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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林主经营SWOT分析及其发展策略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邵宝健 赵亚蕊 杨小波

  摘要:全国非公有制林业发展迅速,家庭林业经济和个体林业经济(即小林业主林业经济)经营作为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发展和壮大必将对林业建设以及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并运用SWOT模型对我国小林主经营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小林主经营存在的自身优势和劣势,以及所处的目前我国环境下的机会和威胁,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发展策略。
  关键词:小林主 SWOT分析 发展策略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在各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与此同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也发生了变化。对林业来说,落后的林业生产力水平与社会对林业的日益增长的需求,特别是生态需求之间的差距在不断加大,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林业要实现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更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双重需求,就要大力推进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私有林业,尤其是要注重占私有林绝大比重的小林主经营林业的发展,这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
  2小林主经营的SWOT分析
  2.1我国小林主经营的自身优势
  2.1.1 小林主种植经验丰富
  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是小林主经营林业的资源库。而且小林主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林业种植经验,并且可以充分利用小面积的闲散土地进行林业经营,从而为小面积的林业经营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2.1.2小林主投资方向准
  林业投资与小林主的利益直接挂钩,小林主能够随着形势与政策及市场信息的变化,及时抓住时机,改变投资方向,投资转向快而准。且尽管林果生产周期长,但大部分小林主还是舍得投入资金,精耕细作,求实问教,引进技术以及土地的拼争改良。
  2.2我国小林主经营的自身劣势
  2.2.1林业人才匮乏,经营管理落后
  由于小林业主自身素质的限制,加之参与林业经营的时间较短,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掌握的技术较少,多是传统的生产技术,不掌握新的育苗技术,导致育苗造林成活率低,林分结构不合理,林分质量不高,林木品种急需改良,使林木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大大下降,对环境的调节能力也大大降低,综合效益不高。
  2.2.2小林主山林产权意识模糊,法律意识淡薄
  新中国成立以来,围绕产权主体问题,林区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变革。但这些年的改革只是简单地对林业进行“合”与“分”的调整,难以真正解决产权不明的问题。。而小林主由于自身素质限制也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
  2.3我国小林主经营的外部机会
  2.3.1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小林业主经营林业的发展
  《森林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明确保障了小林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些已经明确和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将会吸引大量的民间资本持续的投入到林业建设中,促使小林业健康发展。
  2.3.2林业跨越式发展为小林主经营带来政策优势
  为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和确保各项林业事业的全面发展,我国林业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许多政策措施对小林业主经营林业发展极为有利。如完善林业信贷政策,逐步建立起益林以政府投入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商品林以市场融资为主、政府适当扶持的投入机制,并提供必要的营林补贴、信贷支持和技术服务。
  2.3.3国外发展小林业主经营林业具有可借鉴的经验
  瑞典、美国、芬兰等国家都是私有林业发达的国家。在小林主经营林业方面我国有一套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如美国的法律规范小林主行为,林业税收优惠政策,生态效益补偿措施;芬兰的减免税收政策等;瑞典的产权明晰政策等。
  2.4我国小林主经营的外部威胁
  2.4.1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小林业经营者和所有者的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不具体,侵犯小林主的合法权益的事情经常发生,小林主经营的林木被盗现象严重,其合法财产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降低他们对林业投资的积极性。
  2.4.2缺乏补偿机制
  林业生产的投资回收期长而资金信贷周期短,使得林业投资额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受到市场的冲击,国家扶持力度小,对林业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一些地方政府随意减免征占用林地的补偿费,侵犯了小林主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我国小林主经营的发展策略
  3.1 加强产权保护,大力发展小林主经营
  现有林业法律对国家所有制林业和集体所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小林业主的法律地位。因此,需要修改现行的《森林法》,建立与林业主相关的林业法规,对小林业主体在发展过程中涉及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小林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3.2完善现有林地制度,实施新型林业投资制度
  改革采伐限额制度,在现阶段,可以试行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采伐报告制,报告制在法律上承认经营者对自己经营的林木有决定权;在操作上,停止层层下达采伐限额和采伐指标,改由在采伐前由林权权利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采伐地点、面积,由主管部门审查。
  在贷款政策上要适当放宽贷款担保和抵押条件,允许小林主以林地使用权或活立木资产做贷款抵押,适当延长还贷年限;鼓励商业银行向小林主开展信贷业务,这样才能有效地调动金融部门扶持林业生产的积极性。
  3.3深入开展小林主培训,提高小林主整体素质
  通过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态意识,帮助他们掌握林业生产技术和致富实用技术,不断提高他们执行退耕还林的政策的自觉性,是保障林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以及林业建设永不出现反弹的关键。
  3.4提倡小林主进行森林认证
  森林认证, 是由一个独立的、有一定权威性的第三方, 依据公认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标准与原则, 对森林或森林产品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核与评判, 对合格者颁发证书的过程。
  目前, 我国林业正处于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开展森林认证工作是我国森林经营和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内容, 对我国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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