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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对研发费用处理的论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穆大团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企业申报的积极性很高,为满足申报条件不惜对自身进行包装,以致在申报资料中出现不少问题,本文仅就研发费用在申报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
  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凡是满足申报高新企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各省科技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日起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不仅是取得申报国家和地方各部委其他科技项目、申报政府专项资金的资格,还享有高级人才引进政策,并可享受税收优惠,其中包括:(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后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自认定通过年度开始按照15%的税率征收;(2)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研发费用存在的问题
  研发费用标准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条件之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三项要求:一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二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三是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而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要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研发费用标准实际包括相对标准和绝对标准,是二者合一,但二者又有衔接之处,实际要求很高。企业在申报材料时紧扣指标要求,在相对指标上一般能满足3%~6%要求,但常会出现以下问题:(1)研发费用绝对值大于管理费用的总额,而无形资产并无增加;(2)研发费用绝对值占管理费用总额的比例过大,超过50%,甚至达到90%以上;(3)企业的机构设置中并无研发部,却出现研发费用;(4)企业出现研发费用,但在审查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却未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反而缴纳大量的企业所得税。
  二、研发费用存在的问题的分析
  企业人员对研发费用存在的问题解释为:企业财务人员在核算研发费用未按规范执行,研发费用不仅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也在生产成本及其他项目中列支,研发费用由财务各科目中取数归集而成,所以金额占管理费用比例过大或大于管理费用;企业虽无独立的研发部门,研发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科研项目组;企业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机关不予批准。
  1.研发费用的财务核算问题。
  (1)财政部1992年12月31颁布,1993年7月1日执行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第521号科目――管理费用规定:本科目核算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研究开发费、坏帐损失等。(2)财政部2000年12月29颁布,2001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3)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2007年1月1日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1)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2)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3)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均要求研发费用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在特定情况下计入无形资产的规定,并无在其他科目中核算的规定,因此在财务核算规范的情况下,研发费用作为管理费用的一个明细项目,其总额无论如何也不应大于管理费用(涉及无形资产的应加计),甚至其占管理费用的比例也不应过大,除非其为专职研发企业,但专职研发企业也不符合高新企业评审的条件。如果企业确实发生了研发费用,由于企业未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从而导致研发费用占比过大或超过管理费用,这种也不符合高新企业的规定,因为财务能正确核算研发费用是加计扣除和申请高新企业的前提。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提出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的解释根本不存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项目已取消,纳税人可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自主申报扣除的前提是:企业必须账证健全,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依据税务政策的规定,如果企业的研发费用未能加计扣除,在正常情况下只能说明企业的核算或研发项目存在问题,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当然也就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审要求。
  三、针对研发费用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高新技术企业担负着科教兴国、科技进步、促进国家经济持续发展、企业产品更新换代等太多的责任。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太多的希望,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同时对于虚假的高新技术企业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为了避免风险,达到国家、企业双赢的局面,针对研发费用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国家有关机构应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修订高新企业认定办法,认定标准应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使之清楚明晰、具体适用、可操作性强,并应符合中国企业的现实,能真正促进企业的研发投入,提供科技发展水平;(2)审计机构应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使审计结果真正做到真实、客观、公正;(3)企业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和避免风险,应结合自身的产品的特性及发展趋势,确定自身的研发项目,正确设置账簿进行财务核算,具体如下:第一,企业的研发项目应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第二,正确核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的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编制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参考文献
  [1]朱滔.《浅议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认定》.《建设者》.2009(8)
  [2]刘荣忠.《浅析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会计师》.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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