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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江苏农地流转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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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农村经济变革的不断深入,农民不再满足于一家一户的单干,开始了走合作道路的探索。江苏省探索实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个有代表意义的形式,是对农村土地如何实现流转的有益探索。从地政管理的视角看,土地股份合作制虽然仍属农地流转范畴,但它体现了农村土地流转新动向。值得注意的是,单纯的农业种植、养殖已经无法满足农民增收的要求,甚至出现了自发的非农业活动诉求。会不会出现农地改变用途现象?是否会对“守住18亿亩耕地”带来新的压力?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
  
  农村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创新土地使用制度,并不是个新话题,但这个活动的进程如何,收效如何,一直深受业内人士关注。笔者在江苏农村调研发现,一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开展得有声有色,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难题亟待解决。
  
  土地股份合作方兴未艾
  
  在苏州吴中区横泾街道上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董事长胡雪元对记者说,上林村农户过去采取各家单干的形式,每亩土地年均纯收益仅250元左右。2006年,上林村180户农户将24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作价方式由农户协商确定,作价原则是将前3年每亩平均产值(250元)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剩余年限(20年),最终确定了每亩土地5000元的作价标准。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工商部门确认上林村土地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全部由入股社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
  现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将240亩土地统一承包给种养能手,农户每年可获取每亩保底600元的土地收益分红,出工劳动的农民另有每天25元的雇用费。从而大大提高了农民经济收入。2006年7月,上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率先办妥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了江苏省颁发的首张土地股份合作社执照。
  长桥镇先锋村56岁的朱连生家中5口人,有5.8亩地,但每亩年净收入不到200元,加入镇里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一年来,已获得股金分红3210元,比种田收入增加了2000多元。他说:“如今不用下地,富余时间搞其它经营项目,收入比过去增加了很多。”
  据了解,目前江苏省已有144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达15.5万亩。其中,80%从事第一产业,平均每亩入股土地每年保底分红493元。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吸收的务工人员大部分是将土地入股的股民,2006年上半年务工人均收入达到3100元。
  
  形势发展推动土地机制创新
  
  江苏省农林厅副厅长祝保平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是土地使用制度的创新,它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真正做到了在“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的基础上,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护。
  一是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土地的权益,促进农民增加收入。通过土地入股经营,使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转变,既保持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又使农民真正拥有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收益权,同时通过保底分配使入股土地的农民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股份分红和优先在合作社就业的工资性收入。
  二是有利于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通过土地入股将土地资源向优势产品、优势企业集中,把分散经营的小农生产纳入企业化、规模化经营的轨道,实现农业增效。
  三是有利于规范土地流转,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土地入股,有效化解了土地流转中的各类矛盾,建立有序、合理的流转机制,使一些原来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通过“确权确股”的形式,使农民真正拥有土地资产的决策权和分配权,也有利于创新乡村治理机构,催生农村民主管理的新机制。
  
  推广土地股份制仍存四大难题
  
  但是,土地股份合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是“两头热、中间冷”。即上级积极推动、农民热烈相应,而农村基层干部却表现冷淡或消极。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合作社的管理都将在社员的监督之下进行,不利于集体处置土地。同时也存在怕失权、失利等思想。
  二是土地入股从事第一产业开发,产出效益普遍较低,如果引进常规性的经营项目,土地的升值空间十分有限,股份分配难以达到农民的期望值,影响农民土地入股的积极性。
  三是承包地入股价格难以确定。单纯以土地入股经营的股份合作社操作比较容易,但与资金、劳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共同参股组建股份合作社难度较大,一旦价格不合理,就会影响入股各方的合作热情。
  四是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据调查,江苏省144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中,苏南占总数的81.7%,苏中占15.7%,苏北仅占2.6%。主要原因在于苏北和苏中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如苏南健全,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民惜地心理较重。
  祝保平建议,土地对农民具有重要的特殊性,开展土地股份合作既要积极探索,又要稳妥推进。
  首先,要防止出现土地“归大堆”,动摇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因此,一定要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互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坚持土地流转的“依法、自愿、互利”原则,不能以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入股。
  同时,还要防止土地入股经营后,股份分红和土地收益无保障。入股土地要有好的经营项目,稳定的经营性收入,使入股土地每年都有一定的增值空间,确保农民的经济利益。再则,要使离开土地的农民绝大部分能实现非农就业,这是开展土地入股经营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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