和丁、丙和丁之间存在着交通侵权损害关系,所以乙和丙予以赔偿。虽然丙是在开公司的车,但是此时并不是履行职务,所以丙所属的公司不需要赔偿。
  3、道路交通事故中雇员造成他人损害,雇员及雇主责任承担之我见
  笔者认为,由甲负主要赔偿责任,如果乙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甲和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丙负次要赔偿责任。
   3.1 道路交通事故中雇员乙造成他人损害,雇主甲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况可向雇员乙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遗憾的是,此条并没有规定承担了侵权责任的单位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行使追偿权,同时《劳动合同法》中也仅规定了“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容易造成无论劳动者对侵权行为有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误解。但在《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草案建议稿)》却又有以下关于追偿的规定:第五十六条中“用人者的追偿权: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在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或者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进行追偿。”,第八十六条 “受雇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雇用人承担替代责任。雇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受雇人追偿。……”,第九十六条“交通事故中驾驶人负全责的追偿责任:驾驶人因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驾驶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驾驶人非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驾驶人应当负全部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此解释草案对追偿权的设定过于宽泛,规定受雇方有过错,雇用人即享有追偿权,并未明确重大过失还是轻微过失。
   在《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草案建议稿)》或其他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个人认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更为公平且结合实际。《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虽然是乙开车出现交通事故,但是他是在履行职务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所以雇主甲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即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码注意,他只要稍加注意,损失本不会发生;至于乙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则需要根据当时的事故事实具体分析,目前的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
  3.2 丙应该承担次要责任,且丙所在的公司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所以乙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而丙则不是。
   根据《解释》的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次案例中,丙虽然开着公司的车与乙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丁受伤,但是丙当时并不是在履行职务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所以丙的公司并不需要承担责任,由行为人丙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在本文所举的事件中虽然甲并不是道路交通的侵权者,但乙是甲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出现事故,雇主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丙虽然是某公司的雇员,但当时并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内,所以由丙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在这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应由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丁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甲是否能够向乙追偿,须分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乙负事故主责,并不一定代表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应根据当时的事故事实具体分析乙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如果乙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明显的构成重大过失的行为,则甲和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甲可以向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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