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治理中企业管理层义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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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 威
【摘要】 在知识经济到来的今天,影响企业经营的环境日益复杂,如何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成为企业最关注的问题,管理层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管理层的义务做初步的分析。
【关键词】 公司治理;管理层;管理层义务
公司治理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学界基本认为管理层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拥有既能干又忠实的管理层则是实现有效公司治理的必要条件之一。权力可能产生滥用,加强管理层义务的规定势在必行。管理层注意义务是指的是管理层在管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负有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勤勉和技能并且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的义务。它要求董事在行使和履行职责时,应像普通谨慎之人一样具备通常知识和合理的注意,勤勉尽责的管理公司事务。
一、管理层义务主观标准
主要由英国的判例而来。1925年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罗默在审理“城市公正火灾保险公司上诉案”一案中提出“一个管理者在履行其职务时,他的技能水平应合理地从他的知识和经验来判断,他不必展示出比此更高的水平”,确立了这一原则。换言之,管理者不是专家,他不用展示他不具有的技能,也不能要求他展示他不具有的技能水平。这意味着不能根据管理者的职位期望管理者拥有特定的技能,管理者的行为是否履行了他的注意义务,应该以其实际具有的技能为标准。
理性人被视为特定个人所拥有的知识和经验。到了管理层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对于能力强的管理者要求高一点,对于能力较差的管理者则要求相对较低,判断的标准是从管理者个人的能力出发,就避免要求管理者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责任,有利于保护管理者个人利益。也可以看出采取主观标准势必会导致这样结论:能力经验和知识越差,那么承担的义务越轻,这样会使许多管理者不思上进,以自己没有经验和足够技能为由逃避责任。
二、管理层义务客观标准
其内涵在于判断管理层是否履行其注意义务,应以管理层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一个处于与该管理层相似地位的人所被合理期待的注意程度为标准。所谓合理期待,具体一点可以说是普通谨慎之管理层。全体管理层注意程度的平均水平来要求每一位管理者,对于大多数管理者来说是公正的,并且加重了对平庸管理者的要求,必须小心谨慎达到一般理智之人的认识水平,在效果上有助于“剔除”一些能力不济的管理者。
三、管理层义务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即认为判断管理者注意义务的履行的情况,应以普通谨慎之管理者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及相似情况下所应有的注意知识和经验程度以该董事是否诚实地贡献出他所实际拥有的全部能力作为衡量标准。可以看出这是一种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折中标准,试图消除上面两种标准的缺陷,把二者的合理部分有机结合起来。这种标准看似合理,具体考虑了各种不同管理者的不同情况,但其对管理者的要求过高,显失公平,不利于公司招徕优秀管理人才。大家知道商世界里面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对高级人才的要求规格过高,即要求知识经验及能力高于一般标准的董事要贡献出全部能力,否则违反注意义务,使得优秀的人才会在加盟公司前顾虑重重,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前景及利益增长机会的丧失。
四、我国管理层义务的探讨
管理层注意标准在我国立法上并无确定,如果要确定,应该适用什么标准?主要的几种标准的利弊在上面已经探讨,个人倾向于采取纯粹的客观标准,即以管理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一个处于与该管理层相似地位的人所被合理期待的注意程度为标准。
首先,主观标准由于其弊端较为明显,现在已经很少被立法者采纳。其次,有学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以客观为主的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由于承担了更为严格的责任,就不愿接受管理者的职位。我国公司立法中关于管理者义务的衡量标准宜采取纯粹的客观标准,这既设置了一道底线,可以防止不合格的人充任管理,又不影响真正有能力的人接受管理职位。随着高水平管理者的数量逐渐增多和相互影响,董事的行为标准也将逐步得以提高。有人担心采取纯粹的客观标准说,对知识经验和能力偏低的管理者有失公平,会放纵能力偏高的管理者。对此我认为,虽然客观性标准使能力偏低的管理者负担加重,但并不能说有失公平,如果某位管理者不具有一般管理所应具有的注意能力,他可以不接受这个职位,这也是为什么采取客观标准的原因,即防止这些人在其职位上碌碌无为,在其位不谋其政。这个标准也不会放纵能力偏高的管理者,可以采取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自由约定相结合的办法来克服此弊端。
现代的股份公司已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拥有越来越大的权利,管理者的对其职务行为的注意程度对公司,对其他厉害关系人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现代股份公司的股东对董事的期待已不仅仅是原来的忠实保护公司利益,执行股东决议,更多地是希望董事能够在充满残酷竞争的商世界里通过极尽其聪明才智为公司谋取最大利益,获得丰厚利润。这就要求管理者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下转第104页)(上接第63页)具有更高的注意程度,这种注意程度就应该在法律上得到反映。由于客观标准已经是一种比较严格的注意标准了,无须在公司法上给能力较高的管理者再规定更高的注意义务,客观标准的适用主要是为了使一些能力欠佳或精力不足的人不敢接受管理者职位。由于公司法还是属于私法的范畴,在调管理层和公司间的关系时,还要注意到意思自治是这类私人关系的基础,公司可以通过其股东大会在其公司章程中或者与董事的合同中自由地约定提高管理者对公司执行职务的注意程度,当然这是结合公司法的客观标准下,并且不能违反其他法律,伤害善意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通过此种做法可以消除单独采取纯粹客观标准说的弊端。我们说的是自由约定,这有利于双方协商一致,争取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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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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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晓.《浅谈现代企业内控制度的创新》.《管理与财富》.2007(3)
[3]曾华英.《论中国董事注意义务》.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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