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城乡统筹的宅基地流转与退出机制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周军辉 唐琰 孙浩
(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摘 要:我国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一方面严格限制了宅基地的市场化流转,另一方面又缺失宅基地退出机制,导致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城镇用地与农村居民点用地的双增现象,加剧了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中建设用地供给紧张与耕地保护的双重压力。为此探索宅基地流转与退出机制对于实现农村宅基地资产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加速城镇化发展、促进村民集中居住、推进城乡统筹具有积极意义。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建立应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措施引导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主动放弃现有的宅基地或宅基地申请要求,从而实现我国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目标。
关键词:城乡统筹;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031-02
我国现行的宅基地分配使用是建立在计划经济时代下,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管理制度,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无偿的、无期限的使用本村的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获得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宅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城 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近年来,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向经济发达地区聚集,加大了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口在大中城市周边郊区的人口密度,使得城郊农宅的流转意愿空前活跃。
我国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一方面严格限制了宅基地的市场化流转,另一方面又缺失宅基地退出机制,使得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利用普通存在规模大、面积超标、一户多宅、闲置低效利用及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城镇用地与农村居民点用地的双增现象,加剧了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中建设用地供给紧张与耕地保护的双重压力。为此探索宅基地流转与退出机制对于实现农村宅基地资产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加速城镇化发展、促进村民集中居住、推进城乡统筹具有积极意义。
1 宅基地流转的主要驱动类型
1.1 政府强制征用型
政府强制征用型是指出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或者城镇规划发展需要,对所需宅基地实行强制拆迁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安置。这是我国目前宅基主要的合法流转形式之一。
1.2 城镇发展带动型
城镇发展带动型是由于高速的城市化进程带来了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张,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和外来人口向城市转移。一方面,城郊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造成了城乡结合部大量农民住宅的空闲。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关于流动人口住房制度的短缺,在城市高房价的压力下,城郊结合部的农民住宅自然成为城市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的首选。
1.3 土地综合整治驱动型
随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广度与深度的扩张,“拆院并院”、城乡土地统筹与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等政策的实施,以及“老宅基地换新住房、换就业、换社保”等做法的推广,极大地推动了宅基地流转与退出。
1.4 乡村旅游发展型
随着各地观光、休闲、体验的都市农业及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农村优美的自然环境、淳朴的乡情、闲适的生活环境激发了更多的城镇居民到农村投资购房、置业养老。
2 影响宅基地退出的主要因素分析
2.1 管理制度的缺失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与政策主要是对新增宅基地的审批管理,而对闲置宅基地的退出缺乏实施细则;对于宅基地流转的产权主体、流转方式、利益分配等也缺乏系统的制度规范;对于农村宅基地的闲置、一户多宅及超面积宅基地没有强有力的处置方式;目前正大力实施的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的资金筹措、监管等缺乏配套措施。
2.2 农民传统观念严重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传承祖业、保留基业、建新不拆旧的观念严重,大量的宅基地在此观念影响下被闲置。年久失修和无人居住以后便形成空心村,这种旧房未拆,新房又不断涌现的状况,使得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日益扩张,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制约和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3 宅基地退出市场机制的不健全
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社会保障,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无期限使用,这在客观上助长了多占地、占好地的趋势。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宅基地退出奖励和惩罚的市场机制,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建新不拆旧的现象。
2.4 宅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乏力
大量的农村地区长期以来没有编制村镇规划,农民建房选址随意性大,村落布局零乱、分散。此外,对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只重形式要件审查,而轻后后续的管理,加上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人手不够、执法手段薄弱,对未批先建、少报多建、私自扩建、随意调换建设地点等违法行为难以做到及时发现和查处。
3 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建立
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就是要通过政策引导让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主动放弃现有的宅基地或宅基地申请要求,从而实现我国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目标。宅基地退出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面积超标、违法占用及一户多宅的宅基地退出;二是已在城镇就业并定居的原农户占用的闲置宅基地或农户主动放弃现有合法宅基地退出;三是农户主动放弃宅基地的合法申请。
3.1 面积超标、违法占用及一户多宅的宅基地退出制度
此类宅基地的退出可通过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方式推进。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可增加超面积宅基、违法占用或其他多占宅基地保有环节的税费负担,使得持有宅基地的成本高于收益,促使其主动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应合理确定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有偿使用费标准过低难以对当事人形成有效的经济压力,有偿使用费标准过高则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引起不必要的社会不安定。另外,考虑到宅基地制度的社会福利性质,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应当与补贴制度的建立相配合,分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与补贴标准。
一方面,对于合法取得、面积符合标准并符合宅基地取得主体资格的农户,应当采用比较低的宅基地使用费标准,同时按法定最高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使用费标准。面积没有达到法定标准的农户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减少这些农户新申请宅基地的需求。另一方面,对于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占有非法获得的宅基地(包括合法取得但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或一户多宅)的农户,采用惩罚性质的高额有偿使用费标准,通过经济压力迫使其主动退出非法占用的宅基地。
3.2 已在城镇就业并定居的原农户占用的闲置宅基地或农户主动放弃现有合法宅基地的退出制度
对于已在城镇就业并定居的原农户,可建立宅基地收回补偿机制,对放弃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者可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无偿换取小城镇中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如果在城镇已有住房的农户,可以按换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按照当地集体土地征拆的征购标准给予补偿。如果宅基地流转能够开放,则可直接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建立农村宅基地收回补偿制度是以当事人取得宅基地的合法与否为前提(包括因继承、转让等合法途径取得的多处宅基地),对于取得不合法的,原则上应当无偿收回。补偿制度建立的核心是制定国家、村集体、农户三方均认同的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同时,从激励农户主动退出宅基地及农户长远生计考虑,还需从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出台政策,将置换农户统一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3.3 农户主动放弃宅基地合法申请的宅基地退出制度
凡是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农村居民,如果主动放弃宅基地合法申请,可自愿申请到城镇进行集中安置,其相应的宅基地指标由政府统一审批、收储,村集体组织不再分散审批宅基地,收储后的宅基地指标用于置换城市建设用地指标。选择集中安置的居民在缴纳相应的建设成本和税费后,即可获得小城镇中的一套住宅。对缴纳建房造价款有困难,符合低保条件和危房救助条件的居民户,参照各地危房救助的标准进行补贴。对确实不能缴纳建房造价的特困户,政府将危房救助资金转作廉租住房基金,为其安置廉租住房。
在实施宅基地退出机制的过程中,应与城乡增减挂钩制度相结合,加大农村集体组织和各级地方政府开展村庄整治和宅基地整理复垦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经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功能和行政手段予以调节。可以把农村土地综合整理中节约的指标挂钩到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中,从城市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维修、物业管理补助等,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
参考文献
[1]章波,唐健等. 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研究[J]. 中国土地科学,2006,(1):34-38.
[2]胡峰. 农村宅基地流转驱动力分析[J]. 经济研究导刊,2008,(9):39-40.
[3]张德江. 关于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机制的探讨[J]. 浙江国土资源,2009,(10):35-37.
[4]刘双良.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与退出机制[J]. 重庆社会科学,2010,(6):25-29.
[5]欧阳安蛟,蔡锋铭等. 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建立探讨[J]. 中国土地科学,2009,(10):26-30.
[6]李文谦,董祚继. 质疑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正当性[J]. 中国土地科学,2009,(3):55-59.
[7]赵亚萍,邱道持等. 农村宅基地流转驱动力分析――以重庆市璧山县为例[J]. 经济研究导刊,2008,(8):52-53.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6139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