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治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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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新梅
摘要: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后,解决了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之间利益不一致的问题,为改善公司治理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并未因此完全得到解决。本文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通过对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治理内部、外部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公司治理的一系列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现状、建议
一、引言
公司治理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管理者之间的相互分权制衡的制度安排。广义上,公司治理已不仅限于以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和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李维安,2002),并通过一整套制度安排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实现各利益相关者的经济目标。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启动,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我国公司治理水平得到了改善,据南开大学公司治理数据库显示,在2007年1162家上市公司评价样本中,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均值为56,85,2004年、2005年、2006年治理指数均值为分别为55.02、55.33、56.08。对比四年来中国上市公司的整体治理状况,整体治理水平呈现逐年提高的趋势。但综合看,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实际行为上的改进远比法律规范方面的进步要小,有些方面并无实质性的改进,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缺陷依然很明显。本文的研究基于广义的公司治理概念。
二、公司治理现状分析
(一)内部人(经理层)控制问题仍普遍存在 虽然股权分置实现了全流通,为国有股权转让提供了便利,但上市公司国有控股的比例依然较大,在南开大学进行公司治理评价中按第一大股东最终控制人类型的分组样本看,国有控股在2007评价中有787家,比例为67.73%。由于样本的选择具有“普查”的特点,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很多国企高管形式上是由董事会任命的,实际确是由组织部门决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也还基本是停留在形式上,而监事会的权力空间有限,实际管理效果不够理想。同时,经理人员并非公司的股东,在中国企业家调查综合报告中显示2007年大型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在本企业未持有股份的分别为58.3%、85.4%、58.3%,由于经理人员与股东的利益不一致,公司经理层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提高公司业绩以回报投资者,反而是通过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达到其政治仕途或个人物质利益的目的。另外,公司法虽然规定董事会对经理具有监督权,但又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这种规定往往可能出现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或者出现董事会与执行层高度重合,导致“内部人控制”。因此,在不少上市公司中,公司运作实质上呈现为内部人控制,经理层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评价自己,董事会形同虚设,破坏了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
(二)激励机制出现了新问题 我国已经制定了年薪制、绩效考核和外部独立董事报酬等制度,2005年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规定,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自2006年办法实施之日起,遵照该办法的要求实施股权激励,同年国资委也公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些办法建立健全了激励与约束机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首先,高管薪酬由谁确定。形式上由薪酬委员会制定并都通过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但实际上中小股东没有真正的决定权,有时为了达到目的,管理层人员可能提议有利于董事长及董事的报酬,实际上管理层间接“操纵”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自定薪酬。其次,在现有薪酬体系中,薪酬和业绩指标挂钩,但考核指标的确定也掌握在管理层手中,管理层可以将业绩指标做成合格的,不承担任何风险。最后,股权激励方式存在不足。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预期或收益占薪酬水平的比重不超过30%,为了提高股权激励的空间,上市公司高管可能会调高薪酬总水平,如年薪、奖金,以此达到30%的政策限制。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依然没有改善 众多上市公司已按证监会要求配备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已基本得到执行。独立董事设立的宗旨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打破内部人控制,但是我国的独立董事却形同虚设,截至2098年4月30日已披露2007年年报的862家沪市上市公司中,只有26家公司的40位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分别占沪市已披露年报上市公司总数的3.01%,以及独立董事总人数的1.50%,比例极低。2008年6月4日,深圳交易所发布调研报告称,2007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出勤率超过97%,但发表的意见多为套话,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内容基本雷同,年度工作总结表述空泛。笔者认为,出现以上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独立董事不独立,虽然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或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但我国大多数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公司董事、公司高管推荐,并由董事会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很少,独立董事从一开始已经丧失了独立性。而且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是由上市公司承担并由上市公司支付的,独立董事的利益与其所监督的主体的利益产生关联性,这也使得其失去独立性。另外我国独立董事成员中大部分是一些有名望的专家学者,通常只是兼职,来自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士偏少,应该说这些知名专家学者专业水平很高,但缺乏企业高层的经营、管理与监督经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董事不懂事”的现象。并且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可以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工作负荷大,无法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职责,获得充足的信息。再加之上市公司可能会出于各种考虑,尽量不提供或少提供不利于公司的资料,造成独立董事并没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的作用难以发挥。
(四)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充分发挥优胜劣汰功能 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资本有效地重新配置,形成对公司董事和经理的外部市场约束。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我国资本市场的并购更加活跃,但是在公司控制权市场却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其原因在于:一是市场价格无法近似反映股票的真实价格。由于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未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或集团公司之间分而不开,存在着不规范的各种联系。而且有的公司上市的目的就是为了从股市上“圈钱”,这使得不少上市公司通过各种办法“包装上市”,造成了我国股市的股票价格并不能真正反映其内在价值,有效率的兼并收购难以发生。二是行政部门的干预。在公司控制权转让过程中,政府往往会利用行政权力或者补贴、扶持性手段来参与公司控制权重组。政府补贴还可能使一些市场交易主体产生不合理的预期,进行非理性炒作,从而影响市场的价格配置。
(五)注册会计师行业缺乏独立性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就需要由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独立审计,从而达到
对经营者的监督。审计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其有效性依赖于其独立性,但我国注册会计师极其缺乏独立性。上市公司中,虽然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经股东大会批准,但由于上市公司多为内部人所控制,因此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只是形式,实际上是由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收费也取决于双方谈判的结果。这就从根本上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另外,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大,据披露全国“百强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仅占全国执业注册会计师的21%,但其收入占全行业的51%,其余近80%的注册会计师争夺49%的市场,在目前这种卖方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如何维系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生存和发展下去,是摆在会计师事务所面前的头等大事。而且国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咨询业务,审计业务占很小比例,而我国恰好相反,这些压力经常会迫使会计师事务所违背独立性原则,出具不恰当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协会虽然每年都处罚一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但是行业自律的力度不足,有时还会出现行业保护主义倾向。这主要是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半官方组织,中注协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来自于政府部门,中注协本身就足够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公司治理优化的政策建议
(一)强化董事会功能,优化董事会结构 虽然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了全流通,但我国上市公司国有控股的比例依然较大,内部人控制问题依然严重,因此要加强董事会的权威地位。首先,董事会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不仅要有大股东的代表,还应有中小股东的董事代表。对中小股东代表应作强制性安排,如规定公司董事会中至少有1/3名只能由持股低于5%以下的中小股东单独选出的董事,大股东不参与该1/3名董事的选举,这样才能吸引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活动,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其次,要避免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从法律层面而言,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为委托人,董事为代理人,董事会成员本着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公司经营进行战略指导和对经理层保持有效监督。若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则董事会对经理层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最后,董事会成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董事会作为决策监督机构,要使决策科学、监督到位,必须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作为内部董事,应具有企业专有性的知识和公司管理的专门化技能,而外部董事也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和专业化理解能力,这样才能提高决策和监督的质量。
(二)改造监事制度,发挥监事的监督功能 从长期看,独立董事将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监事会所处的地位、日常工作状态以及所可能获得的信息在总体上都优于独立董事,因此不能忽略监事会的作用。但目前上市公司出现的问题,没有一例是监事会和监事发现的,这缘于监事会的职责没有正常发挥,因此需要改造监事制度。首先,要切实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来自职工的监事和来自股东的监事数量应相等,股东监事的选举应充分考虑到中小股东的比例,职工监事要考虑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的比例,且监事会成员不归公司的人事部门管理,董事会也无权调动监事会成员的工作。其次,要加强监事会的权威性。应选择懂经营、善管理、有威望的专门人才参加监事会,并在公司章程中赋予其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明确监事的个人独立工作性质,扩大其监督权限。最后,监事会的经费问题。《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有权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监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这些合理费用应由公司负担。但是对监事会的预算支出占整个公司行政经费的比例应规定在公司章程里,且要在银行里设立独立的账户,不需要董事会决议拨款,也不需要向管理部门申请经费开支,以免因经费的原因影响监事会正常行使监督权。
(三)完善经营者激励机制,合理考核上市公司 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促使代理人努力经营,实现公司市场价值的最大化。针对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采取恰当的措施完善激励机制。首先要规范和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提高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我国上市公司虽然有设立薪酬委员会这一机构,但证监会并未对其具体职能及运作程序作系统规定。因此要加强薪酬委员会相关制度的规范化,促使薪酬委员会规范有效运作。同时董事会和经营层交叉任职现象较普遍,导致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较小,难以发挥作用。因此要从根本上制衡经理权力的膨胀,实现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有效运作。其次要完善考核机制。需建立科学的执行董事及经理人员业绩评价制度,依据业绩评价结果提供相应的报酬激励。当前对业绩的评价主要用赢利指标考核,这使得上市公司片面地追求净利润的增长,导致管理者的短视心理,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加剧了经营者操纵利润的程度。建议衡量经营者业绩不能仅用赢利指标,应该将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在考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时,还要将非财务指标如市场占有率、销售增长率、顾客满意程度等考虑在内,加大市场评判的份量。最后要完善股权激励办法内容。《股权激励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而薪酬总额该如何确定,预期的期权价值或股权收益如何定价又没有具体规定,因此要加快这方面内容的制定。
(四)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 首先要解决独立董事产生的问题独立董事贵在“独立”,其设立的宗旨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打破内部人控制,因此独立董事应由中小股东推荐产生,切断独立董事与大股东的关系,使其能真正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
其次独立董事队伍应包括多方面的人才。研究各国大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组成可以发现,他们多数正在或曾任其他大公司、金融机构的CEO,具有丰富的筹资、投资、购并特别是经营业绩确认评价、奖惩任免、识人用人等企业高层的经营、管理与监督经验。因此对这支队伍的组成主体,要有明确的专业、阅历方面的要求,要改变独立董事成员大部分来自高校或科研院所中名流人士的结构,适当增加具有企业高层的经营、管理与监督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并限制独立董事的兼职数量。最后是独立董事的薪酬问题。独立董事应从承担这一角色的过程中获取足够报酬,这样才有动力从各方面获取充足信息,从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但独立董事的报酬不能由上市公司支付,而是要求上市公司将一定的资金存放在证监会的专门帐户里,由证监会来支付。因为若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领取足够多的薪酬,而坚持对管理层施加制约,则报酬本身也会受到威胁,从而可能失去独立性。
(五)建立健全公司控制权市场 建立健全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关键是建立有效的资本市场,这样当公司经营不善时,股东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出售股票转移投资,使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就可以通过兼并和收购来接管公司的控制权,从而促使管理层努力经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效率。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务必做到公开、及时、有效和完整,对于涉嫌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必须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并购的法律法规,更好地规范企业的并购行为,对恶意并购行为予以严惩。三是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权的转移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政府不应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其主要功能是负责法律法规的制定并监督其执行,为公平的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加强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完善会计行业的监管 要维护审计师的独立性,必须由代表中小股东的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且由其来决定该公司主审事务所的聘任,切实增强事务所保持独立性的可能性。设立审计基金账户,由审计委员会支配,同时审计委员会应监督事务所完整地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防止会计师事务所偷工减料,提高审计质量。在完善会计行业监管方面,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在大力宣传诚信教育的同时可以对全国的注册会计师建立道德行为档案,对在各类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包庇、掩盖、参与合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进行登记,并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的诚信状况,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借助社会舆论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第二,会计行业也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改进自身的质量控制程序,从内部进行风险控制,防止少数人的道德风险对整个事务所甚至整个会计行业的破坏。为此可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建立质量控制委员会,配备专门的质量控制人员,这些人员具备专业知识,但不从属于任何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专门审查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和专业胜任能力。第三,加强行业自律。防止注册会计师行业无序竞争,对那些恶意降低审计收费标准拉业务、违规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严厉惩处。建议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建立检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其成员应为来自非会计师业界的独立人士;同时为保证调查与惩戒的权威性,应严格按照司法管理设计调查与惩戒的程序,从而保证处分的公正性。
(编辑 刘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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