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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与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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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保险接续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在实践过程中受到各级政府及企业的重视、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工作,社会保险关系可以顺利实施转移接续,但有相当的一部分人员因自身原因转换工作单位,流动到本人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区域以外的地方,由于企业的干预及特殊性,社会保险关系无法顺利接续。
  
  现在人才流动比较频繁,城市间无法享受保险,统一保险待遇,存在户口限制,现有的社会基础没有达到,以后希望保险统筹化。尤其销售企业,布局都是按照区域设置的,一旦工作需要,员工在区域间调动,马上就牵扯到社会保险无法在当地实现的问题,尤其在大中型城市,要是建立就存在不能连续计费的问题,这个问题是随着社会化人才流动尤为凸显的一个问题。
  根据流动人口的实际状况,我们提出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应当以工伤、医疗保险为切入点,有条件的开展商业保险,在解决好工伤、医疗保险的前提下,再解决流动人口的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问题。当然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体系应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归口管理,以降低其运行成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商业保险、养老保险构成了流动人口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工伤保险
  
  由于国家的人力、财力的限制,加之户籍制度的特殊性等,流动人口的工伤保险必然有别于城市职工的工伤保险。可以采取雇主责任制的方式,由各商业保险公司依法经营。政府的作用是加强流动人口工伤保险立法工作,强制企业或雇主投保,规定不同工种的最低保险金等,是流动人口的工伤赔偿得以实现的前提。而不需要直接经办,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
  
  医疗保险
  
  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体系不可能按照城市公费医疗体系建立,因为其弊端很大,国家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出台了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我们认为,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建立大病费用部分社会统筹的保险机制。因为大病治疗时间长,所需费用高,为了能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以解决医疗基金的不足问题,应当针对流动人口建立大病费用社会统筹机制。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要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要建立以个人投入为主,地方财政适当支持的筹资机制。第二,形成的基金纳入相应的保险机构专项管理。凡参加大病费用统筹的人,均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大病治疗卡,病人可持卡到有关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所需费用除按规定由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外,由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第三,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合作方式和报销比例根据大病的发生率、费用情况的发展变化趋势,制定人均缴费额,逐步提高保险水平。第四,要加强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达到真正减轻流动人口因疾病造成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的目的。
  
  解决流动劳动力养老保险
  
  劳动力市场配置劳动要素的功能是在劳动力流动过程中实现的,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之间和不同工作岗位之间的流动,是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进一步解放劳动生产力的要求,解决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结转问题,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是当前必须要研究并解决的问题。由于城乡之间、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上的差别,目前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不现实的。那么,健全省级统筹和城乡两套养老保险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养老保险关系随劳动力的流动而流动的管理体系应该是可以做到的。
  1 健全养老保险关系结转制度。
  目前,对于城镇户籍的劳动力,他们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省级统筹,跨省流动劳动力的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跟随劳动者本人流动,他们流动的地域范围常因此而受限制。如果养老保险关系无论是统筹账户还是个人账户,在制度上允许劳动者走到哪其养老保险关系跟到哪,并在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内转移,会更符合公平及效率的原则。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劳动力的流动而转移,不仅会损害劳动者本人的利益,而且损害员工所在企业的激励效果,同时有悖于政府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让劳动力摆脱单位保障束缚员工自由流动的初衷。在网络化的这个高科技时代,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是技术上的问题,主要是制度上的障碍。
  2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及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
  对于农村居民,由于计划生育使家庭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他们也有比较强烈的自己养老的愿望,政府应给予制度上的支持。有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解决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才更为顺畅。由于农民工普遍地收入水平较低、流动性较大,在我国养老保险支付缺口较大、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背景下,并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比较困难。但可以先建立养老保险账户,根据其工资收入水平和养老保险缴纳情况依据分层分类的原则,对于能达到城镇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的,退休后可转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达不到的可以把统筹账户的资金归并到个人账户,也可以依据住所原则转入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这样,在劳动力退休之前,养老保险关系随着劳动力的流动而流动,退休后依据一定的标准归入不同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去,使养老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保障功能,尽量减少养老保险制度对劳动力效率的抑制,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就业率的提高,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公平。那么,解决流动劳动力的养老保险账户顺利结转问题,使劳动力的养老保险关系随身流动,就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因为它是一项关系劳动力流动就业的配套制度。
  
  商业保险
  
  对于一部分收入较高的流动人口群体,可以鼓励和引导他们参加商业保险,以满足其他保险需求在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项目中,商业保险作为个人的一种补充保险的形式而存在,并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体系中其他保险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如对工伤保险的不足,可以开办雇主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对于医疗保险的不足,可以开办商业性医疗或健康保险等商业保险所发挥出的巨大社会保险作用是不容低估的。
  
  失业保险
  
  流动人口的失业主要是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两种情形。流动人口在跨地区、跨行业的变动之中,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以一种候鸟式流动便成为其流动的主要形式。促使人口流动的根本力量是比较收益与成本的理性考虑,如果得不到预期的收益,绝大多数会返回原地,也有一部分继续滞留在城市中,给城市生活带来各种消极和负面影响,因此,城市里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人事部门应向流动人口开放,以减少流动人口搜寻职业的信息成本,尽量为减少流动人口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也可以减轻“盲流”对城市正常生活秩序的冲击。
  人才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应大力加强人才流动的全社会诚信道德规范,加强人才流动的法制和法规建设,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培育有利于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减少非常规人才流动现象,使社会保险关系能够顺利转接,以达到搞活人才、稳定人才、引进人才,充分发挥人才能动性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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