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跨国电子商务给我国国际税收征管提出的新挑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杜东华
【摘要】 跨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长期以来各国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税收法律制度、国际税收规则,税收征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应对挑战,也是我国税务部门积极思考的问题,就国际税收征管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挑战
一、跨国电子商务给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挑战
(一)跨国电子商务使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非居民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远在千里之外,我国税务机关仍然按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概念去认定是否对该项跨国的电子商务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就发生了困难。
其次,我国居民管辖权也受到冲击,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变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如在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管理中心标准,资本控制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企业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标准和管理中心标准即总机构标准。按照中国的法律注册成立或者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就构成了中国居民企业的标准,我国就可以对之行使居民管辖权对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征税。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出于避税的需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趋于分散。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业务分工趋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即便分处各国,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居民企业的标准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就逐渐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或者通过调整公司机构的分布。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享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二)跨国电子商务收入如何定性分类,这给我国税务机关提出了新的难题
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收规则,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对于此类收入应适用何税种,何税率及何种方式就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难题,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这些问题最终都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三)跨国电子商务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
国际互联网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就是跨国交易,任意一个跨国交易都会期望将其成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税”。国内银行是目前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账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即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的银行的账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偷税的风险。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对于潜在的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联机银行,这种监督制约就会大打折扣,逃避税收也就很可能成为现实。
(四)跨国电子商务,使我国税务机关反避税的任务更加艰巨
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二、跨国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如何加强征管及维护税收权益
(一)积极参与跨国电子商务国际新规则的制定工作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还不发达。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对跨国电子商务我国更侧重地域管辖权的行使权益方面,这时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的难以确定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对我国的影响最大。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者们先后提出的电子商务环境下有关常设机构的观点来看,要么过于激进,要么过于保守。激进的观点中最著名就是主张新开征“比特税”,但目前世界各国在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已趋于一致,即不同意开征“比特税”。
保守的观点主要来自美国,美国之所以极力主张上述保守性的政策方案,并非完全出于它所宣称的珍惜长期以来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形成一致的法律文化遗产的动机,而是背后有其深刻的经济利益原因。凭借雄厚先进的电讯技术优势,美国在国际电子商务方面目前在国际上实际处于最大的净进口国地位,其国内各种规模的电脑软件公司每年通过网络交易获取丰厚的海外利润。显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限制属地管辖权的行使的主张,实际上是限制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作为非居住国对跨国电子商务利润的征税权。
为适应今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不断增长的国际经济形势下维护中国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所得的征税权益需要,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概念用语,应作出相应的修改,并在实施细则中具体明确其内涵包括非居民通过互联网网址在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情形。同时在参考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实践,明确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销售利润、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定性分类标准界限。最重要的是我国政府还应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目前正在进行的研究拟定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工作,在有关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的概念内涵解释,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所得的征税权分配问题上,坚持反映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意愿,努力争取形成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权益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规则。
(二)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不论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务的提供采取什么方式,只要对于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样的效果,这种交易在本质上就是相同的,供应商从这种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质,如何将功能等同原则细化为具体可操作性的税收规则,还需要不断地尝试与探索。
(三)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
1.积极开展税务情报交换。即对纳税人税务凭证及其所载信息及税务机关的一些管理规则、最新的业务动态等各种信息在不同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交流。除了采用索函即寄、主动交换等方式外,还应尽可能使用并推广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即在全球主要税务机关建立情报交换网站。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纳税人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以防止纳税人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和避税地进行避税,还要加强同海外银行的合作,以税收协定的形式规定海外银行的有关义务。
2.开展网上国际税务监控。网上税务监控也需要国家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税收的征管和稽查工作,要全面、详细地掌握某个纳税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经营活动,获取充足的证据,必须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与其他国家的配合和交流。对于涉及两国或两国以上的跨国纳税人在各自境内的活动进行调查和审计,并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及时通报,通过网络进行的及时、紧密追踪和审计就能够有效地打击国际涉税犯罪行为,防范税收流失维护双方税收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朱炎生.跨国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涉外税务》.2000(2)
[2]曾昌斌.我国应对跨国电子商务冲击措施研究.《现代商务工业》.2009(12)
[3]何健.关于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华商》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6121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